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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1 20: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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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附件2
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等有关要求,由国家疾控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的决策咨询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30名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组成,专业领域包括: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病原微生物学、疫苗学、临床医学(儿科及儿童保健、传染病、全科、内科等)、免疫学、卫生政策与卫生经济学、免疫预防实践等。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其中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疫苗可预防疾病负担和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卫生经济学评价、生产供应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调整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修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等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对国家免疫规划重大政策提出论证意见。
第五条 秘书处设在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免疫规划一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免疫规划中心承担。
第六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承担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安排和后勤保障,准备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核与评估的资料,做好会议记录并整理形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决议或建议,以及参会人员组织和管理等。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章 委员选任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产生方法:由秘书处推荐专家备选名单,征求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提名,报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审批同意后,由国家疾控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聘任。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组织纪律性强,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奉献的职业精神,年龄65周岁以下(院士75周岁以下);
(二)原则上正高级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学术造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任期内能完成委员职责;
(四)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等无直接利益关系。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如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完成1届任期,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连续2次不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如实声明利益冲突、违反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或健康原因、工作变动等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由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终止聘任。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上对决策咨询事项进行质询,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就国家免疫规划相关工作向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有获得相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四)可自愿申请,经审批后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承担的义务: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发表有悖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言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二)应按照要求审阅秘书处提交的文件资料,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三)根据秘书处安排,参与专题技术调查研究、免疫规划和循证决策相关培训等活动;
(四)在对决策咨询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其他因素影响;
(五)除接受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工作外,不得以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身份参与无关工作;
(六)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和工作纪律、廉洁纪律;
(七)如实申明可能的利益冲突,主动回避可能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策咨询事项;
(八)在决策咨询事项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透漏审议咨询内容。
第五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国家免疫规划技术工作组提出的建议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每年例行召开一次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会期一天。可根据需要临时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六条 秘书处于会前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发放利益冲突申明书及保密协议,委员如实填写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如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参会应提前向秘书处请假。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不参会。
第十八条 每次会议除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会外,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机构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参会,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有表决议题的会议,参与表决的委员人数不低于全体委员数的70%。
第二十一条 会议基本流程为:由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国家免疫规划技术工作组对拟审议议题的技术建议进行现场报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进行质询和讨论,受邀参会的相关机构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发表意见后,有表决权的委员对技术工作组提交的建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每次会议的表决超过80%的参会委员赞成视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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