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雨天

[医改药管求是] 湖南省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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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1 18: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疗规范·糖尿病(合并心、肾、眼、足、神经病变之一)


三、糖尿病(合并心、肾、眼、足、神经病变之一)---续(2-2)

3.治疗方案
(1)治疗目标。综合患者的年龄、心血管疾病等病史情况,确定个体化的血糖控制的最初目标。帮助患者制定饮食和运动的方案,肥胖者确定减轻体重的目标等。建议患者戒烟、限酒。具体目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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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康干预
①健康体检:体检内容主要包括:身高、体重、BMI、腰围、臀围、血压、血脂、空腹和餐后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肝肾功能、电解质常规、尿常规、尿微量白蛋白和尿肌酐、心电图、视力与眼底检查、足部检查等项目。建议每年体检一次。
②行为干预:a.合理膳食;指导管理对象控制总能量的摄入、脂肪摄入和味精、酱油、腌制加工食品、调味酱等含盐量高食物的摄入;b.适量运动,控制体重;c.戒烟限酒;d.保持心理平衡。
(3)药物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制定治疗方案,并指导患者使用药物。个体化治疗方案制定以方便、可及、适用、价廉、效优为主要原则,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治疗方案对患者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患者依从性的提高及社区日常管理的可持续性。具体药物治疗方案参照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发布的《中国 2 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20 年版)》。1 型糖尿病药物治疗方案为长(或中)效胰岛素+短效胰岛素(或速效胰岛素类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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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A1c 为糖化血红蛋白;ASCVD 为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CKD 为慢性肾脏病;DPP-4i 为二肽基肽酶Ⅳ抑制剂;TZD 为噻唑烷二酮;SGLT2i 为钠-葡萄糖共转运蛋白 2 抑制剂;GLP-1RA 为胰高糖素样肽-1 受体激动剂。a.高危因素指年龄≥55 岁伴以下至少 1 项:冠状动脉或颈动脉或下肢动脉狭窄≥50%,左心室肥厚;b.通常选用基础胰岛素;c.加用具有 ASCVD、心力衰竭或 CKD 获益证据的 GLP-1RA 或SGLT2i;d.有心力衰竭者不用 TZD。

4.患者管理
(1)分类管理标准:①常规管理:血糖水平比较稳定、无并发症或并发症稳定的患者。②强化管理:已有早期并发症、自我管理能力差、血糖控制情况差的患者。
(2)分类管理方式与内容。①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门诊就诊随访、社区上门随访、电话随访等方式随访。②随访的内容和频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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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常规管理面对面随访次数达 4 次,强化管理面对面随访达 6 次;根据患者病情进展,每半年调整 1 次管理级别。

5.需上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诊疗的标准
(1)初次发现血糖异常,病因和分型不明确者;
(2)儿童和年轻人(年龄<25 岁)糖尿病患者;
(3)妊娠和哺乳期妇女血糖异常者;
(4)糖尿病急性并发症:严重低血糖或高血糖伴或不伴有意识障碍(糖尿病酮症;疑似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综合征或乳酸性酸中毒);
(5)反复发生低血糖;
(6)血糖、血压、血脂长期治疗(3~6 个月)不达标者;
(7)糖尿病慢性并发症(视网膜病变、肾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足、骨质疏松或周围血管病变)的筛查、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疗效评估在社区处理有困难者;
(8)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导致严重靶器官损害需要紧急救治者(急性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肾病导致的肾功能不全;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导致的严重视力下降;糖尿病外周血管病变导致的间歇性跛行和缺血性症状,糖尿病足);糖尿病性骨质疏松合并骨折患者;
(9)血糖波动较大,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处理困难或需要制定胰岛素控制方案者,合并高血钾患者;
(10)出现严重降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处理者;
(11)明确诊断、病情平稳的糖尿病患者每年应由专科医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估;
(12)基层医疗机构医生判断患者合并需上级医院处理的情况或疾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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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1 18: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冠心病

1.疾病诊断
具有心绞痛的临床表现,有多种危险因素存在,且必须具备以下四条件之一者。
(1)以往冠状动脉造影阳性,主支血管狭窄≥50%;
(2)有明确急性心肌梗塞病史;
(3)超声心动图有典型节段性改变或核素扫描证实有相关出血;
(4)有静息性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或动态心电图有缺血改变,或运动试验阳性。

2.检查检验
血常规、血生化、必要时查糖耐量、甲状腺功能、心肌酶、血肌钙蛋白、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冠状动脉 CTA等。

3.治疗方案
按照冠心病二级预防 ABCDE 方案:
A、抗血小板、抗心绞痛治疗和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
B、β受体拮抗剂,可以预防心律失常、减轻心脏负荷,控制血压;
C、降低血脂类的药物,可以控制血脂;必须戒烟;
D、降糖类药物,将血糖控制在正常的范围内;控制体重,注意饮食的摄入,减少高热量食物的摄入;
E、健康教育和运动;

4.门诊复诊
定期 1-3 个月门诊复诊一次。

五、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

1.疾病诊断
(1)脑出血诊断要点:①突发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或头痛、呕吐、不同程度意识障碍;②头颅 CT/MRI 显示脑内出血病灶;③排除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或外伤性脑出血。
(2)缺血性脑卒中(脑梗塞)诊断要点:①急性发病的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少数可为全面性神经功能缺失;②头颅CT/MRI 证实脑部相应梗死灶,或症状体征持续 24h 以上,或在24h 内导致死亡;③排除非缺血性病因。
(3)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要点:①突发剧烈头痛,可伴恶心、呕吐、肢体抽搐或不同程度意识障碍,脑膜刺激征阳性;②头颅 CT/MRI 或腰椎穿刺证实蛛网膜下腔有血性脑脊液;③临床或辅助检查证实有与本次出血相关的病因或原因不明,排除其他病因导致的继发性或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2.检查检验
(1)必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隐血试验、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率、血糖、血脂、凝血常规;颅脑 CT、颅脑 MRI、胸片、心电图。
(2)选做项目:心脏彩超、双侧颈椎动脉系彩超、24 小时动态心电图。
(3)检查频率:若病情平稳,无新出现的头晕痛、呕吐、功能障碍等,建议必查项目、选做项目一年一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随访。若新出现头晕痛、呕吐、功能障碍等,建议住院进一步诊治。

3.治疗方案
(1)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治疗:①控制血压:脑出血后诊断和控制血压是降低自发性脑出血发病率、死亡率和预防复发的最有效的方法(A 级)。根据治疗的耐受水平,使用利尿剂和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进行降压治疗(A 级);亦可依据具体病情选择其他种类降压药物,详见《湖南省城乡居民高血压门诊用药范围》。②个体化应用抗血小板治疗:脑出血发病之前或之后如果发生缺血性疾病(冠状动脉综合征、缺血性卒中、外周动脉疾病)或者有缺血性卒中的危险(症状性颈动脉狭窄、脑微血管病),需要使用抗血小板药物进行二级预防。③体重指数增高的患者应该服用减肥食谱;高血压患者应减少盐摄入,吸烟者应戒烟;不鼓励过度饮酒。
(2)缺血性脑卒中(脑梗塞)后遗症治疗:①控制血压:高血压病时脑卒中公认的最重要的独立危险因素。②抗血小板药物:抗血小板聚集治疗在脑梗死治疗中很重要。③抗凝治疗:长期卧床,合并高凝状态有形成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趋势者;合并心房纤颤者,可应用抗凝治疗。④降纤:合并高纤维蛋白原血症,可应用降纤酶治疗。⑤脑保护治疗:降低脑代谢,干预缺血引发的细胞毒性机制,减轻缺血性脑损伤。⑥调脂治疗:合并颅内外大动脉粥样硬化性易损斑块或动脉源性栓塞证据者,推荐启动强化治疗。⑦中医药治疗:辨证论治,采用补益肝肾、活血通络、化痰泄浊等治法进行治疗,并配合针灸、推拿等中医特色治疗。

六、血友病

1.疾病诊断
(1)自幼有自发性出血或轻微创伤后出血不止倾向;
(2)有关节、肌肉或深部组织器官出血的依据;也可有胃肠道、泌尿道、中枢神经系统出血以及拔牙后出血不止等;(3)血友病临床分型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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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检验
(1)激活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延长;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凝血酶时间(TT)正常;出血时间正常;纤维蛋白原定量正常。
(2)FⅧ活性(FⅧ:C)、FⅨ活性(FⅨ:C)以及血管性血友病因子抗原(VWF:Ag)的测定:血友病 A 患者 FⅧ:C减低或缺乏,VWF:Ag 正常,FⅧ:C/VWF:Ag 明显降低。血友病 B 患者 FⅨ:C 减低或缺乏。FⅧ/FⅨ凝血因子抑制物阳性/阴性。23 岁以下血友病患者规律性替代治疗(标准治疗)(凝血因子Ⅷ/Ⅸ10~25IU/kg,2~3 次/周)。


3.治疗方案
(1)23 岁以下血友病患者规律性替代治疗(标准治疗)(凝血因子Ⅷ/Ⅸ10~25IU/kg,2~3 次/周)。
(2)血友病患者出血治疗(见附件 1;附件 2)。
(3)血友病抑制物阳性患者止血治疗:重组活化凝血因子Ⅶ(rFⅦa);凝血酶原复合物(PCC);活化凝血酶原复合物(aPCC);艾美赛珠单抗。
(4)血友病抑制物阳性患者清除抑制物治疗(ITI 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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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1 19: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疗规范·精神分裂症、肺结核


七、精神分裂症

1.疾病诊断
诊断标准: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应结合病史、临床症状、病程特征及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症状标准:至少有下列 2 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
(1)思维鸣响,思维插入或思维被撤走以及思维被广播;
(2)明确涉及躯体或四肢运动,或特殊思维、行动或感觉的被影响、被控制或被动妄想;妄想性知觉;
(3)对患者的行为进行跟踪性评论,或彼此对患者加以讨论的幻听,或来源于身体其他部位的听幻觉;
(4)与文化不相称且根本不可能的其他类型的持续性妄想,如具有某种宗教或政治身份,或超人的力量与能力;
(5)伴有转瞬即逝的或未充分形成的无明显情感内容的妄想,或伴有持久的超价观念,或连续数周或数月每日均出现的任何感官的幻觉;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联想断裂或无关的插入语,言语不连贯或语词新作;
(7)紧张性行为,如兴奋、摆姿势,或蜡样屈曲、违拗、缄默及木僵;
(8)阴性症状,如显著的情感淡漠、言语贫乏、情感反应迟钝或不协调,常导致社会退缩及社会功能的下降,但必须澄清这些症状并非由抑郁或抗精神病治疗所致;
(9)行为的某些方面发生显著而持久的总体性质的改变,表现为丧失兴趣、缺乏目的、懒散、自我专注及社会退缩。
严重标准: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病程标准:符合病症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 1 个月,第9 条仅用于诊断单纯型精神分裂症,且要求总病期一年以上。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尚未缓解的分裂症病人,若又罹患本项中前述两类疾病,应并列诊断。

2.检查检验
(1)必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隐血试验、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率、血糖及糖化血红蛋白、血脂、凝血常规;颅脑 CT、颅脑 MRI、胸片、心理 CT、宗氏抑郁(SDS)、宗氏焦虑(SAS)、心电图、泌乳素、同型半胱氨酸、体重、胸围、腹围、血压。
(2)选做项目:心脏彩超、双侧颈椎动脉系彩超、24 小时动态心电图。
(3)检查频率:若病情平稳,无肥胖与代谢综合征、无肝
肾功能损害及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心电图异常及恶性综合征与严重锥体外系反应或迟发性运动障碍等,建议必查项目、选做项目 3 月一次(服用氯氮平者每月查一次血常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随访。若新出现严重肥胖、代谢综合征、肝肾功能损害及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心电图异常及恶性综合征与严重锥体外系反应或迟发性运动障碍等,建议每月一次或住院进一步诊治。

3.治疗方案
精神分裂症的治疗目标:控制精神症状(阳性症状、阴性症状、激越兴奋,抑郁焦虑和认知功能减退)(A 级);恢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预防自杀及防止危害社会的冲动行为的发生和强迫症状(A 级);将药物治疗所致的不良反应降到最低程度,控制和防止严重不良反应的发生,如粒细胞缺乏症、恶性综合征、抗胆碱能意识障碍、迟发性运动障碍、闭经、泌乳、体重增加、糖脂代谢异常、心肝肾功能损害等(A 级)。常用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物理治疗等(A 级)。
(1)药物治疗:药物治疗以抗精神病药为主,常用第一代抗精神病药(典型抗精神病药)和第二代抗精神病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并可根据患者具体症状合并情绪稳定剂、5-HT1A受体部分激动剂、苯二氮卓类药物、β受体阻滞剂;严重抑郁时可联合应用抗抑郁药;对于合并有躯体疾病尤其需注意对躯体疾病的及时处理;及时处理常见药物副作用如过度镇静、体位性低血压、流涎、锥体外系不良反应、泌乳素水平升高、体温调节紊乱、抗胆碱能副反应、体重增加及糖脂代谢异常、心血管不良反应及肝肾功能损害、血液系统异常;严防恶性综合征、癫痫发作、剥脱性皮炎等严重不良反应,并应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2)物理治疗:根据患者病情,可以安排物理治疗如 MECT、脑电生物反馈、慢性小脑电刺激术、重复经颅磁刺激、经络导频、电针、光照治疗物理等手段协助改善患者病情;
(3)心理治疗:常规开展一般解释性、支持性心理治疗;并根据患者具体疾病及个人需求开展针对性特需心理治疗(如认知行为治疗、家庭治疗、人际关系治疗等),可采取多种心理治疗手段。
(4)其他治疗:包括一般工娱治疗,特殊工娱治疗,音乐治疗,松弛治疗,暗示治疗等等。

八、肺结核

1.疾病诊断
(1)痰菌检查结果阳性(痰涂片找抗酸杆菌/痰结核菌培养);
(2)痰菌检查结果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异常且须符合下列各项之一:①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咯血等),排除其他肺部疾病;②胸部影像学符合肺结核特点:渗出和增生性病灶,空洞,干酪性肺炎;未 达 到 完 全 性 增 生 或 纤 维 钙 化 仍 属 活 动 性 征 象 ; ③ 痰TB-DNA/RNA/Xpert(+);④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4~8 周)有效;⑤肺外病理组织检查结果为结核。
(3)耐药结核需药敏报告。

2.检查检验
(1)肺部病灶评估(每 1~2 月 1 次):胸部 CT 平扫;(2)痰检(每 2 月 1 次):痰涂片;痰分枝杆菌培养;(3)药物不良反应评估(每月 1 次):血常规;肝肾功能、心肌酶、电解质;血沉、C-反应蛋白;心电图(应用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贝达奎宁者)。

3.治疗方案
治疗方案包括两个不同的治疗阶段:①强化治疗阶段,根据患者诊断情况,初治肺结核以 3~4 种药物联用 8 周以上,复治肺结核以 4~5 种药物联用 12 周以上,耐药结核病根据不同类型以 4~5 种药物联用 12~32 周,以期尽快杀灭各种菌群;②巩固治疗阶段:以 2~3 种或 4~5 种药物联用,继续杀灭残余菌群,疗程 16 周以上。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

1.疾病诊断
符合:2012 年国际狼疮研究临床协作组或者 2019 年EULAR/ACR 制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分类标准(总分≥10 分可以分类诊断 S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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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条标准,均需要排除感染、恶性肿瘤、药物等原因;既往符合某标准可以计分,标准不必同时发生;至少符合一条临床标准;在每个方面,只取最高权重标准得分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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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11 19: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疗规范·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续(2-2)

2.检查检验
(1)血常规+血细胞分类计数;
(2)尿常规+尿沉渣镜检;
(3)尿蛋白/肌酐比值或 24 小时尿蛋白总量定量;
(4)血生化检查:肝功能、肾功能、心肌酶学、电解质等;
(5)C-反应蛋白;
(6)血沉;
(7)免疫全套:补体 C3、补体 C4、IgA、IgG、IgM;
(8)抗核抗体及抗核抗体谱;
(9)胸片或肺部 CT。

3.治疗方案
根据疾病活动及受累器官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1)轻度活动 SLE 患者,使用小剂量激素(泼尼松≤10mg/d或等效剂量的其他激素),长期联合使用抗疟药。
(2)中度活动或伴有脏器受累 SLE 患者,使用中等剂量的激素(0.5~1mg/kg/d)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激素,联合使用免疫抑制剂。
(3)重度活动 SLE 患者,使用标准剂量的激素(1mg/kg/d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激素)联合免疫抑制剂进行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调整激素用量。
(4)经激素和/或免疫抑制剂治疗效果不佳、或复发的 SLE患者,可使用生物制剂进行治疗。

4.门诊复诊
(1)轻度活动 SLE 患者,每 2~3 个月随诊一次,至病情稳定后可延长至每 3~6 个月随诊一次。
(2)中重度活动且伴有脏器受累 SLE 患者,每个月随诊一次,至病情稳定后可延长至每 3~6 个月随诊一次。

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疾病诊断
全血细胞减少,骨髓增生低下,无网状纤维增多及异常细胞侵润,无其他导致全血细胞减少疾病的证据,如:白血病,MDS,骨髓纤维化,免疫相关的血细胞减少等。
(1)有贫血、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需要治疗;
(2)实验室检查:Hb<100g/L;plt<50×10
^9/L;中性粒细胞<1.5×10^9/L;骨髓涂片:增生减低,巨核细胞减少;骨髓活检:增生低下,造血组织减少。

2.检查检验
(1)诊断必检项目:①全血细胞计数;②多部位骨髓穿刺、涂片;③骨髓活检;④流式细胞术检测;⑤肝、肾、甲状腺功能,病毒学(包括肝炎病毒,EBV,CMV 等)及免疫固定电泳;⑥血清铁蛋白,叶酸,VitB12;⑦PNH 克隆检测;⑧免疫相关指标:T 细胞亚群,细胞因子,自身抗体和风湿抗体;⑨细胞遗传学,常规核型分析,荧光原位杂交;⑩遗传性疾病筛查,彗星试验,染色体断裂试验,儿童及年青患者须查先天性骨髓衰竭症基因测序。
(2)诊断备检项目:①骨髓造血细胞膜自身抗体检测;②端粒长度及端粒酶活性检测,端粒酶基因突变检测。

3.治疗方案
(1)免疫抑制治疗+支持治疗(包括血细胞输注)。
(2)每月定期复查血常规,肝肾功能,环孢素浓度。视病人病情变化情况,不定期复查骨髓。

十一、肝硬化

1.疾病诊断
(1)病因诊断:参考乙肝、丙肝治疗,其他如自身免疫性疾病、肝豆状核变性等参考相应指南进行病因诊断。
(2)代偿性肝硬化诊断:(可 1 项或多项同时异常):①组织学符合肝硬化诊断;②内镜显示食管胃静脉曲张或消化道异位静脉曲张,除外非肝硬化性门静脉高压;③B 超、LSM 或 CT等影像学检查提示肝硬化或门静脉高压特征:如脾大、门静脉≥1.3cm,LSM 测定符合不同病因的肝硬化诊断界值;④无组织学、内镜或影像学检查者,以下检查指标异常提示存在肝硬化(需符合 4 条中 2 条):a.PLT<100×10
^9/L,且无其他原因可以解释;b.血清白蛋白<35g/L,排除营养不良或肾脏疾病等其他原因;c.INR>1.3或PT延长(停用溶栓或抗凝药7d以上)或PT%<40%;d.AST/PLT 比率指数(APRI):成人 APRI 评分>2。需注意降酶药物等因素对 APRI 的影响。
(3)失代偿性肝硬化临床诊断(在肝硬化基础上,出现门脉高压并发症和/或肝功能减退):①具备肝硬化的诊断依据;②出现门脉高压相关并发症:如腹水、食管胃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脓毒症、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4)肝硬化临床分期特点
①肝硬化代偿期:症状较轻,有乏力,食欲减少或腹胀、上腹隐痛等症状。上述症状常因劳累或伴发病而出现,经休息和治疗后可缓解,肝功能正常或轻度异常,一般属 Child-PughA 级。影像学、生化学或血液学检查有肝细胞合成功能障碍或门静脉高压症(如脾功能亢进及食管胃底静脉曲张)证据,或组织学符合肝硬化诊断,但无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腹水或肝性脑病等严重并发症。患者可有门脉高压症,如轻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但无腹水、肝性脑病或上消化道出血。
②肝硬化失代偿期临床特点:失代偿期症状显著,主要为肝功能减退和门脉高压症两大类临床表现。如血清白蛋白35μmol/L,ALT、AST 升高,一般属 Child-PughB、C 级。患者可出现皮肤黏膜黄疸、肝掌和蜘蛛痣,胸腹水、脾大和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并可出现一系列并发症,如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自发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和原发性肝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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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疗规范·肝硬化


十一、肝硬化(续)2-2

2.检查检验
(1)血清学生化指标:血常规、凝血功能、肝功能、肾功能、尿常规、血磷、血钙、甲胎蛋白;根据患者病因检查如HBV-DNA 定量检测、乙肝两对半定量、HCV-RNA、抗 HCV、HCV 基因分型检测。
(2)影像学检查:腹部 B 超、肝脏硬度测定(LSM)或瞬时弹性成像(TE)、肝脏 CT、MRI 及磁共振弹性成像(MRE)。
(3)肝组织学评估:肝组织活检是诊断与评价不同病因致早期肝硬化及肝硬化炎症活动程度的“金标准”。肝穿组织长度≥1.6cm,宽度 1.2~1.8mm,至少含有 8~10 个完整的汇管区,方能反映肝脏全貌。
(4)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应尽快开始肝移植评估。
(5)其他:胃肠镜检查、肝静脉压力梯度(HVPG)测定等。

3.治疗方案
(1)治疗原则:肝硬化明确诊断后,应尽早开始系统规范的治疗。对于代偿期肝硬化患者,治疗目标是防止失代偿的发生;对于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治疗目标是防止进一步失代偿、避免肝移植及死亡的发生。肝硬化的治疗尽可能包括采取针对病因的治疗、针对主要发病机制及主要并发症的治疗,以及综合支持治疗。
(2)病因治疗:参考乙肝、丙肝治疗指南,其他如自身免疫性疾病、肝豆状核变性等参考相应指南进行病因治疗。
(3)抗炎治疗。
(4)抗纤维化治疗。
(5)并发症防治:
①腹水:可参考 2017 年《肝硬化腹水及相关并发症的诊疗指南》;1 级腹水和轻度 2 级腹水可门诊治疗,重度 2 级腹水或3 级腹水需住院治疗。一线治疗包括:限制盐的摄入(4~6g/d),合理应用利尿剂。二线治疗包括:合理应用缩血管活性药物和其他利尿剂;腹腔穿刺大量放腹水及补充人血白蛋白;TIPS。三线治疗包括肝移植、腹水浓缩回输、肾脏替代治疗等。
②消化道出血:可参考 2016 年《肝硬化门静脉高压食管胃静脉曲张出血的防治指南》;消化道出血的主要原因包括食管胃静脉曲张破裂、门脉高压性胃病(PHG)和门脉高压性肠病。少量出血、生命体征稳定的患者可在普通病房密切观察;大量出血患者应入住 ICU。
③感染:可参考 2017 年《肝硬化腹水及相关并发症的诊疗指南》、2018 年《终末期肝病合并感染诊治专家共识》。肝硬化患者可出现多个部位多种病原体的感染,其中最常见的部位是腹腔,表现为 SBP。尽快入院完善病原学检查,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
④肝性脑病(HE):可参考 2018 年《肝硬化肝性脑病诊疗
指南》。早期识别、及时治疗是改善 HE 预后的关键。去除发病诱因是非常重要的治疗措施,如常见的感染、消化道出血及电解质紊乱,同时需注意筛查是否存在异常门体分流道。促进氨的排出、减少氨的生成、清洁肠道、减少肠源性毒素吸收、纠正氨基酸失衡是主要的治疗方法。
⑤营养支持治疗:可参考 2019 年《终末期肝病临床营养指南》等。营养不良的肝硬化患者,每日能量摄入 30~35kcal/kg,每日蛋白质摄入 1.2~1.5g/kg,首选植物蛋白。并发严重肝性脑病时可酌情减少或短时限制口服蛋白质摄入,根据患者耐受情况,逐渐增加蛋白质摄入至目标量。并发肝性脑病者可补充支链氨基酸(BCAA),失代偿期肝硬化或有营养风险者可补充维生素和微量元素。避免长时间饥饿状态,建议少量多餐,每日 4~6 餐。
⑥其他并发症如肾功能损伤、肝肺综合征、肝硬化心肌病等均为住院综合治疗方案。
(6)针对发病机制治疗
①降低门静脉压力的治疗:a.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NSBB);b.内脏缩血管药物:生长抑素及其人工合成衍生物等通过收缩内脏血管、降低门静脉血流(这些药物可有效治疗出血,降低短期内再出血风险,或有效降低血清肌酐水平、促进 HRS 逆转,但多不能有效改善长期生存率)。
②抗感染治疗:住院完善病原学检查后进一步治疗。
③综合支持治疗:肝硬化特别是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因热量和蛋白摄入不足、消化吸收不良、三大物质(糖类、脂类及蛋白质)代谢改变,以及体力活动减少等因素,常存在营养不良、肌少症及虚弱。通过少量多餐(特别是睡前少量加餐)提供适当和足量的热量与蛋白质,鼓励适当体力活动甚至低强度体育锻炼,戒烟、戒酒,改善口腔卫生等,能有效改善营养不良、肌少症及虚弱,从而降低各种并发症的发生和对住院的需求,并改善生活质量。
④肝移植:目前,原位肝移植仍然是治疗终末期肝病及包括符合特定选择标准的肝癌在内的各种并发症最彻底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对于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在积极给予内科治疗的同时,应注意及时发现并转诊需要肝移植的终末期患者。
(7)治疗中随访:每3个月增强 CT 或增强 MRI 以早期发现 HCC。其余检查参考病因治疗。
(8)健康宣教:①休息;②禁酒,避免服用有肝毒性的药物;③清淡易消化饮食;④限制钠水摄入;⑤避免感染。
1.png

:《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疗规范》共有114页,欲读全文者请自行下载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2113606/202212/29148921/files/b0384c0bb76848e3b659ce43b9e84b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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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3〕3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7号)等文件精神,为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机制,统一规范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省医疗保障局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机制,统一规范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药品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和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诊慢特病是指诊断和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门诊药品费用较高,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特殊疾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立足基本,合理保障;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完善机制,动态管理。

  第五条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制度,加强全省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的具体经办,包括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药品费用结算、信息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原则上仅保障药品费用。慢特病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参保患者门诊医疗需求,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适时调整。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各级成立由医保、财政、卫健部门组成的门诊慢特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评审按照行政指导、经办参与、评审委员会承办、医药专家评审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医保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医保、财政、卫健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医保、财政、卫健部门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等。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协助省级行政部门对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指南》、《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单列支付药品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二)研究和处理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下一级评审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医保经办机构),办公室成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医保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组织待遇资格认定申请的审核。原则上委托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至定点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药专家对参保人员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复核和待遇继续享受资格复审;

  (二)指导下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三)承办同级评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日常工作,并定期向同级评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 参保人员提交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认定申请的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表》;相关病历资料或相关检查资料(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门诊资料、病检报告、免疫学检查、生化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等与申请病种有关的医疗文书资料)。参加评审的专家依据《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明确认定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复审期限组织对参保人员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进行复审,建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要充分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尽量简化复审资料和复审程序。享受相关病种待遇且复审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年满60周岁的参保居民,应充分利用信息共享、人脸识别等途径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规范慢特病门诊待遇资格和待遇标准审核相关资料管理,按规定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三章 待遇保障与标准

  第十一条 统一规范全省范围内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学技术发展水平等情况,对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支付标准、用药指南和管理服务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范围的疾病应综合考虑下列条件:

  (一)临床诊断及诊疗方案明确,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有相应的治疗药品;

  (二)病程较长,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门诊医疗费用较高且普通门诊统筹难以保障;

  (三)病情较重但已过急性期;

  (四)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种门诊慢特病待遇,经评审符合两种及以上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的,可从中自主选择一个病种享受待遇,并在此病种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100元/月的医药费用限额。

  参保人员享受高血压病3级、糖尿病门诊慢特病待遇的,不叠加享受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参保关系在省内正常转移接续时,慢特病门诊待遇享受资格实行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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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 2-2

第四章 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自审批通过的下月起享受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支付额度一般实行按月管理,当季度未使用完的额度清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具长期处方的,支付额度可以按季度管理。参保人员凭医师处方到定点医药机构购药。鼓励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开展处方流转,支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处方、医保医师电子处方经药师审核后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

  第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优质的医疗服务。在全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中建立本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的电子健康档案与门诊慢特病管理基础电子信息台账,定期传送医保经办机构;规范患者门诊用药,定期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教育,切实加强参保人员的健康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第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规范门诊慢特病用药管理,医保支付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相关规定执行;优先使用《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指南》内药品。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医保部门公布的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购药(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购药)。超过门诊慢特病药品费用限额、明显不合理的药品费用,不得纳入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范围。

  第二十条 探索实行门诊慢特病药品单列支付管理。对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未纳入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范围、按诊疗方案必需使用的贵重药品,经审批后在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单列支付。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合理确定门诊慢特病单列支付药品费用限额,申请审批程序、报销比例参照《湖南省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单列支付药品品种及费用支付限额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调整。已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按照“双通道”待遇标准执行,不重复纳入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范围。已申请使用单列支付药品期间,单列支付药品费用限额即为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药品费用限额。

  第二十一条 医保部门要根据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省内异地联网结算,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只需支付按政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快推进跨省异地就医门诊慢特病费用联网结算,因特殊情形导致未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凭药品费用发票和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特点,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时明确门诊慢特病相关内容,切实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将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工作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门诊慢特病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统计分析,严格医保结算价格的管控。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坚持医保定点属性,对医保目录内药品销售价格,由医保部门参考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保招采子系统)挂网药品价格,与定点药店协商谈判,通过医保服务协议进行约定,倡导参考省医保招采子系统价格销售医保药品。医保目录外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禁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严禁向参保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购药记录等资料,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可追溯、可监管。医保医师要合理诊疗、科学施治,严禁超剂量、超范围开具处方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违反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政策规定,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有关工作人员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医保、财政、卫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改进监管方式,引导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医疗保障待遇与管理适用《湖南省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应根据本办法,妥善做好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
        2.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
        3.
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指南.docx (501.86 KB, 下载次数: 0)
        4.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单列支付药品
        5.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申请表
        6.
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疗规范.docx (417.17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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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

附件1
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

序号

门诊慢特病病种

医保支付标准

复审期限
医药费用限额(元/月)

医保报销比例

医保支付限额(元/月)

1
恶性肿瘤
康复治疗
400(报销范围:限相关检查、治疗用药、肿瘤患者长期使用的造口袋和尿袋)
70%
280
2
门诊放化疗
  
依据《湖南省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
  
高血压病3级(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12个并发症
200
70%
140
3
2个以上并发症
260
70%
182
3
  
3
  
糖尿病(合并心、肾、眼、足、神经病变之一)
12个并发症
300
70%
210
3
2个以上并发症
400
70%
280
3
  
4
  
冠心病
普通
260
70%
182
3
PCI术后
400
70%
280
3
  
5
  
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
200
70%
140
2
6
血友病
非急性出血
400
70%
280
3
急性出血期
限医药机构现场注射治疗,参照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支付限额执行(报销范围:限相关治疗用药)
  
7
  
精神分裂症
200
70%
140
3
  
8
  
肺结核
普通
150
70%
105
2
耐多药
1500
70%
1050
半年
9
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
200
70%
140
3
1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00
70%
210
2
  
11
  
肝硬化
300
70%
210
2
12
帕金森病
300
70%
210
3
  
13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270
70%
189
3
  
14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270
70%
189
3
  
15
  
哮喘
270
70%
189
3
  
16
  
类风湿关节炎
270
70%
189
2
  
17
  
慢性乙型肝炎
270
70%
189
2
  
18
  
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
260
70%
182
2
  
19
  
多发性硬化症
260
70%
182
3
  
20
  
重症肌无力
240
70%
168
2
  
21
  
肝豆状核变性
260
70%
182
3
22
多发性骨髓瘤
280
70%
196
3
  
23
  
系统性硬化症
220
70%
154
3
24
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
200
70%
140
3
  
25
  
垂体瘤
230
70%
161
2
26
克罗恩病
230
70%
161
3
27
癫痫
200
70%
140
3
  
28
  
阿尔茨海默病
200
70%
140
3
  
29
  
中重度银屑病
200
70%
140
3
  
30
  
肺动脉高压
200
70%
140
2
  
31
  
地中海贫血
输血依赖型
限医疗机构诊治,参照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支付限额执行(报销范围:限输血前化验、输血治疗、相关治疗用药)
非输血依赖型
200
70%
140
3
  
32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00
70%
210
2
  
33
  
恶性肿瘤晚期恶病质(家庭病床)
900
70%
630
3
  
34
  
植物状态(家庭病床)
1500
70%
1050
3
  
35
  
晚期血吸虫病
400
70%
280
3
  
36
  
肾病综合征
300
70%
210
3
  
37
  
抑郁症(重度)
500
70%
350
2
  
38
  
强直性脊柱炎
300
70%
210
3
  
39
  
前列腺增生症
200
70%
140
3
  
40
  
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半年内
5000
70%
3500
3
6~1
2000
70%
1400
1~5
500
70%
350
肝、肾、肺、心脏、心肺联合移植
5000
70%
3500
41
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6个月内)
单列支付
  
42
  
艾滋病
单列支付
  
43
  
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
单独制定政策
  
44
  
儿童脑性瘫痪(0~7岁)
1000(含康复治疗费用)
70%
700
3
45
小胖威利症
500
70%
350
3
46
苯丙酮尿症(PKU0~14岁)
1岁以内
1250
70%
875
1
1岁以上
400
70%
280
3
47
尘肺病
尘肺壹期
200
70%
140
3
尘肺贰期
300
70%
210
尘肺叁期
350
70%
245
备注:各市州(含省本级,下同)原则上按照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各市州原有的个别门诊慢特病病种,确有需要的经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可暂予保留;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限额比新支付标准高出较多、难以一步调整到位的,在确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经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可分步调整或暂按原标准执行。各市州超范围病种和超标准医药费用限额在下次提高全省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或启动省级统筹时须按全省统一标准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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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

一、恶性肿瘤康复治疗
1.有明确的恶性肿瘤病史资料。
2.有明确的病理检查或骨髓细胞形态学或可靠的肿瘤标志物确诊为恶性肿瘤(特殊情况由专家委员会集体审查决定)。
3.经过手术或放疗、化疗、免疫、靶向、内分泌等规范化治疗后病情稳定或病史资料显示不耐受手术、放疗、化疗,患者进入康复期治疗阶段。

二、高血压病3级(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1.有一年以上高血压病史,且收缩压≥180mmHg或舒张压≥110mmHg。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心脏并发症须有两项:①有心衰并心功能Ⅲ级的住院病历资料;②有心电图、X线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有明显左心室扩大。
(2)脑并发症须有两项:①有脑出血、脑梗塞等住院病历资料(腔隙性脑梗死要求有后遗症,因高血压患者腔隙性梗塞发生率高);②有脑出血或脑梗塞等CT或MRI结果证明。
(3)肾脏并发症须有五项之一:①有肾功能不全的病史资料;②有血清肌酐Scr>177umol/L的检验单;③尿白蛋白/肌酐比值UACR>30mg/g;④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1·(1.73m2)1达3个月;⑤肾活检病理符合高血压引起的肾小动脉硬化。
(4)眼并发症须有两项:①有既往病史或近三个月内有眼底出血或渗出;②有眼底荧光素造影阳性证据。

三、糖尿病(合并心、肾、眼、足、神经病变之一)
有明确的糖尿病病史及客观检查资料,且合并下列一项或多项并发症者:
1.心脏并发症须有两项:①近半年内检查心功能Ⅲ级;②近半年内心电图或X线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有左心室扩大。
2.肾脏并发症须有三项之一:①排除干扰因素的情况下,在3—6个月内的3次检测中至少2次尿白蛋白/肌酐比值UACR≥30mg/g或尿蛋白排泄率UAER≥30mg/24h(≥20μg/min);②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60ml·min-1·(1.73m2)-1持续3个月以上;③肾活检符合糖尿病肾病(DKD)的病理改变。
3.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一年以上周围神经病变病史资料;②有近半年内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4.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需具备其中一项:①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Ⅲ—Ⅵ期(即增殖期或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②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同时眼底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黄斑水肿。
5.糖尿病足需具备其中一项:①有下肢感染(溃烂或坏疽)(wagner分级3级以上)的病史资料、图片;②有下肢血管支架植入术史/血管形成术史病史资料。

四、冠心病
1.有明确的冠心病病史和反复胸闷、心前区不适、心绞痛发作等典型的临床表现。
2.冠状动脉造影显示有冠脉狭窄。
3.还至少具备以下其中一项:①有心功能Ⅲ级以上的住院病历资料,心电图和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有明显的左心室扩大;②有急性或亚急性心肌梗塞病史,住院治疗后好转且出院后需连续门诊治疗;③有严重心律失常(如快慢综合症、多发多源性室性早搏、室性心动过速、三度房室传导阻滞);④不稳定型心绞痛者近半年内反复发作,并有心电图异常;⑤放置支架、起搏器等内置材料的。

五、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
1.有一年内发生脑血管意外住院病历资料。
2.颅脑CT或MRI的检查结果显示有出血或梗塞的表现。
3.有脑血管意外住院治疗后未恢复的明显后遗症,包括运动障碍、语言障碍、智力障碍、视力障碍等病史资料。

六、血友病
1.有明确的血友病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2.自幼有自发性出血或轻微创伤后出血不止倾向。
3.有关节、肌肉或深部组织器官出血的依据;也可有胃肠道、泌尿道、中枢神经系统出血以及拔牙后出血不止等。
4.实验室检查:①初诊患者凝血活酶时间(APTT)异常;②凝血因子活性测定:血友病A患者凝血因子Ⅷ异常;血友病B患者凝血因子Ⅸ异常。

七、精神分裂症
1.有明确的精神分裂症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2.符合ICD-10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经两名精神医学专科医师(其中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确诊,诊断明确。
3.病程二年及以上,有五年内的住院记录;或病程一年,有2次及以上住院记录。

八、肺结核
1.有明确的肺结核(含浸润型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2.有肺结核的明确诊断(有X线或CT检查报告)。
3.有近期治疗的指征:出院后一月的X线或CT检查提示或者痰结核杆菌培养阳性。
4.耐多药肺结核须有2种或以上抗结核药耐药试验阳性。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脑及血液系统并发症之一)
1.有明确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资料。
2.诊断符合2012年国际狼疮研究临床协作组或者2019年EULAR/ACR制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分类标准(总分≥10分可以分类诊断SLE)。
3.心脏并发症须有两项:①有近三个月内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的病史资料;②近半年内超声心动图检查异常。
4.肺并发症:肺部的影像学检查异常。
5.肾脏并发症须有二项之一:①肾穿刺证实狼疮性肾炎病理性改变;②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
6.脑并发症须具有两项:①有神经精神狼疮的住院病历资料;②脑脊液检查或CT或MRI检查异常。
7.血液系统并发症须有三项之一:①近三个月内白细胞计数<3.0×109/L;②近三个月内血红蛋白<70g/L;③近三个月内血小板计数<60×109/L。

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有明确的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2.有贫血、血小板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需要治疗。
3.实验室检查:①血红蛋白(Hb)<100g/L;②血小板(plt)<50X109/L;③中性粒细胞<1.5X109/L;④骨髓涂片:增生减低,巨核细胞减少;⑤骨髓活检:增生低下,造血组织减少。(初审病人需要提供①—⑤项检查资料,复审病人需要三个月内的①—③项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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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纳入标准 4-2


十一、肝硬化
符合以下1、2条之一者:
1.肝脏活组织检查病理学符合肝硬化表现者。
2.符合以下5项中的2项及以上,并除外非肝硬化性门静脉高压者:①影像学检查(B超、CT或者MR)显示肝硬化和/或门静脉高压征象;②内镜检查显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③肝脏硬度值测定符合肝硬化;④血生物化学检查显示白蛋白水平降低(<35g/L)和/或PT延长(较对照延长>3s);⑤血常规检查显示血小板计数<100×109/L。

十二、帕金森病
1.有明确的帕金森病病史(二年以上)资料。
2.符合临床表现:
(1)运动迟缓:即运动缓慢和在持续运动中运动幅度或速度的下降(或者逐渐出现迟疑、犹豫或暂停)。
(2)至少存在下列一项特征:①肌强直;②静止性震颤4~6Hz;③姿势不稳(非原发性视觉、前庭、小脑及本体感受功能障碍造成)。
3.头颅影像异常,或磁敏感显示中脑燕尾征消失,或头颅超声显示黑质异常高回声。
4.住院或门诊病史资料证明需要长期治疗。

十三、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1.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其他胸、肺、肺气管疾病病史。
2.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室扩大的X线或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或心电向量图检查资料。
3.有右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反复浮肿的住院病历资料。

十四、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1.有明确的风湿性心脏病病史。
2.有心功能Ⅲ级以上的住院病历资料。
3.有超声心动图证实心脏瓣膜有明显的关闭不全或狭窄,同时有心室或心房扩大。

十五、哮喘
1.有两年以内二甲及以上医院哮喘住院病历资料。
2.有以下近两年内可变气流受限的客观检查之一:①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吸入支气管扩张剂后FEV1增加>12%,且FEV1增加绝对值>200ml);②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③平均每日PEF昼夜变异率>10%或PEF周变异率>20%。
3.胸部影像学检查排除其它疾病(支气管结核、先天性肺囊肿、原发性支气管扩张、慢性充血性心衰、过敏性肺炎等)。

十六、类风湿关节炎
1.提供符合类风湿关节炎分类诊断标准(2010年ACR/EULAR标准)的病史资料。
2.当前预后不佳因素包含以下任意两项:①关节肿胀数目≥6个;②类风湿因子或抗CCP抗体,至少有一种高滴度阳性(正常值上限3倍);③ESR或CRP,至少一项高水平(正常值上限3倍);④受累关节X线可见骨侵蚀(骨质破坏)。

十七、慢性乙型肝炎
既往有慢性乙型肝炎病史(HBsAg阳性半年以上),且现HBsAg和HBV DNA仍为阳性者,并符合以下至少一条:
1.近半年内间隔1月两次以上肝功能检测提示ALT持续或反复升高。
2.ALT正常,如有以下任一情况,提示疾病进展风险较大,可准入,包括:①肝组织学显示有明显的肝脏炎症(≥G2)或纤维化(≥S2);②ALT持续正常(每3个月检查1次,持续12个月),但有肝硬化/肝癌家族史且年龄>30岁;③ALT持续正常(每3个月检查1次,持续12个月),无肝硬化/肝癌家族史但年龄>30岁,肝纤维化无创诊断技术检查或肝组织学检查结果显示,存在明显肝脏炎症或纤维化;④有HBV相关的肝外表现(肾小球肾炎、血管炎、结节性多动脉炎、周围神经病变等)。

十八、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
1.有符合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诊断标准的病史资料(骨髓细胞学检查证据)。
2.近三个月内两次以上血小板检查提示血小板<50×109/L。

十九、多发性硬化症
1.有具备开展神经内科专科诊疗资格的三级医院出具、明确的多发性硬化诊断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含脑脊液检查、诱发电位检查、MRI检查结果)。            2.病程中两次典型发作并有两个分离病灶的证据,或者病程中一次典型发作,有一个分离病灶的证据,同时有脑脊液IgG异常。
3.有需要长期坚持服药的医嘱。

二十、重症肌无力
1.明确的重症肌无力住院病历资料或三级医院诊断证明。
2.在具有典型的重症肌无力(MG)临床特征(波动性肌无力)的基础上,初诊患者符合下列其中一项:①肌电图报告阳性;②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③抗重症肌无力相关血清抗体之一(抗AchR抗体、抗MuSK抗体、抗LRP4抗体、抗Titin抗体、抗RyR抗体)阳性。
3.有需要长期坚持服药的医嘱。

二十一、肝豆状核变性
1.明确的肝豆状核变性的住院或门诊资料(包括头部CT、MRI 异常、血清CP降低、肝功能异常、K-F环阳性)。
2.有以下临床表现之一:①突出的椎体外系症状;②智能障碍或精神异常。
3.近半年内的头部CT或MRI检查资料异常,或肝活检肝铜检测报告,或致病基因突变位点检测报告。

二十二、多发性骨髓瘤
1.有明确的多发性骨髓瘤病史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
2.初诊患者符合以下第(1)条,加上第(2)条中任何一项:
(1)骨髓单克隆浆细胞比例≥10%和/或组织活检证明有浆细胞瘤。
(2)骨髓瘤引起的相关表现:
①靶器官损害表现(任意一项):1)校正血清钙>2.75mmol/L或血钙升高的化验单;2)肾功能损害(肌酐清除率<40ml/min或肌酐>177μmol/L);3)贫血(血红蛋白低于正常下限20g/L或<100g/L);4)溶骨性破坏,通过影像学检查(X线片、CT、MRI或PET/CT)显示一处或多处溶骨性病变。
②无靶器官损害表现,但出现以下1项或多项指标异常:1)骨髓单克隆浆细胞比例≥60%;2)受累/非受累血清游离轻链比≥100;3)MRI检查出现>一处5mm以上局灶性骨质破坏。
3.需要长期坚持用药的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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