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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师承政工] 贵州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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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3 21: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黔卫健发(2018)3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切实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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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23 21: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思考中医 于 2020-8-23 21:43 编辑

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在中医药理论及技术方法(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的指导下,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广泛认可的人员。

第三条 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全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获得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人员纳入本省医师资格、执业统一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申请参加贵州省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本省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本省内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本省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专科或专病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下列情形,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不需要两名医师推荐。

(一)在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

(二)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2017年12月20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三)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四)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五)根据自治州关于民族医药保护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经考核认证获得《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证明材料的人员。

(六)列入市(自治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医药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县(市、区、特区)内;

(三)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关或相近,熟悉被推荐者诊疗水平。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注册地点在贵州省;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得超过四名。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资料一览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禁忌症、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病历、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包括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可、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5例、技术推广应用证明等),所有材料应可溯源。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包括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跟师学习时间自签订跟师学习合同之日起算(2007年2月1日之后,跟师学习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提供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

(七)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证明其医术来源的古籍、著作、论文、科研成果或专利、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等)、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附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每位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住址、电话、病历、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在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县级以上职称管理部门的认证文件复印件;

取得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中医专业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乡村医生,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并提供跟师学习合同);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自治州关于民族医药保护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经考核认证取得《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民族医资格证书》或民族医从医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列入市(自治州)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医药的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损害患者身体健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符合考核条件人员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可采取官方网站、报纸、粘贴公示公告等方式;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员、指导老师、推荐医师相关信息。

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由相应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确定其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并在报送上级时予以书面说明。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分为实践技能考核和临床效果考核两个环节。

(一)专家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二)专家对治疗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

(一)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

(二)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用药安全、应急处理知识等。

第十七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个人学习中医药经历;

2.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展开陈述)。

(二)诊法技能操作

根据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诊法技能进行口述,并根据申报医术专长相关的模拟病例进行操作。

(三)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方剂、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应急处理知识等进行问答。

第十八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

(一)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

(二)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应急处理知识等。

第十九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

(一)医术专长陈述

1.医术渊源、个人学习中医药经历;

2.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3.适应症或适用范围;

4.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

5.实践经历及有效性(近5年中医药医疗服务人次、围绕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病例展开陈述)。

(二)外治技术操作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应急处理知识等。

(三)现场辨识相关中药

1、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常用中药目录采取随机抽取考核的方式,围绕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2、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除考核用药禁忌和中药毒性知识外,还应当考核常用解毒处置方法。

3、外治技术中未涉及使用中药的,可不进行现场中药辨识。

(四)现场问答

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的诊断、鉴别诊断、辨证、治疗、选用治疗方式、治疗过程和风险控制、并发症处置等进行陈述和实际演示,并进行问答。

第二十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增加诊法技能考核。

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的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专家依据考核标准进行独立评分,综合计算各位专家评分的平均分值,对参加考核者做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疾病的范围进行认定,填写《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表》。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 (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五条《贵州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务管理办法》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章考核组织

第二十六条 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和保密工作,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专家库由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必要时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考核。

(一)中医临床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二)中药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中药专业;

2、具备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药学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药师;

3、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九条 纳入考核专家库的考核专家不得举办和参与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考核的各种培训。

第三十条 考核专家组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涉及使用中药的,应包括一名中药学考核专家。

根据参加考核者申报的医术专长,由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在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相应的考核专家组成考核组。

考核专家与申请考核人员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执业注册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参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为经考核认定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与《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结论》中的“建议执业范围”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在贵州省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省外中医(专长)医师在贵州省申请执业的,须经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三十四条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 (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医疗安全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的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有关要求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 )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中医(专长)医师人数较少的县(市、区、特区),可由市(自治州)中医药主管部门集中或指定机构培训。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中医(专长)医师培训情况作为医师执业注册和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贵州省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贵州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港澳台人员在贵州省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在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五条 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区域的申请考核者,可以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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