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受托单位,应设有独立的煎药管理部门,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三年以上实际操作经验的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及以上人员具体负责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煎药工作人员需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受托单位代煎中药处方的调配过程中,审方、调配与复核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处方审核人员: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处方调配人员: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中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复核发药人员:具有饮片鉴别经验,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 十 五 条 煎药设备需人员操作的受托单位,煎药人员必须参加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煎药工作。每年煎药人员的岗位继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课时,培训应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第 十 六 条 受托单位从事中药代煎服务调配、复核与煎药等各岗位操作人员参照《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标准》,上岗前及每年度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相关工作。煎药操作人员在岗时要穿戴整洁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品,操作前做好手卫生。
第 十 七 条 中药饮片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饮片,从源头上保证中药煎药质量。医疗机构委托受托单位代为储存、验收、养护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应与受托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约定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医疗机构从具有药品生产、批发资质的受托单位采购中药饮片并委托受托单位代为储存、验收、养护的,受托单位应当及时移库至中药煎药专用饮片仓库,由医疗机构和受托单位的计算机系统实时更新中药饮片的库存和在库状态。受托单位使用本单位生产的中药饮片开展代煎活动的,不得外购中药饮片。饮片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部颁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 中药饮片出入库应当有完整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品名、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合格标识、质量检验报告书、数量、验收结果及发药人、复核人等,有药品追溯码的还应当记录药品追溯码信息。购进国家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检查核对批准文号。
中药饮片出库前,应当严格进行检查核对,不合格的不得出库使用。
第十九条 中药饮片装斗时要清斗,认真核对,装量适当,不得错斗、串斗。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对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过常用剂量等可能引起用药安全问题的处方,应当由处方医生确认(“双签字”)或重新开具处方后方可调配。
中药饮片调配后,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调配与复核不得由同一个人操作。
定期对中药饮片调剂质量进行抽查并记录检查结果。中药饮片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第 二 十 条 凡按规定或处方要求需要先煎、后下、包煎、吞服、烊化或外用等特殊用法的药物,应分别单独调配并在包装外注明。
第二十一条 煎药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代煎药物应使用 40℃以下饮用水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不少于 30分钟,药物置于煎药袋浸泡的应不少于 40 分钟,浸泡时间应由中药煎制系统设置,不得人工中途修改。
第二十二条 浸泡(煎药)的用水量应为饮片吸水量、煎煮过程中蒸发量及煎煮后所需药液量的总和,或加水量应为饮片重量的 7—12 倍量,或加水一般以浸过药面 2—5 厘米为宜。解表药可酌减水量,吸水性强或需要煎煮时间较长的药物等应适当增加水量。
第 二 十 三 条 煎药设备应按照规定使用常压煎煮,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功效确定。若处方未注明煎煮时间,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 20—30 分钟,煎煮总时长不应小于 45 分钟;解表类药物煮沸后再煎煮 15—20 分钟;滋补类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煎煮 40—60 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煮过程中应搅拌药料不少于 3 次,搅拌形式可包含:搅拌杆(桨)搅拌、气流搅拌等。搅拌药料的用具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为宜,搅拌用具搅拌完一料后应清洗再搅拌下一料药。
第二十四条 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先煎药物应煮沸后煎 10-15 分钟,再和其它药物同煎。
(二)后下:在药料第一煎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后下药物同煎 5-10 分钟。
(三 )包煎: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它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并有滤过功能。
(四)另煎: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 2 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 10 倍左右)隔水炖 2-3 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他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五)煎汤代水:该类药物先煎 15—25 分钟,至药液适量后过滤、去渣、以药汤代水,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六)烊化(溶化):应在其它药物煎至预定量时,将需溶化之药置入去渣后的药汁中,微火煎煮,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它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按规定要求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