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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药监规〔2022〕1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4日
附件:
福建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家药监局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闽药监药生〔2021〕19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药材源头质量管控,以道地中药材为基础,解决中药材加工过程中因“二次浸润”后切制造成有效成分流失等问题,探索产地加工与炮制一体化发展,将中药材种植和产地加工过程纳入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中药全产业链质量控制水平,现就规范我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福建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委托加工或采购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的中药材(以下称趁鲜加工药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趁鲜加工药材是指在中药材产地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将采收的新鲜中药材加工成片、段、块、丝或去除皮、芯等非药用部位的初加工中药材。品种应在产地所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目录范围内。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向产地加工企业采购趁鲜加工药材,也可在产地自收自制或委托产地加工企业生产趁鲜加工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从各类中药材市场或个人等处购进趁鲜加工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不得从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者不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购进趁鲜加工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不得将采购的趁鲜加工药材直接包装后作为中药饮片销售。
二、制定趁鲜加工药材品种目录
中药材趁鲜加工品种应当是本省一定区域内有较大规模种植,且适宜趁鲜加工并有依据支持趁鲜加工对质量无不良影响的优势品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产地加工企业或行业协会可结合我省中药材种植以及产地趁鲜加工实际情况,向省药监局建议可纳入产地趁鲜加工的品种,经省药监局审核后公布。省药监局根据省内中药材种植等情况对品种目录适时增补和调整。
三、建立趁鲜加工药材质量标准体系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产地加工企业或行业协会可根据产地品种目录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趁鲜加工药材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由行业协会组织中药专家认证并向社会公布,标准应具备充分试验数据支持,作为企业标准备查。除形态外,质量标准符合且不低于《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福建省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的相应规定要求。
四、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引导产地加工企业对趁鲜加工药材品种推行规范化种植,加强种子种苗、种植、采收以及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技术指导,督促中药材种植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确定种质基原,把好种源关。应当确定每批种子种苗的基原和种质,防止其它种质的混杂,确保品种基原符合要求;应当使用产地明确、质量符合要求的种子种苗;鼓励自建良种繁育基地,或者使用具有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单位繁育的种子种苗。
(二)有序开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应按照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田间管理;采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核验供应商资质;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和推广生态种植技术;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特别是动物激素类物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三)科学规范采收流程。应严格按照品种种植年限、最佳采收季节和药用部位规范采收,采收过程应当去除非药用部分和异物,及时剔除破损、腐烂变质部分。
五、规范中药材趁鲜加工行为
产地加工企业应按照《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质量管理指南》(以下简称《管理指南》,见附件2)要求开展中药材趁鲜加工。
(一)加强自收自制质量管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自建产地加工企业开展自收自制,经对其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认为符合《管理指南》要求的,告知省药监局并附相关材料(附件3),并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列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可通过设立趁鲜加工生产线或异地车间的方式开展产地趁鲜加工,生产线或异地车间应纳入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申请设立趁鲜加工生产线或异地车间的,应向省局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变更,符合要求的,依法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
(二)加强委托加工质量管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委托产地加工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的,委托方承担趁鲜加工药材全部质量责任,应当对受托方的加工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委托方认为受托方符合《管理指南》要求的,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告知省药监局并附相关材料(附件3),并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列明。委托加工期间,委托方应对委托加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规范趁鲜加工药材采购行为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采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趁鲜加工药材品种用于中药饮片生产,采购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文件的要求。
七、推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扶持行业协会建立辖区内统一的中药材信息化追溯平台,追溯信息可包括:产地地理坐标、种植面积、亩产数量、种子种苗来源、农药化肥的使用记录、种植时间、采收时间、加工日期、加工成品数量、成品去向等,保证中药材来源质量可溯可控。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督促产地加工企业建立完整的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能够保证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在产地加工企业质量追溯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鼓励其建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信息化追溯系统,与趁鲜加工的中药材信息化追溯平台对接,共享有关信息和数据,逐步实现趁鲜加工药材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饮片加工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是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过程的质量责任主体,要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要加强对产地加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尤其是协议委托加工的,定期派专人赴产地加工企业指导和监督委托加工的全过程;要充分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对产地加工企业人员开展法规和业务能力培训,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二)推进引领示范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牵头组织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行业协会,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产地加工企业建设。选择种植规模大,管理水平高,有一定条件基础的产地加工企业作为示范单位,树立标杆,不断探索总结建设经验,引导产地加工企业规范中药材加工,推动产地加工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三)加强联动协作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中药材产地实际需求,配合产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协助产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制定科学的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建立产地加工企业遴选、退出机制,加强产地加工企业监管,建立中药材追溯信息化平台,采集种子种苗来源、种植面积、农药使用记录、产量、销售数量等关键信息,为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等提供信息化服务,并建立部门之间共享机制。
(四)加强规范指导
省级药品监管部要加强对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的指导,积极探索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的监管方式。对以趁鲜加工药材为原料生产的中药饮片,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其产地加工企业质量保障体系的执行情况,严防不符合要求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流入药用渠道,必要时可开展延伸检查或按照相应的法定标准(形态除外)开展监督抽验。发现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依法依规采取暂停生产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发现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趁鲜加工药材质量标准编制要求
2.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质量管理指南
3.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报告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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