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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认证] 关于开展2016年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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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卫办医函[2016]226

关于开展2016年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医师队伍建设,缓解农村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经研究,决定于2016年在你省(区、市)开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试点工作。该考试针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工作实际,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现就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及依据
探索解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有效途径,建立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遴选新机制,提高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试点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组织实施。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由试点省份自行确定,原则上在全省(区、市)开展。

三、考试有关事项
()考试对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工作满一年且考核合格;2.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国卫医发〔2014]11.号)中报考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要求。

()考试形式
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方式及程序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报名、考试时间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考生报名时应当在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目中选择“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包括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时间与2016年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考试组织与管理
按照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组织和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并负责考务管理和阅卷评分。试点省份考区按照考务管理要求,负贵本省(区、市)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标准收取。

()合格线划定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合格分数线。

()资格授予与执业管理
1.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级别代码编码为字母“XC”。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和《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空白处加盖红色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行高10.0mm,边框粗3磅,内容为“乡镇/村”,字体为三号黑体。如:乡镇/
2.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持与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签订的合同、《医师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该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限定为该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
3.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类别注册为“临床和中医”,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
4.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可按规定参与职称评聘。
5.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在学历和专业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以报考临床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四、工作要求
()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各试点省份在开展考试试点工作前,应当对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力资源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的分布情况,了解本地区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需求。

()做好知情告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损名条件、考试安排以及管理政策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严格掌握考试报名条件。考试主要是建立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遵选新机制,同时解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参加本考试。

()加强保密和考务管理。试点省份要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统一要求做好考试试点的安全保密和考务管理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做好信息管理工作。试点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并对考试合格后执业注册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按规定执业。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医政医管局医疗机构处 贾丹丹联系电话:010一68792203
传真:010-6879187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处李素
联系电话:010一59957685
传真:010一59957694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办公厅
                                                                         国家中区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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