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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9 08: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发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藕汤》的公告
2023年 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湖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湖北藕汤》(DBS42/017-2023)。
     特此公告。
     附件  DBS42/017-202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湖北藕汤.doc (102.5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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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29 09: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DBS42/017-202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湖北藕汤

前言
本标准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技术审评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华贵食品有限公司、荆州市赵家庄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津、徐芬、刘杰、王鸣秋、彭青枝、周陶鸿、严守雷、皮江一、曾妮、王亨、胡家勇、李诗瑶、张涛、许艺文、赵道华、宋晶、石晋、黄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湖北藕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湖北藕汤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藕汤。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湖北藕汤
湖北藕汤是指以新鲜莲藕、鲜(冻)猪排骨和(或)猪大骨等熬制的猪骨汤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鲜(冻)猪排骨,配以其他原辅料,经预处理、熟制、灌装、杀菌或速冻等制成的预包装产品。
2.1.1 藕汤
以新鲜莲藕、鲜(冻)猪排骨和(或)猪大骨等熬制的猪骨汤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原辅料,经预处理、熟制、灌装、杀菌或速冻等制成的预包装产品。
2.1.2 排骨藕汤
以新鲜莲藕、鲜(冻)猪排骨和(或)猪大骨等熬制的猪骨汤为主要原料,添加鲜(冻)猪排骨,配以其他原辅料,经预处理、熟制、灌装、杀菌或速冻等制成的预包装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莲藕原产地位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品种应有的形态特征,整齐均匀,顶芽完整,无分支藕;藕体色泽均匀一致,表面光滑、硬实、无皱缩;藕外表面及藕孔无泥痕及其他污物,无异味;无病虫害、明显机械损伤和斑疮,并符合GB 2762、GB 2763有关规定。
3.1.2 鲜(冻)猪排骨、猪大骨等应符合GB2707有关规定。
3.1.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有关规定。
3.1.4 其他原辅料:食用盐、味精、生姜、香辛料、食糖和食品添加剂等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莲藕呈褐红色或浅红色,汤汁呈奶白至浅红色
取适量试样,加热至汤汁溶化,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莲藕结构清晰可见,组织软硬适度,块形大小均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总固形物含量ab,%               
30~80
附录A
排骨固形物含量c,%
≥8
附录A
氯化物(以Cl--计),%
≤1.0
GB 5009.44
铅(以Pb计),mg/kg
≤0.2
GB 5009.12
镉(以Cd计),mg/kg
≤0.05
GB 5009.15
总汞(以Hg计),mg/kg
≤0.02
GB 5009.17
总砷(以As计),mg/kg
≤0.2
GB 5009.11
锡(以Sn计)d,mg/kg
≤250
GB 5009.16
铬(以Cr计),mg/kg
≤0.5
GB 5009.123
a总固形物仅指莲藕、排骨固形物。
b单罐测定允许负偏差为标签明示值5%,每批产品平均总固形物含量不低于标签明示值。
c仅限排骨藕汤产品检测。
d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产品检测。

3.4 微生物限量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4.2 经速冻生产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19295和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2
103
GB 4789.10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25g
--
GB 4789.3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中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GB 2760中对蔬菜罐头的规定,经速冻生产的产品应符合GB 2760中对其他加工蔬菜的规定。
3.6 净含量
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方法按JJF 1070有关规定执行。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或)GB 31646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和抽样
相同生产条件生产的同种定量包装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求。
4.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总固形物含量、氯化物(以Cl--计)、净含量、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其中商业无菌项目仅限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检测,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仅限经速冻生产的产品检测。
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3.2 型式检验在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原材料来源、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4 判定规则
4.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4.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 标签、标志
5.1 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GB28050的规定。
5.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 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包装
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封口严密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速冻产品的包装操作应在温度可控的环境中进行。
6.2 运输
6.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途中严防撞击、挤压、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运或混存。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6.2.2 速冻产品的运输设备应具备制冷能力,厢体装载前温度应预冷到10 ℃或以下,运输过程中最高温不得高于-12 ℃,装卸后应尽快降至-18 ℃或以下。
6.3 贮存
6.3.1 罐头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无异味的仓库内。环境温度应在30 ℃以下。
6.3.2 速冻产品应在冷冻仓库贮存。冷库温度不高于-18 ℃,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 ℃以内。
6.3.3 产品应存放在防潮隔板上,离地离墙20 cm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同处贮存。


附录A
(规范性)
总固形物含量和排骨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A.1 仪器和设备
A.1.1 圆筛:孔径1 mm,不锈钢丝。
A.1.2 电子天平:感量0.01 g。
A.1.3 恒温水浴锅。
A.2 分析步骤
将样品置于50 ℃±5 ℃的水浴锅中,加热10 min~20 min,使凝冻的汤汁溶化。打开样品包装,内容物倒入烧杯中,称重。将内容物全部倾倒在圆筛上,不搅动产品,倾斜圆筛,沥干3 min,将莲藕和排骨挑选出来,称重,计算总固形物含量。将排骨挑选出来,称重,计算排骨固形物含量。
A.3 结果计算
总固形物含量和排骨固形物含量计算公式如下,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X=m1/m×100
式中:X—样品总固形物含量或排骨固形物含量,%;
          m—内容物的质量,g;
           m1—沥干后,总固形物或排骨固形物的质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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