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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医学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卫科教〔2022〕1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省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各医药卫生学校(院):
为加强和规范医学教育研究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医学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3日
河南省医学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学教育研究项目的管理,确保立项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医学教育研究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医学教育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医学教育理论研究和临床实践教学研究项目。项目的立项、实施及其管理,旨在搭建全省医学教育研究平台,引领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方向,凝聚医学教育研究力量,为推广医学教育研究成果,促进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医学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服务。
第三条 项目面向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卫生院校,坚持正确导向,择优评选,确保质量。
第四条 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制定、确立项目内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项、评奖等活动。
第六条 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其主要职责是评审、监督、鉴定、指导和咨询,参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各类评审、评奖等活动。各类评审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每年更替1/3。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发布项目立项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面向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卫生院校从事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单位集体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申报指标每年实行动态调整。近五年获得有医学教育优秀教学成果的申报单位可适当增加申报数量;有撤销项目的申报单位减少申报数量。
第十条 项目为联合共建项目,项目单位(指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签订共建协议,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指导开展,列入厅级项目计划。联合共建项目单位须提供项目资金保障,每项不低于1万元。
第十一条 项目应围绕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有关医学教育的重点任务、热点问题和我省医学教育工作实际进行选题,着重德育教育、校企合作、医教协同人才培养、医学教育管理、重点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结构优化、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及临床实践教学方法探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社会实践等方面。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无学术不端、失德失范行为。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有连续5年以上医学教育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负责研究方案的设计、调研论证、研究实施、总结评价、推广应用等工作。
4.项目主持人只能主持一个项目,已承担项目但尚未结项者不能申报。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参与研究人员限5人(含主持人)。参与研究人员不得同时参与超过2个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根据项目内容和立项申请书的要求,选择研究题目,认真如实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和联合共建项目合作协议书,承诺提供项目经费等相关研究条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基本程序: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论证材料,经网评系统进行匿名初评,选出的项目进入会议综合评审。
3.会议综合评审。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项目方能拟立项。
4.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建议书,由各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主要标准:
1.项目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2.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应用前景。
3.项目具有学术前沿性,能反映医学教育教学规律和特色,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型研究,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
4.项目选题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方向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技术路线清晰,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考核指标科学、具体、可行。
5.项目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第十七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以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评审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发文公布予以立项,并颁发立项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