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由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技术审评中心、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湖北华贵食品有限公司、荆州市赵家庄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津、徐芬、刘杰、王鸣秋、彭青枝、周陶鸿、严守雷、皮江一、曾妮、王亨、胡家勇、李诗瑶、张涛、许艺文、赵道华、宋晶、石晋、黄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湖北藕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湖北藕汤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藕汤。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湖北藕汤 湖北藕汤是指以新鲜莲藕、鲜(冻)猪排骨和(或)猪大骨等熬制的猪骨汤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鲜(冻)猪排骨,配以其他原辅料,经预处理、熟制、灌装、杀菌或速冻等制成的预包装产品。 2.1.1 藕汤 以新鲜莲藕、鲜(冻)猪排骨和(或)猪大骨等熬制的猪骨汤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原辅料,经预处理、熟制、灌装、杀菌或速冻等制成的预包装产品。 2.1.2 排骨藕汤 以新鲜莲藕、鲜(冻)猪排骨和(或)猪大骨等熬制的猪骨汤为主要原料,添加鲜(冻)猪排骨,配以其他原辅料,经预处理、熟制、灌装、杀菌或速冻等制成的预包装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莲藕原产地位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品种应有的形态特征,整齐均匀,顶芽完整,无分支藕;藕体色泽均匀一致,表面光滑、硬实、无皱缩;藕外表面及藕孔无泥痕及其他污物,无异味;无病虫害、明显机械损伤和斑疮,并符合GB 2762、GB 2763有关规定。 3.1.2 鲜(冻)猪排骨、猪大骨等应符合GB2707有关规定。 3.1.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有关规定。 3.1.4 其他原辅料:食用盐、味精、生姜、香辛料、食糖和食品添加剂等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 | 色泽 | | 取适量试样,加热至汤汁溶化,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 滋味与气味 | | 组织形态 | | 杂质 | |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 | 总固形物含量ab,% | | | 排骨固形物含量c,% | | | 氯化物(以Cl--计),% | | | 铅(以Pb计),mg/kg | | | 镉(以Cd计),mg/kg | | | 总汞(以Hg计),mg/kg | | | 总砷(以As计),mg/kg | | | 锡(以Sn计)d,mg/kg | | | 铬(以Cr计),mg/kg | | | a总固形物仅指莲藕、排骨固形物。 b单罐测定允许负偏差为标签明示值5%,每批产品平均总固形物含量不低于标签明示值。 c仅限排骨藕汤产品检测。 d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产品检测。 |
3.4 微生物限量 3.4.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3.4.2 经速冻生产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19295和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 | | | |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 | | 沙门氏菌 | | | | |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 | | | |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
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中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GB 2760中对蔬菜罐头的规定,经速冻生产的产品应符合GB 2760中对其他加工蔬菜的规定。 3.6 净含量 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方法按JJF 1070有关规定执行。 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或)GB 31646的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组批和抽样 相同生产条件生产的同种定量包装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求。 4.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总固形物含量、氯化物(以Cl--计)、净含量、商业无菌、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其中商业无菌项目仅限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检测,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项目仅限经速冻生产的产品检测。 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3.2 型式检验在产品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 b)原材料来源、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4 判定规则 4.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4.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 标签、标志 5.1 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GB28050的规定。 5.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 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包装 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封口严密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速冻产品的包装操作应在温度可控的环境中进行。 6.2 运输 6.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途中严防撞击、挤压、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混运或混存。轻装轻卸,严禁抛掷。 6.2.2 速冻产品的运输设备应具备制冷能力,厢体装载前温度应预冷到10 ℃或以下,运输过程中最高温不得高于-12 ℃,装卸后应尽快降至-18 ℃或以下。 6.3 贮存 6.3.1 罐头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无异味的仓库内。环境温度应在30 ℃以下。 6.3.2 速冻产品应在冷冻仓库贮存。冷库温度不高于-18 ℃,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 ℃以内。 6.3.3 产品应存放在防潮隔板上,离地离墙20 cm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易污染的物品同处贮存。
附录A (规范性) 总固形物含量和排骨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A.1 仪器和设备 A.1.1 圆筛:孔径1 mm,不锈钢丝。 A.1.2 电子天平:感量0.01 g。 A.1.3 恒温水浴锅。 A.2 分析步骤 将样品置于50 ℃±5 ℃的水浴锅中,加热10 min~20 min,使凝冻的汤汁溶化。打开样品包装,内容物倒入烧杯中,称重。将内容物全部倾倒在圆筛上,不搅动产品,倾斜圆筛,沥干3 min,将莲藕和排骨挑选出来,称重,计算总固形物含量。将排骨挑选出来,称重,计算排骨固形物含量。 A.3 结果计算 总固形物含量和排骨固形物含量计算公式如下,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X=m1/m×100 式中:X—样品总固形物含量或排骨固形物含量,%; m—内容物的质量,g; m1—沥干后,总固形物或排骨固形物的质量,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