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葆尤美

[医改药管求是] 宁夏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中采购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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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厅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配送有关政策,着力解决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障群众合理用药需求,规范我区药品配送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1﹞1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39号),加强药品采购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保障药品供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有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宁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在宁涉及药品配送相关责任方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及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实行药品配送。可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配送企业负责该企业某个挂网药品的配送,应明确所选配送企业的药品配送区域,以地市为单位实现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全覆盖。配送企业应具备常用药24小时内、急(抢)救/短缺药城市2小时内农村4小时内向配送区域内(地市)各医疗机构配送到位的能力和条件。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本企业药品的应在具备上述条件下实现全区覆盖。一个药品可在全区委托多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配送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在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并按合同约定按期与企业结清货款。配送企业应通过平台接受医疗机构采购订单,4小时内完成平台响应组织配送。公立医疗机构应在药品收货验收后24小时内在平台进行入库操作。

第二章 药品配送企业信息管理

第五条 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对药品配送企业实行信息库管理。药品配送企业须在平台注册,自主申报企业资质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宁夏药品配送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药品生产企业在信息库中选择建立配送关系。

第七条 配送企业对所提供的资质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提供资质材料不合法或不真实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第八条 配送企业须在平台如实填报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材料,包括: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等信息;可自愿如实填报有关企业规模、仓储环境、人员及配送车辆等其他相关信息。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本企业药品的,应上传《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提交有关仅配送本企业药品的说明。

第九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配送企业入库信息化平台建设,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及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信息库。

第十条 药品配送企业所配送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信息须与平台挂网药品信息一致,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公立医疗机构须对配送产品的相关资质和信息文件进行查验。

第三章 配送关系确立

第十一条  经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医疗机构通过平台从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确定一家配送企业发起三方购销协议,5个工作日内,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须在平台完成协议签订,逾期未签的,视为无效协议。纳入配送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组织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三方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管理。

第十三条  配送关系确认后,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确因配送企业倒闭、协议到期或法律纠纷等原因,无法继续达成配送关系开展配送的,经协议签订三方同意解除协议后,生产企业通过平台提交正式申请,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医保局审核同意后可重新选择配送企业。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

第四章  配送企业考核

第十五条 配送企业考核周期为半年,每年1月、7月前10个工作日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有关考核指标要求通过平台自动调取汇总数据,对配送企业配送的所有产品的配送覆盖率、配送率、购销协议签订率、订单完成率和综合配送及时率进行评分统计,得出配送企业综合得分与排名情况报自治区医保局,经自治区医保局复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同时,通过平台推送至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量化得分,总分为100分。其中,配送覆盖率、配送率、购销协议签订率、订单完成率和综合配送及时率得分分别为40分、30分、10分、10分、10分。按照各项考核指标乘以相应分值得到配送企业综合得分。在综合得分基础上,将医疗机构投诉率作为扣分项纳入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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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2-2


第十七条  具体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配送覆盖率: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的实际供应情况,同时是反映配送企业配送能力的重要指标。

配送覆盖率=实际配送公立医疗机构数/配送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数×100%

2.配送率: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对医疗机构通过平台采购药品的实际供应情况。是药品配送供应保障的关键指标。

配送率=已入库订单总金额/订单总金额×100%

3.购销协议签订率:反映医疗机构发起药品购销合同5个工作日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同签订情况。该指标关系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是否具备良好信誉及相应的配送能力。

协议签订率=医疗机构发起药品购销协议5日内有效签订的协议数量/医疗机构发起的购销协议数量×100%

4.订单完成率:反映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药品在我区的实际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是所完成的“合格配送订单”数量与所接收到的采购订单明细数量总和的比值。药品采购订单中“已收货(入库)数量”占“采购数量”80%(含)以上的为“合格配送订单”。

订单完成率=合格配送订单数量/下达订单总数×100%

5.综合配送及时率:反映一个考核期内,配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药品配送的能力,是对配送时效的考核。

综合配送及时率=48小时内入库订单数量/采购订单总数×100%

第十八条 平台开设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投诉窗口。各级医疗机构可对药品配送过程中存在的不按采购需求配送药品、不能按协议履行配送义务、伴随服务不到位等情况进行平台投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平台核查投诉事项,对投诉有效的纳入药品和配送企业药品配送保障考核。投诉数量实行合并计数,即不区分医疗机构投诉问题涉及药品自身质量或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问题,均累计计数。投诉率大于10%的,扣除综合得分5分,每增加10%,加扣5分,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医疗机构投诉率=投诉该企业3次以上医疗机构数量/该企业服务的医疗机构之和

第十九条  综合得分(100分)= 配送覆盖率×40分+配送率×30分+协议签订率×10分+订单完成率×10分+综合配送及时率×10分-医疗机构投诉率扣分。

第二十条 一个考核周期内,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在平台标绿色色标;70—85分的为合格,标黄色色标;70分以下不合格,标红色色标进行提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大信息共享,共同开展药品配送监管考核。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药品配送管理政策的监督实施与指导。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有效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举报投诉,加强日常督导检查。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建立完善平台功能,搭建能够有效支持考核指标统计核算的信息化平台,为考核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提供技术支撑。将药品配送情况纳入对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做好配送管理信息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及短缺药品信息监测,配合调查处理医疗机构订单配送合格率低、配送率低等问题。

市场监管和药监部门依职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有关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发生药品质量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被公示为不合格企业的应在1个月内进行有效整改并通过平台提交书面盖章整改报告。年度2个考核周期均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配送企业,暂停配送资格1年。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应结合配送企业考核结果优先选择考核评分靠前的配送企业。对选择考评得分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建立购销协议的单位,加大配送监管力度,必要时约谈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药品供应责任人意识,对配送不到位的药品承担主要责任,在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前,应认真核查配送企业资质、全面了解企业配送能力和信誉度,确保药品配送覆盖率和配送时效。

第二十五条 配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联合相关部门通过约谈、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示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配送资格:

1.配送假冒、劣质药品的或因所供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药品配送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3.在自治区药品配送企业资质审核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配送资格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国家或自治区出台药品配送管理新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药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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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挂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泾源、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规则,规范企业药品挂网行为,提升药品挂网效能,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挂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挂网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规则,规范企业药品挂网行为,提升药品挂网效能,按照国家医保局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和全国各省形成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药品挂网基本原则

(一)规范合理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程序规范、价格合理原则申报药品挂网,符合挂网实施细则要求,接受挂网药品价格联动,促进全国挂网药品规则统一,推进挂网规范、高效。

(二)保障供应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应合法诚信,严格落实药品供应保障主体责任,遵守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信用评价等相关规定,确保宁夏地区药品配送全覆盖。

(三)安全可控原则。挂网药品应符合来源可靠、质量可信、价格可控的要求,生产企业按照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等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开展核查等工作。

二、药品挂网基本要求

(一)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或医药招采子系统,以下统称“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对于医院备案采购药品,我区将定期开展补充挂网,挂网价格应符合挂网规则且不高于原实际成交价。对于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挂网的备案采购药品,在保障供应(指除拟从备案采购目录剔除的药品、撤销挂网或暂停挂网药品外,平台有3个及以上同通用名同医保剂型药品挂网且近3个月正常供应,下同)的前提下,从备案采购目录剔除。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附件1),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医保等行政部门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企业应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

(三)医药机构范围。

原则上,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平台采购全部所需药品,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实行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由上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上级医疗机构负责采购,不独立采购。驻宁军队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新增公立医疗机构、确需独立采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加平台采购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需平台采购的,应向属地市级医保部门提交申请,经市级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级医保部门向自治区医保局申请开通有关机构平台采购账户,并接受我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考核管理。驻宁军队医疗机构需开展平台采购的,直接向自治区医保部门提交申请。

(四)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除协议期内药品,所有药品均需由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主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协议期内药品。医保目录谈判、竞价形成价格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续约中选、区域联盟议价等协议期内的药品,按照约定价格在平台相应模块直接挂网。

新上市药品。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医保局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短缺药品。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附件2)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可根据成本变化等合理因素自主调节价格,如提出涨价要求的,原则上按照指引开展信息披露。

特殊管理药品。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采购。

阳光挂网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不属于以上分类的药品可申报阳光挂网。

特殊挂网药品。因重大疫情防控治疗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纳入紧急治疗目录范围且未在平台挂网的药品,依据有关部门通知,以优先保障供应为主,可实行直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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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药品常规挂网

(一)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1.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以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3.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挂网药品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我区定点民营医院的价格保持相当,并应与我区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药品(指当日同城即时配送的药品)价格保持相当。药品挂网价格高于我区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的1.3倍的,自治区医保局将定期督促企业调整药品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二)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注射剂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应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相当于过评药的黄标价)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对于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对于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化学药注射剂,若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三)同种药品不同厂牌中成药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中成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我区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四)同种药品不同厂牌生物类似药差价比价关系。

在我区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五)放射性药品等临床特殊用药价格管理。

放射性药品等临床特殊用药,因药品生产、配送、使用时限等特殊条件受限,无法达到3个以上省份挂网条件的,申报企业提供同类产品全国挂网价及我区申报价,自治区医保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可同意挂网,并按照有关价格联动及价格治理要求接受相应价格调整。

四、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一)医保目录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企业应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按照不高于申请明确的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本细则第二部分、第三部分、附件1等有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竞价时的报价。转入医保药品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二)国家组织集采、国家和省际联盟集采中选、非中选等药品挂网。

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续约药品,供应(含主供和备供)我区的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供应我区的,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我区参加的国家或省级联盟集采(含联盟带量议价、带量联动)中选、续约药品,供应我区的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供应我区的,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省级药品集采与国家集采重复的药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带量采购(含联盟带量议价、带量联动)中选产品在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未中选的,按照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非中选药品挂网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药品,应按照国家、省际联盟等集采非中选产品价格管理要求进行价格联动,不符合价格联动要求的,视情况予以风险提示、撤销挂网等处理。

(三)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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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网药品管理

(一)备案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因临床必需采购平台未挂网药品的,应通知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平台进行挂网申报,医疗机构通过平台采购相关药品。如遇临床急需、急抢救等情况,医疗机构可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药品采购价格先行采购,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价格将作为企业挂网申报价格参考,原则上,企业申报价格应符合挂网要求且不应高于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价格。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院专业范围不对口、实际采购规模小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采购价格可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备案采购药品实行“谁备案谁采购”原则,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协议期内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计入)。备案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已在平台正常挂网且供应充足的,原则上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备案药品。

(二)议价采购管理。

除集中带量采购和国家谈判(含竞价)药品外,医疗机构在平台内药品挂网价格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采购量,通过平台议价功能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医疗机构应按照与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签订购销协议并严格履约。

1.议价流程

(1)医疗机构发起议价。医疗机构基于药品平台挂网价格提交计划采购量、建议采购价申请至生产企业,建议采购价不得高于该药品平台内挂网价格。逐步推进“一对多”议价,医疗机构可同时与多家企业进行药品议价。

(2)企业响应议价。生产企业应在医疗机构发起议价3日内在线响应议价,可同意医疗机构议价申请或在线还价操作;同意医疗机构申请议价则议价成功,医疗机构按当前议价结果执行采购。企业超过三天不响应的,视为自动放弃议价,系统将自动取消该议价流程,医疗机构可重新发起其他议价。

(3)医疗机构响应议价。医疗机构响应生产企业还价,可同意或继续发起议价操作。

(4)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基于双方协定的产品议价结果,医疗机构开展平台采购。

2.议价药品价格管理

医疗机构议定后药品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其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单独建表建库管理,议定价格仅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三)撤销(终止)挂网管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公示、公布后撤销挂网:

(1)生产企业因企业倒闭、生产线关停等原因在国内不再进行生产销售的产品,出具市场监管或药监部门证明材料,可受理撤网;

(2)药品平台挂网满2年,无实际采购交易记录,经生产企业主动申请,可受理撤网;

(3)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给予撤网处理;

(4)药品因质量问题、不良反应等原因,药监部门要求不再销售或建议撤销挂网的,给予撤网处理;

(5)应予以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2.撤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其中,企业主动撤网的药品除终止采购资质外,保留药品原挂网记录特别是原挂网价格,2年无交易后自动转入“不活跃区”,原挂网记录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

3.撤销挂网药品申请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且符合当期挂网规定的可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2年后可予受理。企业不得通过更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改换药品规格、转换比、包装材质等,参照差比价规则换算后以高于原挂网价格对撤网药品重新申报挂网,除保障供应等特殊原因,撤网满2年方可受理。

(四)暂停(中止)挂网管理。

生产企业因成本上涨、原料短缺、法律纠纷等原因暂时无法继续生产或销售,不能正常供应的,提交暂停挂网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按程序公示、公布后暂停挂网,原则上不超过2年。暂停挂网期间,应保存相关产品信息。企业可对暂停挂网产品申请恢复挂网,原则上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前的价格;如价格上涨的,自暂停之日起满2年可予受理。自暂停挂网之日起,超过2年未申请恢复挂网的药品,视为撤网,转入“不活跃区”。集采中选药品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阳光挂网药品在挂网30日内未建立配送关系、未及时签订三方协议,且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可给予暂停挂网处理。

(五)价格风险管理。

自治区医保局将按照国家、自治区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和风险处置相关要求对挂网药品进行价格风险处置,对存在销售价格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挂网药品标识为黄色的,医疗机构采购时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标识为红色的,医疗机构采购时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超过参照价格10倍的药品暂停挂网,待价格调整至10倍区间范围内时,可予恢复挂网,并按照挂网规则进行相应色标管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六)价格联动管理。

平台挂网药品相关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及治理等工作要求,对挂网药品价格进行联动。平台挂网药品在全国省级平台现行挂网价中有新的低价产生,相关企业应在30日内通过平台申报最新低价,自治区医保局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挂网价格。

平台畅通企业挂网承诺事项的投诉举报通道,及时受理企业申投诉,对发现企业存在价格等信息申报不实、未及时联动全国最低挂网价的,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暂停挂网一年。暂停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且符合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等要求的,可予以恢复挂网。

(七)挂网类别转换。

阳光挂网药品如已纳入带量采购,按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及相关工作要求挂网执行。

(八)挂网药品价格调整管理。

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提供在15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新申报价格已阳光挂网截图等证明材料的,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六、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加强药品挂网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流程中,挂网申报15个工作日内办结。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升责任感和敏锐度,对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采用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持续推进业务流程的标准化、数据处理的精准化、管理方式的智能化,确保流程的标准化和过程的公开透明,以提高服务效率,实现“高效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挂网服务。

七、监督管理

(一)配送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相关规定,完善平台配送信息,确保信息真实与准确,并接受考核管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应承担药品采购和货款结算主体责任,按照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药品生产企业应落实药品质量和供应主体责任,履行药品挂网承诺,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开展药品配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足量供货,实现全区药品配送全覆盖。

(三)监督管理。

各地医保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协同,对存在药品线下交易、质量问题及违反行业规定等情形的,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

  八、附则

企业对各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各相关材料申请样表可在平台下载。

在我区新申请挂网的药品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待我区医保招采子系统上线运行后,分类分步按本实施细则对已挂网药品进行价格治理。如国家和自治区对挂网药品管理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此前我区有关药品集中采购规定与本实施此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未尽事宜适时补充。

本细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医保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阳光挂网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82号)废止,《自治区医保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45号)停止执行。

本细则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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