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卫规〔20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疾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医疗卫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高全省信用信息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1月28日
广东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包含省、市、县中医药和疾控部门以及承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同),在依法履行卫生健康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医疗卫生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存储、归集、分级、修复、移除、使用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采集、存储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信息。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分类推进、分级管理、安全合法、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科学审慎的原则,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承担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机构。
第五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制定信用信息分级管理规则,建设全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依法汇总发布全省卫生健康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分级管理并依法公布分级结果,报送信用信息。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设广东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用户**,实行用户权限分级管理。用户应当按照使用权限进行医疗卫生信用信息数据记录和归集,并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用户**、密码,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条 按照规定,依法依规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环节,应当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管理相对人依法诚信执业意识。
第二章 归集与分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省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各类医疗卫生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和采集医疗卫生信用信息,维护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第八条 根据国家、省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包括: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生效判决及其执行信息、人民法院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裁定及其执行情况、医疗卫生行政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及其执行信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信息等;
(三)行政管理信息;
(四)信用主体的资质资格、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责任部门为卫生健康部门的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危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社会救助领域信用黑名单、医药行业失信企业黑名单,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合同履行信息,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违约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医疗卫生行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许可、信用修复等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包括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产生的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包括信用主体依照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义务的情况信息;
(十一)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包括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信息;
(十二)其他公共信用信息。
法律、法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章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医疗卫生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条 基础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信息,卫生健康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及具有从事特定活动资质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等行政管理信息;
(三)在接受行政管理和服务过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
(四)信用评价结果等能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增信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主要包括:
(一)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信息;
(二)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开展的与卫生健康相关的对口支援、抢险救灾、卫生应急活动等信息;
(三)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开展的与卫生健康相关的义诊、乡村振兴、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四)主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接入在线监测、智能监管等非现场监督执法设备设施的信息;
(五)其他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信息。
第十二条 失信信息是信用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仅限普通程序)、刑事处罚的信息,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四条 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户口本、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作为关联匹配标识。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