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允许按照外省药品监督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生产和销售中药饮片的建议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按照外省药品监督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生产和销售中药饮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药饮片炮制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中医药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独特的传统制药技术。饮片炮制方法规范与香,直接关系到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关系到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省级饮片炮制规范是对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地方临床习用饮片品规和炮制方法的补充,是地方饮片加工、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在回复原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明确:“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
为进一步鼓励中医守正创新、传承发展,近年来,国家药监局陆续出台了《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关于 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备案程序及要求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强化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统一管理,同时,国家药监局正加快制订全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统一各地中药饮片标准,促进中药饮片产业的规范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国家药监局的沟通汇报。推动完善中药饮片标准体系,同时,力加强调查研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加强中药饮片标准管理,推进我省中药饮片产业健康发展。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