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 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人工关节置换技术是指对已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功能的关节(包括髋、膝、肩、肘、踝、腕、指/趾关节),采用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以恢复其关节功能的外科技术,不包括肿瘤切除后的假体重建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及其他相关科室和设备。 1. 骨科。 (1)骨科床位60张以上;或设有关节外科专科病房或者专业学组,床位20张以上。 (2)每年完成各类关节外科的手术量不少于200例。
2. 手术室。 (1)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上。 (2)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洁净度:手术区100级、周边区1000级)。 (3)配有人工关节置换手术的相关器械。 (4)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臂X线机。
3. 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心血管内科、内分泌科、呼吸内科、血管外科等专业科室或者专业人员,具备全身并发症的综合抢救和处理能力。
4. 具备人工关节手术后功能康复锻炼的设备、设施。
5. 其它设备基本要求: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机(CT)、床边X线摄影机。
6. 有专业骨科医师队伍,其中包括至少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人工关节置换手术资质的医师,人员梯队结构合理。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仅限儿外科)专业。 2.有8年以上骨科临床工作经验,参与人工关节置换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骨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拟从事关节翻修工作的医师需有10年以上骨科临床工作经验,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骨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从事关节外科专业5年以上。 4. 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接受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备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能力。
(二)其他人员。经过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满足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认真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科学、严格掌握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适应证。
(二)使用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人工关节。建立人工关节来源登记制度,并建立档案,保证假体来源可追溯。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应将用于手术病人的人工关节假体合格条形码(或者其它证明合格文件)置于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中。
(三)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必须有明确的适应证,由2名以上具有人工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认定。
(四)术者应当由具有人工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担任,术后应当制订合理的治疗与功能康复方案。
(五)实施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前,应由术者或者第一助手向患者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有明确的临床路径。
(六)建立健全人工关节置换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七)医院每年完成的人工关节置换手术不少于20例。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 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 新申请的人工关节置换技术资质的医师、手术室护士、功能康复人员应当在培训基地接受至少3个月的系统培训。 3.在境外接受人工关节置换技术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连续从事骨科工作13年以上,参与人工关节置换临床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骨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培训基地条件。 1.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2. 年关节置换手术量不少于300例,年关节翻修手术20例以上。 3. 骨科病房床位数至少90张,其中关节病区至少50张。 4. 有至少5名具有人工关节置换资质的主任医师。 5. 有与开展人工关节置换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三)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具有完整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