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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医生超范围执业会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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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1 20: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超范围行医的主体”是指取得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主体”是没有取得或被吊销执业证。因此超范围行医并非“非法行医”。《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超范围行医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63号)明确了“诊疗活动超过登记范围,不属于“非法行医”。因此,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延伸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
              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批复(卫政法发〔2007〕185号
                            超范围执业的例外情形即不被认为属于超范围执业的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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