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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卫规(医政)〔2015〕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3日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对象及方式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涉及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医师定期考核应与医师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及离、退休后继续执业,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三条 不符合第十二条之条件、职称晋升以来未满2年、自有考核不合格记录以来未满4年的医师应执行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周期内,被考核医师已参加了职称晋升考试(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或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考试,并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需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 业务水平测评可根据医师执业类别及范围进行测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理论考试。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由考核机构组织医师参加相关考试。
(二)实践技能考核。由各考核机构指派相关单位、部门或科室组织考评。
(三)同行评议。考核机构可以在省、市、县(市)考核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进行集中评议,也可以组织本单位专家进行集中评议。手术科室的医师自行申报所能做的手术类别,考核机构根据医师申报抽取相关手术病历进行评议;其他医师随机抽取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或工作资料进行评议。
同时,对考核对象参加医学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评议。
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还应依据《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师,还应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进行专业考核。
第十八条 工作成绩基本内容包括: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工作的质、量情况;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完成抢险救灾任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等情况;其他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的情况,医师的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考核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及时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客观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系统”。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用《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各考核机构及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医师定期考核评价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