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好见识

[医改药管求是] 中药饮片按地方炮制规范生产的跨省销售问题即适用范围

  [复制链接]

1

主题

10

回帖

1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6
发表于 2023-11-29 20: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中药饮片外省炮制规范的不能售而却可生产

江西省还是很“给力”的:不让别省炮制规范(标准)的中药饮片在本省内销售,但却让本省企业可以生产其它省份炮制规范(标准)的中药饮片!这就是比较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做法了——别省炮制规范(标准)的中药饮片不能抢占本身市场,而让本省药企抢占别省的市场!
江西.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23

回帖

42

积分

版主

积分
42
发表于 2023-11-29 20:3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不仅能售而且可生产外省炮制规范(标准)的中药饮片

邦均 发表于 2023-11-29 18:15
外省中药饮片标准可以在安徽省销售吗?需要备案吗?
尊敬的省局领导! 您好。 请问外省生产的中药饮片粳米 ...

安徽也允许本省企业按外省炮制规范(标准)生产中药饮片,这个是真支持中药发展与应用,跟江西双标不同
anhui.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10

回帖

15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5
发表于 2023-11-30 12: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甘肃按外省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不能在其省内销售


信件标题:老师您好!关于“中药饮片按照地方中药炮制...

写信日期:2020-05-20    信件状态:已办结

信件内容:老师您好!关于“中药饮片按照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炮制,其标准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在甘肃省内销售”的问题,如果吉林省某生产企业使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或“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生产某一产品,那么请问这类产品我们可否购进销售?我们在购进时是不是必须得让生产企业提供该产品标准在国家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

回复部门: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0-05-22 16:33:03

回复内容:您好!药品经营企业在购进按照地方中药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时,应该索取该产品执行地方标准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我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销售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外省地方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如:吉林省某生产企业按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或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生产的中药饮片不得在甘肃省内销售。

甘肃中药饮片.png


信件标题: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医药批发公司销售中药饮片的问题;写信日期:2023-05-10。

信件内容: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1、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的饮片生产企业,生产的饮片执行河北省的炮制规范,能否在甘肃省销售?2、以河北省为例,河北省饮片厂生产的饮片执行非河北省的炮制规范,能否在甘肃省销售?

回复部门: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时间:2023-05-12 17:17:02。

回复内容: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10

回帖

15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5
发表于 2023-11-30 12: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剧粉 于 2023-11-30 12:46 编辑
剧粉 发表于 2023-11-30 12:04
信件标题:老师您好!关于“中药饮片按照地方中药炮制...

写信日期:2020-05-20    信件状态:已办结

甘肃中药饮片按外省炮制规范生产的不能在甘销售,但外省企业按甘肃省炮制规范生产的可以甘肃销售

信件标题:请问药典未收载,外省地方标准炮制的中药饮
写信日期:2019-12-11                      信件状态:已办结
信件内容:请问药典未收载,外省地方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在甘肃销售还要备案吗?如何备案,都要那些手续?
回复部门: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19-12-18 13:49:08
回复内容:您好!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注册司《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10〕46号)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因此,外省地方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不能在甘肃销售,也不办理相关备案。感谢您对甘肃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信件标题外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能否在甘肃省销售
写信日期:2022-06-17                    信件状态:已办结
信件内容:您好:请问外省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用《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品种,能否在甘肃省销售?
回复部门: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2022-07-01 15:40:15
回复内容:您好,按甘肃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在甘肃省内销售。感谢您对甘肃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10

回帖

15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5
发表于 2023-11-30 12: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按外省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可以在陕西省直接销售

anhui.png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销售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9年351号

     近日,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在我省备案销售中药饮片,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外省药品生产企业在我省销售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含片、粉) ,或销售符合当地省炮制规范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药饮片(含片、粉) ,无须在我省备案,可以直接销售。
     特此公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4日
anhuiw.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10

回帖

15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5
发表于 2023-11-30 14: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帖最后由 剧粉 于 2023-11-30 14:22 编辑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监督实施,保障中药饮片质量安全,满足中医临床需求,国家药监局组织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15日。有关意见可反馈至zhongyaominzuyaochu@nmpa.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加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有关意见反馈”。 

  附件:1.关于加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3年1月16日



附件1
关于加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满足本辖区临床习用需要或传承特色炮制方法而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监督实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本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并对其实施加强监督检查。

二、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中药饮片,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

三、根据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双方购销合同和质量协议釆用医疗机构指定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炮制,仅供该医疗机构定点使用。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指定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检验,将中药饮片名称、执行炮制规范、使用的医疗机构、包装标签等信息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四、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炮制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中药饮片的包装标签上明确标识执行的炮制规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标签标识内容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检验。

五、根据临床需求,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由生产企业向销售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符合本公告第六条要求的除外),可以跨省凭处方在医疗机构内销售使用(以下简称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零售药店等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按照上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而跨省使用的中药饮片。

生产企业备案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的信息包括:中药饮片名称、规格、药材基原、药材标准、执行炮制规范、生产许可证等。销售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品种信息(包括生产企业、药材基原、执行炮制规范等)向社会公开。

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的临床需求及用药风险进行评估,经评估后,可以规定不需要在本省备案的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品种,同时明确执行的相应炮制规范,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生产企业无需向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监督实施工作,根据本公告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备案细则,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备案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公告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风险评估情况,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销售、使用等措施。

八、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承担中药饮片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凭医师处方调剂使用质量合格的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并应当符合中医临床炮制品应付习惯。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及时将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的来源、炮制方法、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有关信息告知临床医师、药师。

九、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向中成药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销售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用于中成药生产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的,无需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2
起草说明

为满足临床需求,在遵循中药饮片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立足饮片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及药品监管工作现状,国家药监局组织对《药品管理法》中关于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实施规定进行细化,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重点对按照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确,进一步加强对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监督实施,保障中药饮片质量安全。


一、起草背景

目前,具有国家标准的饮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生产、流通。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饮片,《药品管理法》规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对于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及按照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是否可以跨省流通、使用等事宜,各省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同理解,曾就此向国家药监局请示咨询,也有群众来信请求给予解释。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加,商品流通范围扩大,医生多点执业带动处方的流通和地域之间用药习惯相互渗透,许多收载于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饮片在全国各地有一定程度的临床需求和市场规模。对此,2018年以来,国家药监局加大对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指导工作,先后出台了《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技术指导原则》《关于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备案程序及要求的通知》《关于地方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品及对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政策,统一了省级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要求,促进了对按照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炮制饮片的规范化管理,对收载于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的饮片在一定区域内的合理流通使用奠定了基础。

二、起草过程

自2019年以来,国家药监局在系统整理各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收载品种和炮制方法、摸底了解各省(市)当前的实施政策基础上,先后多次组织有关单位以及中国中药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饮片专委会专家等进行不同层面的专题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国家药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讨论稿,书面征求了局机关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意见,并听取了北京、上海、安徽、河北、浙江、江苏、贵州、山东、甘肃、云南、黑龙江等11个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2022年5月,国家药监局向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及各省药监局征求意见。随后,根据收集的反馈意见情况,组织对文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公告(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公告(征求意见稿)》共九条。主要包括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饮片的生产、销售、使用、监管等。

(一)严格制定和修订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及时修订本省炮制规范,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并对其实施加强监督检查。

(二)按照省级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要求。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中药饮片,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

根据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双方购销合同和质量协议釆用医疗机构指定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炮制,仅供该医疗机构定点使用。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指定的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检验,将中药饮片名称、执行炮制规范、使用的医疗机构、包装标签等信息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

(三)中药饮片跨省销售时需要备案。根据临床需求,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由生产企业报销售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符合本公告第六条要求的除外),可以跨省凭处方在医疗机构内销售使用(以下简称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零售药店等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而跨省使用的中药饮片。

生产企业备案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的信息包括:中药饮片名称、规格、药材基原、药材标准、执行炮制规范、生产许可证等。销售使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品种信息(包括生产企业、药材基原、执行炮制规范等)向社会公开。

(四)对跨省使用中药饮片的临床需求及用药风险应当进行评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的临床需求及用药风险进行评估,经评估后,可以规定不需要在本省备案的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品种,同时明确执行的相应炮制规范,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生产企业无需向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加强监督实施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监督实施工作,根据本公告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备案细则,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备案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公告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风险评估情况,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销售、使用等措施。

(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中药饮片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承担中药饮片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凭医师处方调剂使用质量合格的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并应符合中医临床炮制品应付习惯。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用药培训,及时将跨省销售使用中药饮片的来源、炮制方法、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有关信息告知临床医师、药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9

回帖

2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1
发表于 2023-11-30 20: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禁止外省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在市内销售

在上海市药监局和中药行业协会官网查了半天,也未见直接针对外省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能否在上海市内销售的问答和文件。只有在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官网上看到了这个转载,应该是表明上海是不允许的了。
QQ图片20231130202121.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31

回帖

74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74
发表于 2023-11-30 21: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药饮片销售能否“破圈儿”

中药饮片跨省销售难题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困扰着药品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5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中药饮片跨省销售的备选方案:

方案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应当向销售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方案二: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的,应当经销售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家药监部门此番征求意见的动作,透露出了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破解中药饮片跨省销售难题的信号。

(一)地标中药饮片跨省销售难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根据这部法律,实行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跨省流通不受限制,包含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和国家药典收载的中药饮片,但国标中药饮片占比较少。

中药饮片跨省销售的难点聚焦在按地方炮制规范炮制的中药饮片(地标中药饮片)。由于各省的炮制规范是根据各省使用中药饮片传统习惯、用药方法、炮制工艺等制订的,有着明显的地域特点,不同省份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对于地标中药饮片,跨省流通所受限制颇多。

首先,收载品种方面,中药饮片的地域性特征明显,道地药材只有生长在相应的地理环境才具备药用价值,因此同一种药品在A省是药材,可加工为中药饮片,而在B省却不能。

其次,炮制工艺方面,不同省份的中药饮片炮制方法有各自地域特点的工艺,故在收载时对炮制工艺的规定各异。

再者,炮制规范方面,各地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为本地中药材加工、中药炮制、配方、检验提供了依据,限制了外地生产的本地炮制规范没有收载的、不符合本地炮制规范规定的炮制工艺的中药饮片在本地流通。

(二)支持与反对两派并立

由于法规没有对中药饮片跨省销售给出明确的“能”或“否”的答案,过去在地方监管部门执行乃至相关的官司纠纷判决中,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在此暂且称他们为“支持派”和“反对派”。

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在回复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中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

参照这一复函,反对派认为,依据外省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不可在本省流通。如2020年,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复函中明确,在湖南省内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中国药典》或《湖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支持派认为,依据外省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可在本省流通。如2019年,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关于中药饮片销售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外省药品生产企业在我省销售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含片、粉),或销售符合当地省炮制规范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药饮片(含片、粉),无须在我省备案,可以直接销售。

当然,也有在反对和支持之间转变的省份,典型的是江苏

2012年,原江苏省食药监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中药饮片质量监管的通知》中表示:凡在我省市场上销售的中药材及饮片,必须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或《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和使用。

2017年,该省在《关于中药饮片流通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当地省级炮制规范生产的合格中药饮片可以在省内外销售。”

江苏省的这种转变,恰恰说明了中药饮片跨省销售问题亟待解决,也表明了监管部门及时调整政策的决心。

(三)政策利好中药饮片跨省流通

从数量上看,全国28个省(区、市)的炮制规范共收载除药典外的2800多个饮片品种,而2020年版《中国药典》仅收载中药材和中药饮片600余种。可见,地标中药饮片种类远远超过国标中药饮片,限制中药饮片跨省销售不利于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鉴于各省对中药饮片跨省销售问题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这造成了中药饮片生产和经营企业在流通过程中的诸多不便,影响了中药饮片产业的发展。国家药监局此次拟从合理性及合法性上对中药饮片跨省销售规则进行修订,《意见》给出的两种方案都释放了放开中药饮片跨省销售的信号,对于中药饮片跨省销售构成利好,对促进中药饮片产业的发展乃至中医药产业繁荣具有重大意义。

就目前中药饮片流通现状而言,更多从业者赞同采用备案制。

贵州神奇制药OTC营销中心总经理李从选表示,“如果跨省销售仅备案则有利于各省的饮片在全国流通,这对中药的发展壮大是有利的;但如果按照跨省进入市场需要该省药监部门审批,就有准入壁垒、地方保护和权力寻租的问题存在。我个人主张直接备案制,国家层面把控地方省级标准。按照省标准,质量不合格,则废除该省该品种的地方标准即可。”

地标中药饮片跨省销售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地标中药饮片的标准制定并非为了限制中药饮片跨省销售,而是在药品质量安全上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提出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只要按照地方标准严格炮制并通过检验的中药饮片,在全国范围流通都不应该加以限制。在本省对外省的中药饮片进行备案后,充分放开外省中药饮片的准入,而在本省流通过程中进行动态监管,既满足了老百姓对药品安全性、可及性的要求,又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同时也与国家推进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政方针相适应。

可以预见,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中药饮片的市场活力将进一步释放,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老百姓都将从中获益。(来源:中国药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9

回帖

2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1
发表于 2023-11-30 21: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允许按省外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在省内流通销售

关于中药饮片流通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食药监药通函【2017】324号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按外省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流通监管问题的请示》(宁食药监药通(2017]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禁止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依照本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向其他省份销售的规定。因此,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按照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当地省级炮制规范生产的合格中药饮片可以在省内外销售。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30日
QQ图片20231130202121.pn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20

回帖

33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33
发表于 2023-12-1 11: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日升 于 2023-12-1 11:47 编辑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23-11-29 20:36
安徽也允许本省企业按外省炮制规范(标准)生产中药饮片,这个是真支持中药发展与应用,跟江西双标不同
...

安徽省药监局明确系统地回复省政协关于按照外省(区、市)炮制规范在省内生产、销售及外省销售问题——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55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皖卫提〔2021〕117号

李长春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以长三角一体化为契机,推动中药饮片炮制工艺省级互认机制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药品标准分三种:一是国家标准,即药典,二是部(局)颁标准,三是地方标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标准,后者一般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药炮制或中药饮片标准。

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10〕4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范围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针对地方炮制规范中饮片在本省能否销售,各地规定不一,目前国家并未有明确的规定,零售药店等在销售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本省的规定,地方炮制规范收载的饮片其实并未在全国通用。关于地方炮制规范收录饮片在各省(区、市)的流通情况,具体到监管实践中,各地规定不尽相同,部分省(区、市)是可以的,也有部分地方是不可以;具体到长三角地区,目前江苏省是可以,而上海市、浙江省是不可以。

我省可以按照外省(区、市)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能否在外省销售使用需要咨询销售地药品监管部门。如2017年,原安徽省食药监局回复件《关于药品生产企业能否按照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复函》明确:“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标准、本省或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和销售中药饮片,但是饮片执行标准须注明具体饮片炮制规范名称或标准编号。我省企业按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能否在外省销售需具体咨询销售地药品监管部门。”

安徽是中医药资源大省和中药产业大省,中药材资源极为丰富,中药材品种达3578种,居华东首位、全国第6位。我省2019 年 12 月启动《安徽省中药材标准》的编制工作。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具体负责,全省16家市级药品检验机构、4所高校、10家企业共32家单位联合参与。目前,已印发《安徽省中药材标准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完成了《安徽省中药材标准》的品种遴选,发布了《安徽省中药材标准》研究技术指引,完成了120个品种845 批次样品市场收集、野外采集、专家鉴定、样品分发工作以及部分品种的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制定工作。

此外,我省高度重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在制定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纳入五年规划。在制定《安徽省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共同打造健康长三角,深化中医药传承创新合作。同时在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具体举措》中将长三角区域中医药一体化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予以重点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会同省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争取支持,借助长三角一体化东风,推动沪、浙、皖三省市建立中药饮片炮制工艺省级互认机制,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发展处

联系电话:0551-62998553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31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中文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