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于2023年8月29日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实施。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指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开展的检查,包括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和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
依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是指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主动申请的GMP符合性检查,分为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上市后GMP符合性检查。
依职责的GMP符合性检查是指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后实施GMP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福建省内GMP符合性检查的申请/发起、检查和结果处理。
第四条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药品生产处)、省局药品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福建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省核查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GMP符合性检查相关工作。
药品生产处负责全省GMP符合性检查的受理和监督实施,统筹协调跨省检查等。
稽查办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GMP符合性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省核查中心负责GMP符合性检查的具体实施,对检查结果及整改报告进行审核评估,提出检查技术意见和处理建议,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可依法申请并配合开展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
(一)申请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注册上市的;
(二)申请仿制药、古代经典名方
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注册上市,且相应制剂车间或生产线三年内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申请原料药单独或关联审评,且原料药车间或生产线五年内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申请高毒性、高活性、高致敏性的仿制药或原料药注册上市的;
(四)其他依据风险管理原则,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申请检查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可依法申请并配合开展上市后GMP符合性检查:
(一)已批准再注册药品恢复生产,该品种所在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或处于停产状态的;
(二)持有人发生变更的;
(三)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需要进行相关检查的;
(四)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五)药品生产场地发生变更的(含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
(六)申请重新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时,依据风险管理原则,需要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的;
(七)受托生产企业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未经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八)申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文件需要检查的;
(九)因生产车间/生产线主动停产拟恢复生产的;
(十)被监管部门采取停止生产风险控制措施拟恢复生产的;
(十一)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后拟恢复生产的;
(十二)其他依据风险管理原则,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申请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