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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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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关于印发《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食监发〔202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局):
       现将《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
                                                                                                    2026年2月6日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 1 为规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交付、装卸、运输行为,加强全过程记录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可追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等, 制定本规范。

1. 2 本规范所称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 (以下简称联单, 样式附后), 是指对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品种交付、装卸、运输等过程实施的统一记录。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对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全过程记录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范。

1. 3 本规范所称重点液态食品,是指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内的食品。

1. 4 本规范所称发货方是指交付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承运方是指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收货方是指对道路散装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卸载入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1. 5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其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 相关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据实填写联单并存档备查。

2 发货方职责

2. 1 发货方应当按照本规范制定的样式自行印制联单,并在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中使用。

2. 2 发货方每交付运输一车 (罐) 次重点液态食品, 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2. 3 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方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清洁记录及清洁状况 (无需清洁的除外) 等;装载完成后应与承运方共同对运输容器施加铅封。

2. 4 发货方应如实填写联单中第一部分“发货方”有关栏目,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签名,经承运方核实、填写联单中第二部分“承运方” 有关栏目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存档,其余各联交付承运方随车携带。

2. 5 发货方应督促收货方及时交付联单第一联正联, 与第一联副联核实无误后存档备查。

3 承运方职责

3. 1 承运方应当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专用标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容器,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3. 2 承运方应按照委托方 (发货方或收货方) 的运输要求,如实填写联单的第二部分“承运方”有关栏目,经发货方确认后,按要求将所运重点液态食品运抵联单载明的收货地点,随车携带联单,并将联单各联随货交付收货方。

3. 3 承运方应当配合发货方、收货方开展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等。入库查验完成后,将填写完整的联单第二联存档备查。

4 收货方职责

4. 1 收货方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运抵的重点液态食品核实验收,重点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运输记录及清洁记录, 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等, 如实填写联单中第三部分 “收货方” 有关栏目, 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并签名。

4. 2 收货方应核实联单填写情况,确保联单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收货方应当将联单第一联正联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发货方存档,第二联交付承运方存档,第三联由收货方自行存档备查。

5 联单管理

5. 1 联单保存期限为 2 年。

5. 2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制定使用电子联单, 记录并保存重点液态食品发货、承运、收货等信息。使用电子联单的, 应由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根据本规范有关规定据实填写并实时共享,实现全程追溯查询。电子联单一旦形成不得修改。

6 附则

6. 1 从事重点液态食品目录以外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的相关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 可参照本规范要求,做好运输全过程记录管理。

6. 2 本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6. 3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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