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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卫健委(原卫生部)认为属于超范围执业的几种特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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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1 20: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
   《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411号):医疗机构开展全身麻醉应当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2、仅登记“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 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全科医疗科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3、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卫医发〔2006〕41号):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医疗美容项目(试行)》,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4、妇科诊断出“性病”,应当按规定进行转诊
   《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42号):患者在各类医疗机构妇科就诊时,如主要诊断为妇科疾病,其他诊断含“尖锐湿疣”等妇科生殖道感染疾病时,妇科可以作相应处理;如主要诊断为性病,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诊、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了“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
   同时在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妇幼保健院未登记“外科”诊疗科目的,不得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卫生部关于乳腺外科手术项目相关执业登记事宜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0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据此,妇幼保健院必须申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外科’诊疗科目后,方可开展‘乳腺外科手术’。”



    相关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医生超范围执业会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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