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中医药发[2018]2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生局(委)、中医药管理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做好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根据《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制定《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
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暂行规定
一、报名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原则上年满23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医疗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2、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二)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术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2、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广泛认可;
3、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三)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四)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五)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再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附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大陆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须包含禁忌症、毒副作用)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在申请表内填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意见及承诺(在申请表内填写),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除提交以上(一)至(四)款外,根据方式不同: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跟师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2)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在申请表内填写);
(4)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在申请表内填写)及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和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在申请表内填写)。
3、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但未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供当年中医师(士)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4、具有本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还应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
5、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还应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复印件,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
6、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还应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通过“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完成网上报名后,打印《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网上报名信息表》。
(二)考生持《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网上报名信息表》和《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及相关书面材料,向其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实践活动在多个地点的,向最近满一年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三)县(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考生资料进行初审,经考生和推荐老师同时现场确认(采用现场签字、拍照等)后,符合条件的上报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西咸新区上报西安市,韩城市上报渭南市,神木市、府谷县上报榆林市。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复审后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通知考生缴费、并通过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医术专长”的申请
(一)“医术专长”包含的主要内容
医术专长:应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
病证范围指: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的某一类或某一个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疾病名称分类与代码》(附表1),此处的“某一类”指专科下的一种病类,如“内科”的“肺系病类”;“某一个”指专科下一种病类的一个病,如“内科”—“肺系病类”的“咳嗽病”。
中医药技术方法包括:内服方药类、外治技术类、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同用,共三类。此处的“外治技术”以《中医医疗技术目录》(附表2)为准。
(二)“医术专长”的申请规则
1、病证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疾病名称分类与代码》,仅可申请“某一类”或“某一个”。具体如下:
(1)申请“某一类”表示该病类的多个疾病均掌握。如申请“内科(BN)”的“肺系病类(BNF)”,就表示掌握“咳嗽病(BNF010)”到“肺衰病(BNF110)”等14个疾病。
(2)申请“某一个”表示仅掌握该种单一疾病。如选择“内科(BN)”中“肺系病类(BNF)”的“咳嗽病(BNF010)”,就表示仅掌握“咳嗽病(BNF010)”1个疾病。
(3)申请专长仅指“某一类”或“某一个”,原则上不可再次或多年申请不同的“类”或“个”。如今年选择“肺系病类(BNF)”、或“咳嗽病(BNF010)”,如果合格,即核发此病证范围的资格证书,不能再申请其他“类”或“个”;如果不合格,若还要再申请,只能选择原来的“肺系病类(BNF)”、或“咳嗽病(BNF010)”。
对确有需要,再次申请不同“类”或“个”的情况,遵循以下原则:
①“同一类”病证范围缩小的,允许再次申请。如申请“肺系病类(BNF)”考核不合格的,下一次可以申请“肺系病类(BNF)”下的“某一个”疾病,如咳嗽病(BNF010);
②再次申请与上次不相同的“某一类”或“某一个”的,需跟师学习或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相关病证满5年。
2、中医药技术方法三类:内服方药类、外治技术类、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同用类,仅能申请一类。其中对外治技术的申请具体如下:
(1)外治技术应明确到“技术类别”的“技术名称”。如应明确申请“针刺类技术”的“毫针技术”,而不能仅申请“针刺类技术”。
(2)外治技术可以申请一个“技术类别”的一个“技术名称”、一个“技术类别”的多个“技术名称”、或多个“技术类别”的多个“技术名称”。如“针刺类技术”的“毫针技术”,或“灸类技术”的“隔物灸技术”、“温针灸技术”等,或“针刺类技术”的“头针技术”、“灸类技术”的“悬灸技术”等。
五、推荐医师
(一)推荐医师的基本条件和推荐名额
推荐医师应当为在本省医疗机构执业注册、与被推荐者专业相同或相近、从业满15年、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推荐医师每年推荐不超过4名。
(二)推荐医师的注意事项
1、推荐医师的“专业”
原则上以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为准:即中级职称指《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的“类别”,高级职称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中的“专业名称”。
2、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解释
指考生报考的“病证范围”与指导老师的职称证书中的“类别”、“专业名称”相同或相近,具体如下:
(1)申请内服方药类考生
如考生申报“肺系病类(BNF)”、或“咳嗽病(BNF010)”,其推荐老师专业应为“中医内科”或“中西医结合内科”,不能是“中医外科”、“中医妇产科”等。
(2)申请外治技术类考生
若申报的“技术类别”与职称专业对应明确的,如“针刺类技术”、“骨伤类技术”、“肛肠类技术”的,其推荐老师专业应为相对应的“针灸”、“骨伤”和“肛肠”;
若申报的“技术类别”与职称专业对应不明确的,如“刮痧类技术”、“推拿类技术”、“敷熨熏浴类技术”,其推荐老师专业应与申请的“病证范围”相同或相近,具体按照本条款(1)执行。
(3)申请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同用类考生,应分别有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的推荐医师各1名,具体按照上述两类原则执行。
3、推荐医师的职责
推荐材料是考核报名的重要依据,推荐医师有责任了解被推荐人的全面情况,应对推荐内容真实准确做出承诺,对签署的推荐意见负有法律责任。推荐医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陕西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四十八条执行,即“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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