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 | 41.1.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1至2项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处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41.1.2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3至5项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1.2.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1至2项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41.2.2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3至5项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1.3.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1至2项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41.3.2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3至5项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1.4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41.5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1.6.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1至2项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41.6.2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3至5项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41.7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
41.8 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41.9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1.9.1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6项及以上的; 41.9.2 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 41.9.3 造成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 41.9.4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1.9.5 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
| 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
42.4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
42.5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2.6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42.8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42.9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2.9.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42.9.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2.9.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