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创新医疗器械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卫发〔2025〕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科技、经济信息、医保、药监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制造强国以及重庆市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战略部署,深化医疗机构与医疗装备生产企业协同,促进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和推广应用,强化创新医疗器械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创新医疗器械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0日
第一条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慧医疗装备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5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制造强国以及重庆市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战略部署,推动重庆市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产学研医深度协同的创新体系,强化创新医疗器械推广应用项目管理,促进高端医疗装备创新和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医疗器械是指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或者市内领先水平的医疗器械,产品类别主要包括植介入器械、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医用成像器械、手术器械、治疗器械、诊察监护器械、智能可穿戴设备、康复器械、妇产科及辅助生殖器械、中医诊疗器械、医疗人工智能及大数据应用产品、医用软件、其他医疗器械等。
第三条 全市创新医疗器械推广应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推荐、认定、日常管理和总结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推广应用和验收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市智慧医疗装备产业创新发展工作专班任务分工,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项目管理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负责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评审、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由医疗器械生产研发企业、医疗机构联合组建医工联合体(下同),采取“1+1+N”的方式联合申报,即1家牵头医疗机构+1家医疗器械生产研发企业+N家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学会、医疗协会等共同参与。
(二)申报单位。医工联合体内所有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或者医疗事故,没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行为或者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等情况。牵头医疗机构应拥有较强的行业引领地位。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相关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具备相应工作基础和较强科研能力。
(四)申报产品。对所申报项目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其注册人和生产企业均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
(五)申报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真实填写《重庆市创新医疗器械推广应用项目申报书》(附件3),申报书填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项目牵头单位对医工联合体内的参与单位资质和相关材料负责,并由参与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项目集中申请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6月之前,具体递交方式以每年通知为准。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对于预审中发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一次性补正补齐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第十条 对于预审中发现申请资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一)超出申请时间;
(二)申请资料虚假;
(三)申请资料内容混乱、矛盾;
(四)申请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
(五)申请资料中产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专利权不清晰;
(六)经告知补正补齐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补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