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有关举报案件中涉及中医诊疗行为判定事宜的函 国中医药政函〔2009〕42号
吉林省卫生厅:
2009年9月18日我司收到卫生部医管司转办你厅有关中医诊疗行为判定请示的函后,即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对于被举报方为患者实施诊脉、量血压、看舌苔、开具中药方及其说明让患者服用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视为中医诊疗行为。
二、对于非医师运用其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帮助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3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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