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医智宝 于 2020-8-21 20:40 编辑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4260号提案的答复
杨政宇委员: 您提出的《应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收悉。感谢您对我省中医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原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于2014年2月8日制定下发了《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和临床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黔中医药发〔2014〕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但自2017年7月1日《中医药法》正式施行起,《暂行规定》已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政策解释依据,中医药的问题应以《中医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为政策解释。 按照《中医药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七条规定:“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中医类别医师根据其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专业范围注册,按照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开展临床诊疗活动,原则上不受医院科室设置限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好中医医师执业活动的管理,推动全省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2019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