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诗祖酿 于 2021-1-14 18:19 编辑
关于对《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的解读
2014年6月9 日我委印发《福建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以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中医中西医人员纷纷来电来信咨询有关问题,现对有关问题统一解答如下.
一、概述
总体上说,《暂行规定》是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和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 169号) 的补充,是对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的细化和内涵的明确。所谓补充,表明《暂行规定》是原卫生部这2份文件的下一层级的规苑性文件,两份文件中已规定的内容,《暂行规定》不再重复,仍按这两份文件规定执行。所谓细化,是指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进一步细分为内、外、妇、儿等二级科目。所谓内涵的明确,简单地说就是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究竟可以做什么。并非有的媒体报道的那样,我省中医类医师执业范围扩大。概括地说,《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二级科目注册问题,另一个是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的处方权和医疗技术应用权限问题。(第一、二、七条是二级科目注册问题,第三、四、五、六条是明确内涵问题)
二、关于二级科目注册方面的问题
1.二级科目的性质
二级科目是对一级科目的进一步划分,中医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设内、外、妇、儿等二级科目。中医专业的执业医师始终是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不是申请二级科目注册后,就变成了其他类别执业医师。比如中医师申请注册中医专业的二级科目骨伤科后,他的执业范围就是中医骨伤科。
2.划分二级科目的意义和依据
中医学自古以来就是一门临床医学,早有内、外、妇、儿等二级学科的划分,各学科医著比比皆是,如钱乙的《小儿药证直诀》、《傅青主女科》等等。目前从中医院校教育、专业学术、中医类医院诊疗科目设置、中医类职称评审等各方面,都已进行二级学科划分。对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执业范围进行二级学科划分,符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的临床现状,有利于促进二级学科发展,有利于专科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专科诊疗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暂行规定》所列举的二级科目是如何划分的呢? 中医专业的二级科目划分主要是参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的中医科的二级科目名录进行划分; 中西医结合专业因为《名录》中没有二级科目划分,所以参照卫医发[2001)169号文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的专业划分.并且在划分专业时,遵照169号文中规定的专业划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比如眼科和耳鼻喉科合在一起,针灸。推拿与康复合在一起等。近来,我们也接到一些来电来信,询问诸如中医专业能否注册《暂行规定》中没有列举的科目? 我们认为不能进行注册。
3.如何申请二级科目注册
总体上是自愿原则,根据自已所从事的专业,可以申请一级科目注册,也可以申请二级科目注册。但要由所在的执业机构同意,并经注册机关考核合格,审核同意方能注册。在总体自愿的同时,也有一些限定。比如第二条规定执业范围应与所学专业相适应。如果是骨伤专业毕业的,那就只能申请注册骨伤科专业,针灸推拿专业毕业的只能申请注册针灸推拿康复专业。而中医学专业毕业的,则可以申请注册各二级科目。另外,根据第五条规定,如果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要申请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申请相应的二级科目注册。比如要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就要先注册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妇产科。
虽然总体是自愿原则,但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医院管理的需要,出台本单位关于申请二级科目注册的指导性甚至是强制性规定。比如综合医院可以规定,在妇产科、外科等临床科室工作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必须申请相应的二级科目注册。在此,我们也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对于所从事的专业明确且单一的医师,从有利于专业队伍建设的角度出发,建议尽量进行二级科目注册。对于可能存在跨科执业情况的医师,比如一些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科的医师,可能内科、妇科、儿科的疾病都看,建议不申请二级科目注册。个别中医医院的医师也存在这种情况,亦建议注册一级科目中医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
4.可以申请注册的二级科目数
根据卫医发[2001] 169号文第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能申请一个二级科目注册,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根据原卫生部2012年给广东省卫生厅的批复,这里的“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有需要的,可以扩展至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5.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执业范围是医师的“身份”,除紧急救护、规培转科等特殊情况外,医师所从事的医疗活动必须始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否则就是超范围执业。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人认为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应该是相同的,其实不然。比如在急诊科工作的医师,其执业范围除急救医学专业外,还可以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等,并且这里的内、外、妇、儿既可以是临床类别,也可以是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二级科目。原卫生部曾对原福建省卫生厅作出“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 335号),明确规定:“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因此,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各临床科室执业,只要该医疗机构注册有中医和/或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以往有些人认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只能在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工作,这是误以为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一定相同的缘故,混淆了实际科室设置与诊疗科目设置的概念(原卫生部在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时明确规定实际科室设置与诊疗科目设置可以不同)。
6.关于二级科目注册与职称评定衔接问题
目前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称的划分还不完善,存在开考的专业科目偏少、部分中级职称与高级职称无法对应等问题。如中西医结合妇科、儿科的中级职称没有开考,而高级职称则有开考。由于这方面政策是由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制定的,因此,《暂行规定》所列举的二级科目,有一些目前还未开展中、高级职称考试或评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在开展二级科目注册应事先了解这一点,慎重考虑和选择注册的二级科目,否则可能造成新的问题和矛盾。我委也会向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局建议增加职称考试专业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