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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规〔2025〕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9日
云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有力有序推进改革实施,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
(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二)制度模式。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
(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坚持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适度均衡统筹地区间待遇水平。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适时推动省级统筹。
二、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一)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长期护理保险费率全省统一为0.3%,实行动态调整。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和个人各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统筹地区制度建立当年,费率可从0.15%起步,2030年过渡到0.3%,费率过渡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从0.3%起步。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总额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灵活就业人员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0.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
(二)建立稳定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0.15%分别用作长期护理保险筹资中的单位费率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部分缴费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经个人同意,个人缴费可由医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退休人员费款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具体资助办法参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二)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与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适时调整待遇政策。
(三)规范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
(五)做好政策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