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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和《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西医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十二条举措>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订了《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和《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反馈。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