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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厅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配送有关政策,着力解决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规范我区药品配送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39号),加强药品采购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药品供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有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宁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在宁涉及药品配送相关责任方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应明确所选配送企业的药品配送区域,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配送企业应具备常用药24小时内、急(抢)救/短缺药城市2小时内农村4小时内向配送区域内(地市)各医疗机构配送到位的能力和条件。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本企业药品的应在具备上述条件下实现全区覆盖。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在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并按合同约定按期与企业结清货款。配送企业应通过平台接受医疗机构采购订单,4小时内完成平台响应组织配送。公立医疗机构应在药品收货验收后24小时内在平台进行入库操作。
第二章 药品配送企业信息管理
第五条 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对药品配送企业实行信息库管理。药品配送企业须在平台注册,自主申报企业资质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宁夏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药品生产企业在信息库中选择建立配送关系。
第七条 配送企业对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供资质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第八条 配送企业须在平台如实填报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材料,包括: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等信息;可自愿如实填报有关企业规模、仓储环境、人员及配送车辆等其他相关信息。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本企业药品的,应上传《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提交有关仅配送本企业药品的说明。
第九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配送企业入库信息化平台建设,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及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信息库。
第十条 药品配送企业所配送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信息须与平台挂网药品信息一致,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公立医疗机构须对配送产品的相关资质和信息文件进行查验。
第三章 配送关系确立
第十一条 经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从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定一家配送企业发起三方购销协议,5个工作日内,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须在平台完成协议签订,逾期未签的,视为无效协议。纳入配送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三方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管理。
第十三条 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确因配送企业倒闭、协议到期或法律纠纷等原因,无法继续达成配送关系开展配送的,经协议签订三方同意解除协议后,生产企业通过平台提交正式申请,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医保局审核同意后可重新选择配送企业。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
第四章 配送企业考核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考核周期为半年,每年1月、7月前10个工作日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有关考核指标要求通过平台自动调取汇总数据,对配送企业配送的所有产品的配送覆盖率、配送率、购销协议签订率、订单完成率和综合配送及时率进行评分统计,得出配送企业综合得分与排名情况报自治区医保局,经自治区医保局复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同时,通过平台推送至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量化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配送覆盖率、配送率、购销协议签订率、订单完成率和综合配送及时率得分分别为40分、30分、10分、10分、10分。按照各项考核指标乘以相应分值得到配送企业综合得分。在综合得分基础上,将医疗机构投诉率作为扣分项纳入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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