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提升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精准性,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34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药学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指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在定点医药机构执业 (就业)的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取得相关代码、作出服务承诺后,即可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的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执业注册相关规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第四条 坚持规范统一,做到权责明晰;坚持正向引导,激励约束并重;坚持数智赋能,注重管理效能;坚持协同联动,加强部门合作;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客观公正。
第五条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监督指导全省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完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细化记分依据、记分细则、暂停期限、修复恢复机制等。按照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完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规范信息系统用户管理,配置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实现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信息省内共享共用。探索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纳入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
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并规范本行政区域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经办机构做好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协商共治原则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力量和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等社会人士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导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配合做好“两库”规则调整、“一医一档”、结算清算等信息化功能模块的开发建设和应用维护。
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在本行政区域落地实施。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做好相关人员“一医一档”信息维护,全面记录相关人员记分及遵守医保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定期向上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七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行政审批改革的市县,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医疗保障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准入限制。
第八条 各定点医药机构履行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人员的管理要求,开展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督促指导相关人员认真遵守医保政策规定、规范实施医疗服务行为,并通过全国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对相关人员基础信息和登记备案状态进行动态维护,形成“一医一档”。鼓励建立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年度考核、工资待遇、内部通报等激励约束管理制度挂钩机制。
第九条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