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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药监规〔2024〕6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3〕26号)文件精神,省局组织对《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闽药监规〔202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查机构应当按照修订后的《<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统一工作标准,细化工作要求,优化工作程序,依法依规依职责组织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做好本《实施细则》的培训宣贯工作,将《实施细则》及时纳入药品检查员培训内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配合做好药品检查工作。
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闽药监规〔2022〕2号)废止。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药品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药品检查是福建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药品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源头治理,严格过程管理,围绕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
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药品检查工作。省局负责全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药包材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以下称药品生产环节相关单位)和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下称药品批发环节相关单位)许可;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统筹、计划、协调、监督,组织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负责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相关检查,指导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检查,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
省局药品稽查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环节相关单位、药品批发环节相关单位、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实施省局相关处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查处辖区内药品生产环节相关单位、药品批发环节相关单位、互联网药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过程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相关单位和药品批发环节相关单位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分析评估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出具《药品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GMP符合性检查的现场检查;配合实施省局相关处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为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市县级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以及承办省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含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下同)的检查,配合国家局和省局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组织查处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国家局、省局推送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并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六条 省局和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逐步实现药品注册、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共用,形成权责明确、协作顺畅、覆盖全面的药品检查工作体系。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检查,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票据、数据、信息等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逃避、拖延或者阻碍检查。
第八条 根据检查性质和目的,药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
许可检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条件开展的检查。
常规检查是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标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有因检查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或者投诉举报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其他检查是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外的检查。
第九条 为提高检查效率,避免重复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针对同一被检查单位的多个检查事项,可以同时合并开展检查。
第二章 检查机构与人员
第十条 省局负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不同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是省局依法设置的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负责省级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负责省级药品检查员库和检查员信息平台的管理。依据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可以组织调配使用省、市、县检查员协同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实现国家级和省级、市县级检查员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指定的药品检验、审评、评价、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为药品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 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置或者指定药品检查机构,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改进药品检查工作,保证药品检查质量。
第十五条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药品检查员开展检查工作。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药品监管部门或药品检查机构的检查员;下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申请上级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检查员现场指导。
第十六条 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药品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