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 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21年 第38号)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规范我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特此通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申报和制定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国家药典委员会有关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及要求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新疆配方颗粒标准)的研究申报、技术审评、复核检验及制定发布等。
三、基本原则
(一)品种遴选
新疆配方颗粒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临床使用需求,确定需起草质量标准的品种。遴选的品种需满足以下要求:
1.国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未收载;
2.对应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已有国家或自治区中药材、中药饮片现行有效标准;
3.拟定的生产工艺符合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二)标准制定/修订研究
新疆配方颗粒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中国药典》中药质量标准研究制定技术要求、国家药监局《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指导文件开展全项目研究,并经省级(含副省级城市)药品检验研究机构开展标准复核和质量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研究后认为可不纳入标准正文的检验项目,应在标准起草说明中阐述理由。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申报单位按照国家药监局《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等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标准的起草和复核后,按本程序申报资料要求(附件3)整理申报资料,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提交申报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五份和一套电子版资料)。
受理中心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4.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按照规定需要在告知时一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回。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补正资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技术审评
对已受理的品种,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管理处(以下简称注册处)牵头,自治区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查验中心)具体实施,于20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技术审评。对需要补充研究的,审评查验中心原则上提出一次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补充要求和时限,以书面方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技术审评时限;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准申报。通过技术审评的标准,审评查验中心根据专家组意见,开具全部或部分项目的标准复核检验送样单(已完成标准复核检验的品种除外)。必要时,可组织对标准研究现场进行核查。
专家审评产生的费用由自治区药监局按照相关标准支付。
(三)标准复核
申报单位凭标准复核检验送样单,向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下简称药检院)送至少三批样品、必要的其他样品及申报资料,药检院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50日内完成标准复核及样品检验,并将标准复核意见及检验报告一并转审评查验中心。符合要求的,审评查验中心出具技术审评报告连同拟公示的标准及申报资料一并转交注册处。
(四)标准公示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将新疆配方颗粒标准在自治区药监局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审评查验中心、药检院根据征求意见完善标准,并将标准正文及其编制说明报自治区药监局。
(五)核准发布
经自治区药监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自治区药监局网站公开。
(六)标准备案
新疆配方颗粒标准发布后30日内,自治区药监局将标准发布文件、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未收到国家药典委员会备案异议的品种,标准从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之日后40日起实施。
五、标准管理
(一)自治区药监局颁布的每个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赋予一个标准编号,标准编号格式为:新PF+四位顺序号+四位年号。标准变更的,在首次标准编号后加变更次数号“—X”,如“—1”。
(二)新疆配方颗粒标准颁布实施后,标准申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标准适用性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提出修订标准。
(三)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颁布实施后,相应品种的新疆配方颗粒标准废止。
(四)对不适合继续收载或不符合收载范围的新疆配方颗粒标准,经评估,自治区药监局发文废止。
(五)自治区药监局建立新疆配方颗粒标准审评专家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依法依技术要求开展审核,确保审核结果科学、公平、公正。
附件:1.承诺函
2.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申报表(略)
3.关键数据索引表(略)
4.申报资料目录及要求
5.基本情况撰写要求
6. 量质传递数据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