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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中医药传承] 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管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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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20: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中医药办发[2014]14号

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局,厅、局直属医疗机构、局注册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师执业范围的管理工作,尤其是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相关工作。要认真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和各级各类人员学习《执业医师法》、《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严格依法执业。
  二、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和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合理使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人员。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临床科室执业,并开展以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为主的相应诊疗服务,也可使用勿需特殊准入的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方法 。
  三、各级各类中医药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掌握,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体系,不断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坚持“读经典、跟名师、多临床”的中医成才道路,以使用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为主,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四、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要鼓励临床类别医师积极学习研究和运用中医理论与诊疗技术。临床类别医师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局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学中班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中医药基础、临床主要课程)知识并培训考核合格者允许运用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
  五、各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及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师执业范围工作的监管,规范监管程序。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切实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找准依据,依法、公正、公平执法,保障医师的合法权利,保证医师医疗活动规范、安全、有序的进行。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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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17: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卫医发[2002]3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登记注册医疗机构,省级预防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我省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考核合格证明样表见附件。
     二、医师注册后申请变更同一类别其他专业作为执业范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所在执业机构同意申请人从事拟变更专业。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分别为:
    (一)临床类别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咽喉科、皮肤科、医学影像、放射治疗专业、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急救医学专业、康复医学专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业务培训机构为我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业务考核机构为我省三级医院;
    (二)临床类别精神卫生专业,业务培训机构为我省二级甲等以上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业务考核机构我省为三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
    (三)临床类别预防保健专业,业务培训机构为我省二级甲等以上保健机构,业务考核机构为我省三级保健机构;
    (四)临床类别职业病专业,业务培训机构和业务考核机构为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
    (五)中医类别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业务培训机构为我省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业务考核机构为我省三级中医医院;
    (六)中医类别民族医专业,业务培训机构和业务考核机构为市、州级民族医疗机构。
     四、申请变更执业范围,除提交《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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