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长虹

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复制链接]

10

主题

17

回帖

13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32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1


29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1未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9.1.1涉及1至2家用人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00元及以上70000元以下的罚款。
29.1.2涉及3至10家用人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7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29.2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
29.2.1涉及1至2家用人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90000元以上1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9.2.2涉及3至10家用人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1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9.3未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3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9.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9.4.1未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且已向11家及以上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29.4.2未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29.4.3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5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
29.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29.5.1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且已向11家及以上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
29.5.2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7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0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未弄虚作假的
30.1仅未按照规定报告1至10例疑似职业病。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30.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0.2.1仅未按照规定报告1至10例职业病;
30.2.2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共计2至10例。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30.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0.3.1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涉及11至20例;
30.3.2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0.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0.4.1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涉及21例及以上;
30.4.2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弄虚作假的
30.5仅未按照规定报告1至10例疑似职业病。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20000元及以上27000元以下的罚款。
30.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0.6.1仅未按照规定报告1至10例职业病;
30.6.2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共计2至10例。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27000元以上34000元以下的罚款。
30.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0.7.1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涉及11至20例;
30.7.2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34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的罚款。
30.8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0.8.1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涉及21例及以上;
30.8.2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17

回帖

13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32
 楼主|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2


31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31.1接触该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1至10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50000元及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2接触该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11至30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3接触该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31至50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1.4.1接触该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51至80人;
31.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0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1.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1.6.1接触该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81人及以上;
31.6.2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31.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1.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2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32.1接触该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1至10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50000元及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2接触该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11至30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3接触该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31至50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2.4.1接触该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51至80人;
32.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0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2.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2.6.1接触该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81人及以上;
32.6.2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32.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2.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3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33.1用人单位符合1至2项下列情形的:
33.1.1未设置报警装置;
33.1.2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33.1.3未配置冲洗设备;
33.1.4未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33.1.5未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33.1.6未配置放射防护设备;
33.1.7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责令限期治理,处50000元及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2用人单位符合3至4项下列情形的:
33.2.1未设置报警装置;
33.2.2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33.2.3未配置冲洗设备;
33.2.4未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33.2.5未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33.2.6未配置放射防护设备;
33.2.7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责令限期治理,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3用人单位符合5至6项下列情形的:
33.3.1未设置报警装置;
33.3.2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33.3.3未配置冲洗设备;
33.3.4未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33.3.5未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33.3.6未配置放射防护设备;
33.3.7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责令限期治理,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4用人单位符合7项下列情形的:
33.4.1未设置报警装置;
33.4.2未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33.4.3未配置冲洗设备;
33.4.4未配置应急撤离通道;
33.4.5未配置必要的泄险区;
33.4.6未配置放射防护设备;
33.4.7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
责令限期治理,处20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50000元以上28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6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8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3.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3.7.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33.7.2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33.7.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3.7.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17

回帖

13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32
 楼主|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3


34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34.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仅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1至5个设备或者材料。
责令限期治理,处50000元及以上1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4.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1至5个设备或者材料。
责令限期治理,处11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
34.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4.3.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6至10个设备或者材料;
34.3.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170000元以上2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4.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4.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4.5.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11个及以上设备或者材料;
34.5.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34.5.3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34.5.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4.5.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5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35.1仅限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50000元及以上1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5.2包含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130000元以上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5.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5.4.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35.4.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5.4.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6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36.1擅自拆除、停止使用1至2个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责令限期治理,处50000元及以上1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6.2擅自拆除、停止使用3至5个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责令限期治理,处110000元以上170000元以下的罚款。
36.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6.3.1擅自拆除、停止使用6至10个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36.3.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170000元以上2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6.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6.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6.5.1擅自拆除、停止使用11个及以上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36.5.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36.5.3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36.5.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6.5.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17

回帖

13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32
 楼主|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37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37.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1至2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责令限期治理,处50000元及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37.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7.2.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3至5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7.2.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1至2名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7.2.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共计1至2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37.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7.3.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6至10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7.3.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3至5名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7.3.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共计3至5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37.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7.4.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11至20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7.4.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6至10名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7.4.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共计6至10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37.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7.5.1安排有职业禁忌的11至20名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7.5.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共计11至20人;
37.5.3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0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罚款。
37.6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37.7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7.7.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21名及以上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7.7.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21名及以上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7.7.3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共计21人及以上;
37.7.4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37.7.5两年内造成3人及以上职业病病人;
37.7.6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7.7.7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8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38.1涉及劳动者1至10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50000元及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8.2涉及劳动者11至30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8.3涉及劳动者31至50人。
责令限期治理,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8.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8.4.1涉及劳动者51至80人;
38.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0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8.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责令限期治理,处2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8.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8.6.1涉及劳动者81人及以上;
38.6.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8.6.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17

回帖

13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32
 楼主|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39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9.1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9.1.1造成1至3人死亡;
39.1.2造成1至10人职业病致残一级至三级。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0000元及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9.2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9.2.1造成4至10人死亡;
39.2.2造成11至50人职业病致残一级至三级。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20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9.3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9.3.1造成11至30人死亡;
39.3.2造成51至100人职业病致残一级至三级。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300000元以上4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9.4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39.4.1造成31人及以上死亡;
39.4.2造成101人及以上职业病致残一级至三级。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4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0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0.1没有违法所得
40.1.1服务开展时间在3个月以下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0.1.2服务开展时间在3个月以上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0.2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
40.2.1服务开展时间在3个月以下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0.2.2服务开展时间在3个月以上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40.3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40.3.1服务开展时间在3个月以下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000元以上31000元以下的罚款。
40.3.2服务开展时间在3个月以上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1000元以上37000元以下的罚款。
40.4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7000元以上43000元以下的罚款。
40.5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0.5.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
40.5.2造成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40.6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
40.6.1服务开展时间在3个月以下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0.6.2服务开展时间在3个月以上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40.7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0.8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40.9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0.9.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
40.9.2造成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17

回帖

13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32
 楼主|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41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41.1没有违法所得
41.1.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1至2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处5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41.1.2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3至5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41.2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
41.2.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1至2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41.2.2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3至5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
41.3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41.3.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1至2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41.3.2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3至5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1.4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41.5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1.6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
41.6.1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1至2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1.6.2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3至5项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1.7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41.8 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1.9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1.9.1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6项及以上的;
41.9.2 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
41.9.3 造成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
41.9.4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1.9.5 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42
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42.1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2.2违法所得1500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
42.3违法所得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42.4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4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42.5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2.6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2.7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2.8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2.9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2.9.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42.9.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2.9.3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17

回帖

13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32
 楼主|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43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43.1没有违法所得
43.1.1出具1至2份虚假证明文件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处5000元及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43.1.2出具3至5份虚假证明文件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43.2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
43.2.1出具1至2份虚假证明文件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的罚款。
43.2.2出具3至5份虚假证明文件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43.3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43.3.1 出具1至2份虚假证明文件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3.3.2 出具3至5份虚假证明文件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的罚款。
43.4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000元以上19000元以下的罚款。
43.5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9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43.6 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
43.6.1 出具1至2份虚假证明文件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及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3.6.2 出具3至5份虚假证明文件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3.7 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4.5倍以下的罚款。
43.8 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3.9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3.9.1 出具6份及以上虚假证明文件;
43.9.2 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
43.9.3 造成职业病相关危害后果的;
43.9.4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3.9.5 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44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44.1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数额2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44.2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数额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000元及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44.3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数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12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的罚款。
44.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4.4.1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数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44.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4.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4.5.1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数额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
44.5.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及以上的。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0000元以上39000元以下的罚款。
44.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4.6.1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数额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不含30000元)的;
44.6.2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数额30000元及以上,且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决定的;
44.6.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4.6.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39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0

主题

17

回帖

132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132
 楼主| 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8


45
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45.1无害作业、生活场所中不应接触职业病危害但接触了对应职业病危害涉及1至10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45.2无害作业、生活场所中不应接触职业病危害但接触了对应职业病危害涉及11至30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5.3无害作业、生活场所中不应接触职业病危害但接触了对应职业病危害涉及31至50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
4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5.4.1无害作业、生活场所中不应接触职业病危害但接触了对应职业病危害涉及51至80人的;
45.4.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1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45.5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4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罚款。
45.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5.6.1无害作业、生活场所中不应接触职业病危害但接触了对应职业病危害涉及81人及以上的;
45.6.2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45.6.3因未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造成不应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导致对应职业病的;
45.6.4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5.6.5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7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6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46.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46.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6.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均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1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罚款。
46.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且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2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46.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6.5.1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3次及以上的;
46.5.2造成本单位未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46.5.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6.5.4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中的其他从重情形。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注:1.本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理、处罚标准中表述的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2.违法行为具有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相关规定所列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适用本基准时应当减轻、从轻、从重;本基准对相关减轻、从轻、从重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符合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4.本基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案件,或者司法机关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决定的案件,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本基准规定的处罚幅度从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本基准中非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分类,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要求进行判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分类,依据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6.本基准中一般、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依据《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国疾控综监督二发〔2025〕15号)附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7.本基准中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是指两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部门处罚。

  8.本基准中职业病鉴定结论是指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

  9.本基准对于违法情节严重需要处以停业、停建、关闭处罚的,如果建设项目已经投入生产,则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如果建设项目尚未施工或者正在施工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如果建设项目已经竣工但尚未投入生产的或者停业、停建的处罚不能解决问题的,则由卫生健康部门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0.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详见违法行为37。

  11.本基准违法行为8、12-14、18-20、22、34、35中既有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又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按照相应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阶次处罚。

  12.本基准违法行为16中的规定指《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

  13.本基准违法行为21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周期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14.本基准违法行为29中同时出现未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存在违法行为情形跨阶次时,按照从重的处理、处罚标准的阶次处罚。

  15.本基准违法行为34中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限制目录。

  16.本基准违法行为37中同时出现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存在违法行为情形跨阶次时,按照从重的处理、处罚标准的阶次处罚。未成年工指未年满18周岁。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作业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附录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7.本基准违法行为43中造成职业病相关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劳动者职业病致残一级至四级、用人单位承担不当职业病致残一级至四级赔偿等。

  18.本基准中涉及的引用文件如有修订更新,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请用中文用户名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及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相关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 鄂ICP备20008850号|公安备案图标鄂公网安备42011102005941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2001-2026 Discuz! Team. zyqjg.com

中医网版权标识 - 弘扬中医文化,传承中华医学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