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83号
山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孕妇及新生儿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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