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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中医药传承] 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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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1 20: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中医药发〔2014〕7号

各市(州)卫生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及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反馈。
     联 系 人:黄维中
     联系电话:0851——6824684
     附件: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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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21 20: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及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经研究,现对贵州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活动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应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跨科及超范围行医。
    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骨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岗位能力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三、本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学影像、麻醉、病理、医学检验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医疗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相应岗位能力水平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本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后考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医学检验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或经过相关专业系统培训两年(包括相关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经所在医疗机构确认达到相应岗位能力水平的,可以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
    四、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中医药系统培训两年(包括中医药专业进修两年或中医药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下同),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岗位能力水平的,可以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
    五、中医类别及系统学习中医两年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在所注册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权后,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用药不受限制。其中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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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21 20: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答复“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

本帖最后由 医智宝 于 2020-8-21 20:40 编辑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260号提案的答复

杨政宇委员:

    您提出的《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中医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原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于2014年2月8日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中医药发〔2014〕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但自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正式施行起,《暂行规定》已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政策解释依据,中医药的问题应以《中医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为政策解释。

按照《中医药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类别医师根据其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专业范围注册,按照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开展临床诊疗活动,原则上不受医院科室设置限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中医医师执业活动的管理,推动全省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201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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