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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及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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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2-2


(三)专家评审阶段(2026 年 7—8 月)

1.完善评审数据库。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建立评审药品数据库,论证确定评审技术要点。

2.专家评审。组织药学、临床、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障、工伤保险等方面专家开展联合评审。经评审,形成拟调入基本目录(包括直接/谈判/竞价调入等方式)、拟调出基本目录、拟按续约规则处理、拟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等方面药品的建议名单。同时,论证确定药品的主规格、参照药品和支付范围,以及基本目录凡例、药品名称剂型、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对于简易续约的药品,组织专家按规则确定下一个协议期的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

3.拟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名单提交商保评审专家进行复评,形成最终意见。

4.反馈结果。通过目录调整模块向相关企业反馈结果。

(四)谈判/竞价/价格协商阶段(2026 年 8—9 月)

1.完善谈判/竞价药品报送材料模板。

2.根据企业意向,组织提交相关材料。

3.开展测算评估。组织专家通过职工/居民医保基金测算、药物经济学等方法开展评估,提出基本目录医保支付标准的评估意见。

4.加强与企业的信息沟通。就药品测算评估的思路和重点与企业进行面对面沟通,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和诉求。

5.开展现场谈判/竞价。根据评估意见组织开展医保药品谈判/竞价,现场签署结果确认书。

6.谈判/竞价成功的药品纳入基本目录,并签署谈判/竞价协议以明确相关方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简易续约的药品同期签署续约协议。

7.参与价格协商的商保创新药品按模板提交材料,专家开展测算评估后提出协商价格的评估意见。组织企业进行现场价格协商,协商成功的药品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并签署承诺书。
经专家评审建议既可以调入基本目录也可以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应先开展基本目录谈判,谈判失败的进入价格协商环节。

(五)公布结果阶段(2026 年 10—11 月)

公布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发布 2026 年基本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并组织地方做好落地执行工作。

四、专家构成及职责

(一)基本目录

1.评审专家
基本目录评审专家分为综合组专家和专业组专家。综合组专家由作风正、业务强、熟悉并热心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事业,自愿参加目录评审的药学(含中药学)、临床(含中医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障、工伤保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通过各省级医保部门、相关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推荐。专业组专家由各临床专业的医务人员组成,主要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相关全国性学术团体推荐。
基本目录评审专家主要负责对纳入评审范围的药品名
单提出评审意见,并对主规格、参照药品、支付范围、药品评价与评分,以及基本目录凡例、药品名称剂型、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调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其中专业组专家主要参与本临床专业领域内药品的评审工作。

2.测算专家
测算专家由各省级医保部门和相关学术团体推荐的医疗保障、药物经济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医疗保障、药物经济学专家主要负责对需谈判/竞价药品提出评估意见。
3.谈判专家
谈判专家由医保部门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与药品企业进行现场谈判/竞价。

(二)商保创新药目录

参与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的专家主要通过相关部门、行业学协会、商业保险公司和省级医保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

1.评审专家
设立商保创新药目录评审专家组,由熟悉商业保险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拟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进行复评,形成最终意见。

2.测算专家
测算专家由商业保险、药物经济学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相关药品提出价格协商意见。

3.价格协商专家
价格协商专家由商保专家、医保部门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与药品企业进行现场价格协商。

五、监督机制

(一)主动接受监督

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对准备、申报、专家评审、谈判、公布结果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公开发布工作方案、续约规则和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及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并对形式审查最终结果进行公告。加强与企业的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面对面沟通等方式建立沟通机制,提高目录调整工作的透明度。在目录调整期间,设立专项电话和邮箱,接受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医药企业等的监督。

(二)完善内控机制

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制定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目录调整工作公正、安全、有序。

(三)强化专家监督

进一步加强专家管理,明确专家遴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包括专家资质、抽取、职责等方面,强化专家责任和义务,健全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专业能力培训。所有评审、测算工作全程留痕,确保专家独立、公正提出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对外宣传等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严控评审测算信息的知悉范围。未经批准,不得以国家药品目录评审、测算、谈判等专家名义公开参与活动。

(四)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

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强信用管理,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信息、违法违规,以及其他失信行为,查实后将视情节与目录管理挂钩,实现联动,督促相关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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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


附件2
2026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


根据《2026 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为做好 2026 年药品目录调整申报工作,现就申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

1.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外药品,可以按程序申报(可多选):
(1)2021 年 1 月 1 日(含,下同)至 2026 年 6 月 10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的新通用名药品,仅因转产、再注册等单纯更改通用名的药品除外。
(2)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或已完成技术审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3)2020 年 1 月 1 日后国家药监部门附条件批准上市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期间转为常规批准的新通用名药品(不含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4)2026 年 6 月 1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纳入现行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5)纳入《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 年)的药品。
(6)2026 年 6 月 1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首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五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以及《第一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三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四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药品。
(7)2026 年 6 月 1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说明书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中包含有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第二批罕见病目录》所收录罕见病的药品。
(8)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谈判准入的品种,因未能成功续约而被调出目录的,首个同通用名药品于 2021 年 1 月 1日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期间获批上市的,但原谈判企业品种不能申报。

2.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目录内药品,可以按程序申报(单选):
(1)2026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且不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2)2026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未发生重大变化,因适应症与医保支付范围不一致,主动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3)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或已完成技术审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主动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和目录内其他药品。

协议有效期包括谈判协议有效期和续约协议有效期。

(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

1.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符合前述基本目录外药品申报条件(1)或条件(7)的独家药品,可以单独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或同时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基本目录。

2.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或已完成技术审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主动申请调整的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

(三)基本目录内 2026 年 12 月 31 日支付标准到期的竞价药品若不符合基本目录内条件 3 不需要申报。

(四)中药饮片不需要申报。

二、申报主体

符合申报范围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授权主体。今年谈判材料拟线上填报,申报材料与谈判材料需使用同一账号填报。

三、申报方式

统一采取网上申报,无需邮寄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报内容

(一)包括申报材料和摘要幻灯片,内容涉及药品基本信息、有效性信息、安全性信息、创新性信息、公平性信息等,申报摘要幻灯片内容要与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二)申报材料是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主要参考,请申报主体认真填报。填报前,请仔细阅读申报操作指南和相应填写项目的说明,并确保填报文字准确、表达简练清晰。

(三)申报纳入目录的药品和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目录内药品,原则上申报的支付范围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一致。

(四)汇率、价格费用数据等信息以截至 2026 年 5 月31 日最新数据为准,说明书以获得批件之日为准。独家药品的认定以 2026 年 6 月 10 日前正式批准药品情况为准(预申报的另行判定)。

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见“2026 年基本医保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申报模块”。

五、申报流程

(一)接收申报

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2026 年基本医保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申报模块”(
https://fuwu.nhsa.gov.cn)在线提交申请。网上申报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1 日 9:00 至 6月 10 日 20:00(10 天),到期后申报入口将自动关闭。2026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技术审评,但尚未获得正式批件的药品或适应症可预填报,待批准上市后于 7 月 3 日前补充提交相关上市证明材料。未预填报的药品不予补充申报。

申报主体在申报前须按要求进行注册,获取唯一单位账号等信息。同一申报主体只对应一个账号,禁止重复注册。同一申报主体申报多个药品应在同一账号下申报。曾经注册过的有效账号,可以延续使用。申报账号是后续反馈信息、填报和补充材料、签署协议的唯一渠道,请注意保管。

请申请人尽量不要在申报最后一天提交材料,避免因系统到期关闭、网络拥挤等原因造成无法提交等情况。

(二)形式审查

1.审查。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规则对药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请联系人保持手机畅通,以便接收通知和按要求补充材料。审查结果按申报目录类别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2.公示。形式审查初步结果及企业填报药品信息(除经济性以外)将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 7 日内接受企业邮件申诉及社会意见反馈。

(三)反馈结果

公示结束后,根据反馈意见建议组织重新核定,形成形式审查最终结果,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并通过“2026年基本医保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申报模块”反馈企业。

六、咨询渠道

申报期间开通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解答申报相关问题。
咨询电话:010-89061448,89061449
电子邮件:YBML001@nhsa.gov.cn
咨询邮件主题统一命名格式为: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如张某-XX 制药-138XX)
咨询时间(共 10 天):2026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9 日,9:00-17:00;6 月 10 日 9:00-20:00

附件:申报药品摘要幻灯片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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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家医保目录及商保目录调整申报指南·药品摘要幻灯片要求

附件
申报药品摘要幻灯片要求

一、需提供幻灯片的药品范围

(一)所有目录外的申报药品。

(二)按本指南“基本目录内条件 2、3”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申报的药品。

二、幻灯片内容

(一)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申报目录类别;药品通用名称;注册规格;说明书适应症/功能主治(概述);用法用量;中国大陆首次上市时间;目前大陆地区同通用名药品的上市情况;全球首个上市国家/地区及上市时间;是否为 OTC 药品;参照药品建议、与参照药品或已上市的同类药品相比的优势和不足;所治疗疾病基本情况、弥补未满足的治疗需求情况、大陆地区发病率、年发病患者总数等。

(二)安全性

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说明书收载的安全性信息;该药品在国内外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与目录内同类药品安全性方面的主要优势和不足。

(三)有效性

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试验和真实世界中,与对照药品疗效相比较该药品的主要优势和不足;临床指南/诊疗规范推荐情况;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出具的《技术评审报告》中关于本药品有效性的描述;与目录内同治疗领域药品相比,该药品有效性方面的优势和不足,(中成药)组方合理性和发挥中成药治疗优势的有关描述。

(四)经济性(目录内申报药品提供)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协议期内大陆地区药品销售金额(含全部规格,如非独家,可主要介绍本企业产品的情况)、当前价格费用情况、预计未来两年销量和对医保基金的影响等。

(五)创新性

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创新点;该创新带来的疗效或安全性方面的优势;是否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药品注册分类;(中成药)传承性情况。

(六)公平性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能够弥补药品目录短板;临床管理难度及其他相关情况。目录外药品还需要提供价格费用(包括单价、日均或疗程费用、建议参照药品的价格费用)等信息。

三、格式规范

(一)格式

文件类型为 PPT 幻灯片格式,片子总数控制在 10 张(含)以内(不含首页、目录页)。

(二)容量

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50M。

四、其他要求

(一)幻灯片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申报企业对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申报企业对幻灯片内容的全面、准确、完整负责,与提交的其他申报资料一致。

(三)禁止出现国家机关、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的姓名、照片、图像等,以及其他误导性、诱导性、夸大性内容。患者的姓名、照片、图像等做隐私保护处理。

(四)摘要幻灯片同时提交两个版本,版本一为标准版本,命名为“药品通用名(PPT1)”,版本二为不含经济性/价格费用信息的版本,其余与版本一完全一致,命名为“药品通用名(PPT2)”。

(五)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要求制作摘要幻灯片,如有不符将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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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家医保目录及商保目录调整·谈判药品续约规则

附件 3
谈判药品续约规则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有关要求,现分类制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续约规则如下。

规则一 简易续约

一、条件

协议将于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 31 日到期,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可以简易续约,续约有效期 2 年。

1.独家药品。〔以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6 月 10 日(含)前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同通用名药品数量为准,预申报的另行判定,下同〕

2.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未超过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企业预估值,即当年填报的支付范围内的药品销售金额,下同)的 200%。

3.未来两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幅合理。
(1)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未来两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幅不超过 100%(与本协议期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和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两者中的高者相比,下同)。
(2)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原支付范围满足条件(1)的情况下,因调整支付范围所致未来两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幅不超过 100%。

4.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主要是指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治疗费用明显偏高、该药国内外实际销售价格或赠药折算后的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本轮调整有同类竞品通过评审且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

5.不符合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的条件。

二、规则

(一)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

以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与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的比值(比值 A)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

1.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 31 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未达到 4 年的品种,按以下规则确定其支付标准:
(1)比值 A≤110%,支付标准不作调整。
(2)110%<比值 A≤140%,支付标准下调 5 个百分点。
(3)140%<比值 A≤170%,支付标准下调 10 个百分点。
(4)170%<比值 A≤200%,支付标准下调 15 个百分点。
对于 110%<比值 A≤200%的药品,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同时与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年均药品费用挂钩: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 3 亿元(含)以内的,支付标准按以上规则调整。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 3 亿元-15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 2 个百分点。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 15亿元-30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 4 个百分点。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 30 亿元-60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 6 个百分点。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 60亿元以上的,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 10 个百分点。

2.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 31 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达到或超过 4 年的品种,其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在前述计算值基础上减半。

(二)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

分两步。第一步先计算原支付范围的下调比例,形成初步支付标准。第二步,将因本次调整支付范围所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加值,与原支付范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和本协议期内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两者中的高者相比(比值 B),在初步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则调整,形成最终支付标准。

1.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 31 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未达到 4 年的品种,按以下规则确定其支付标准:
(1)比值 B≤10%,支付标准不作调整。
(2)10%<比值 B≤40%,支付标准下调 5 个百分点。
(3)40%<比值 B≤70%,支付标准下调 10 个百分点。
(4)70%<比值 B≤100%,支付标准下调 15 个百分点。
对于 10%<比值 B≤100%的药品,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同时与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年均增加值挂钩: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年均增加值 3 亿元(含)以内的,按以上规则调整。年均增加值在 3 亿元-15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 2 个百分点。年均增加值在 15 亿元-30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 4 个百分点。年均增加值在 30 亿元-60 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 6 个百分点。年均增加值在 60 亿元以上的,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 10 个百分点。

2.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 31 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达到或超过 4 年的品种,其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在前述计算值基础上减半。

三、程序

1.申报环节,组织企业提交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谈判药品,在申报环节按要求提交药品近年销量、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加值、国际价格情况、国内外慈善赠药等资料,以及是否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等。

2.专家评审环节,确定初步结果。
评审专家对药品进行评审,确定该药品是否符合简易续约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药品,由综合组中的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专家按本规则确定支付标准。

3.双方确认并签署协议。
将续约结果通知相关企业。如无异议,按程序组织企业确认并签署协议。

4.印发新版目录,公布正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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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家医保目录及商保目录调整·谈判药品续约规则 2-2


四、其他
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注册分类标准批准的 1类化学药品、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 类中药,续约时如比值 A 大于 110%且未超过 200%,企业可以按程序简易续约,也可以申请通过重新谈判确定下调比例,重新谈判的下调比例可不一定高于按简易续约规则确定的下调比例。如谈判失败,调出目录。

2.目录调整当年协议未到期的谈判药品,如需调整支付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本规则(二)确定下调比例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新的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补充协议到期时间与原协议到期时间一致。
(1)独家药品。
(2)目录调整当年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
用未超过当年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的 200%。(比值A)
(3)未来一年因调整支付范围所致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幅不超过 100%(与原支付范围的当年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和当年实际发生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中的高者相比)。(比值 B)

3.对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若企业不同意按本规则。

(二)调整支付标准,可申请重新谈判并提交相应的资料,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是否调整支付范围。

4.目录调整当年协议到期且前一年按简易程序增加了适应症的品种,如前一年因比值 A 超量导致支付标准下调,在计算续约降幅时,扣减前一年因比值 A 导致的降幅,直至扣减为零。

5.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医保部门统计。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目录调整前 1 年全年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目录调整当年前 4 个月(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4)×12。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年均药品费用=〔目录调整前 1 年全年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目录调整当年前 4 个月(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4)×12〕/2。

6.企业和医保方对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存在较大分歧的,允许企业方补充提交数据资料并进行协商。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以医保方数据为准。

规则二 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一、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可以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1.非独家药品。

2.截至目录调整当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时间达到 8 年的药品。

二、规则

1.原则上列入常规目录乙类。

2.支付标准的确定:
(1)政府定价的麻精类药品,根据政府定价确定支付标准。
(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根据集采政策确定支付标准。
(3)非独家药品,鼓励各省级医保部门根据仿制药的价格水平调整制定该通用名药品在本省份的支付标准。
(4)满足前述条件 2 的独家药品,按以下规则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①按简易续约规则确定下调比例;
②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年均实际药品费用超过 3 亿元(不含)的,支付标准下调 10 个百分点;支付标准的最终下调比例取①和②两者中的高值。
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通过重新谈判确定支付标准后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3.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出台后,按照相应规则执行。

三、程序
1.申报环节,组织企业提交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谈判药品,在申报环节按要求提交药品近年销量、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加值、国际价格情况、国内外慈善赠药等资料,以及是否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等。

2.专家评审环节,确定初步结果。
评审专家对药品进行评审,确定该药品是否纳入常规目录管理、是否调整支付范围等。对符合条件 2 的药品,由评审专家按本规则确定支付标准的调整方式。

3.评审结束后,将初步结果反馈企业。

4.印发新版目录,公布正式结果。

规则三 重新谈判

一、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协议期内独家药品纳入重新谈判范围:

1.不符合简易续约条件的药品。

2.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注册分类标准批准的 1类化学药品、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 类中药,虽符合简易续约条件,但企业按程序主动申请通过谈判确定支付标准的品种。

二、规则

按规则重新谈判。

三、程序

1.申报环节,组织企业提交资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谈判药品,在申报环节按要求提交药品近年销量、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国际价格情况、国内外慈善赠药等资料,以及是否调整支付范围等。

2.专家评审环节,评审确定是否纳入谈判范围。
由评审专家对药品进行评审,确定该药品的竞争环境是否变化、是否调整支付范围等,并最终确定该药品是否纳入谈判范围。

3.谈判环节,开展谈判。
按程序组织开展谈判。

4.印发新版目录,公布正式结果。

四、其他

1.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注册分类标准批准的 1类化学药品、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 类中药,续约时如比值 A 大于 200%,重新谈判的下调比例可不一定高于按比值 A为 200%的下调比例。如谈判失败,调出目录。

2.由于调整支付范围而进行重新谈判的,如谈判失败,则按照本规则确定的程序以原支付范围进行重新谈判或简易续约。

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

二、药品连续纳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年份的计算规则:以 2026 年目录调整为例(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至 2025 年谈判新增的药品,纳入目录的时间分别为8 年、7 年、6 年、5 年、4 年、3 年、2 年、1 年。

三、数据来源:

1.医保部门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反馈“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企业可查询。

2.2024 年及之后谈判新增和重新谈判品种,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以谈判现场签署的《谈判结果确认书》为准,2024 年及之后简易续约的品种,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以国家医保信息平台中企业当年申报时填报的数据为准。

四、国家医保局负责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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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国家医保目录及商保目录调整·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

附件4
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制定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如下:

一、条件

经专家评审,建议新增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非独家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政府定价药品除外。

二、规则

1.医保方组织测算专家按程序进行测算,提出医保支付意愿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准入门槛。
2.参与申报的企业按程序提交报价。企业报价分别与医保支付意愿对比,只要1家企业参与并报价不高于医保支付意愿,则该通用名药品纳入医保乙类目录,否则该通用名药品不纳入。企业报价不能高于历年申报时提交的价格。
3.药品通过竞价纳入医保目录的,取各企业报价中的最低者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企业报价低于医保支付意愿的70%,以医保支付意愿的70%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4.药品有多个规格的,选取临床最常用规格进行竞价。竞价成功后,其他规格支付标准原则上按照差比价规则确定。

5.药品通过竞价纳入医保目录的,凡参与报价的企业均需承诺在竞价有效期内,向全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该药品的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同通用名下药品挂网价格高于支付标准1.8倍的,予以黄标预警标识;挂网价格高于支付标准3倍的,予以红标预警标识。

6.竞价不影响该药品通用名被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范围。集中采购中选或政府定价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

7.竞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

8.竞价药品支付标准有效期到期后,经专家评审同意后,原则上纳入常规目录乙类。国家新的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出台前,可暂执行现行支付标准。

三、程序

1.专家评审。申报后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经过专家评审程序确定竞价资格。

2.提交资料。参与竞价的药品,申报企业参照谈判药品的要求提交资料。

3.专家测算。医保方组织测算专家对该通用名药品进行评估,确定医保支付意愿。

4.企业竞价。参加竞价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价并提交承诺书。医保方组织谈判专家按规则就企业报价与医保支付意愿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可以纳入医保目录。现场签署确认书。如成功纳入医保目录,则按规则确定该通用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5.公布结果。竞价结果与新版医保目录同步发布。

四、其他

1.参与竞价的企业须保证市场供应,无合理理由,不得断供。企业供应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在一个月内报国家医保局。

2.参与竞价的企业须保证不与其他企业串通竞价、协商报价。与申报同品种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的关系或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遵守竞价规则和纪律要求,不干扰竞价工作秩序,不会在竞价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考虑到药品情况比较复杂,如遇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同企业说明书存在很大差异、不同企业规格不相同等),医保方可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与企业充分沟通。

4.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为基础支付;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高出部分由参保人承担。

5.对于竞价准入的药品,鼓励各地医保部门开展探索,支持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提升供应保障水平,支持临床优先使用。

五、举例

某药品有ABC三家企业生产,AB两家企业参与现场竞价,经测算医保支付意愿为100元。

企业报价情况:

1.若AB报价均高于100元,没有企业入围,该药品通用名不被纳入《药品目录》。

2.AB报价中有一家低于100元,该药品通用名被纳入《药品目录》,支付标准取AB报价中低者。其中,如有企业报价低于70元,该药品的支付标准为70元。

3.若竞价成功,参与竞价的AB,应当承诺向全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药品的价格不能超过参与竞价的报价。同时,ABC挂网价格高于支付标准1.8倍的予以黄标预警标识,高于支付标准3倍的予以红标预警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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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
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
常用问答(2026 年版)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6 年 5 月



编者按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以来,经过多年实践和完善,已经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客观、公平的工作程序和比较稳定的调整政策。2025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制定发布了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为使社会各界对政策理解更加深入,使企业开展工作更有针对性,基于今年目录调整工作的优化和调整内容,我们更新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常用问答》,供参考。因时间仓促,如有不准确之处,请以我局正式印发的文件、公告等为准。

                                                                                                 2026 年 5 月



目录
一、工作流程介绍....................................................................... 1
(一)准备阶段 ...........................................................................2
(二)申报阶段 ...........................................................................2
(三)专家评审阶段 ....................................................................4
(四)谈判/竞价/价格协商阶段 ....................................................5
(五)公布结果阶段 ....................................................................6
二、政策问答............................................................................... 9
(一)政策问题 ............................................................................9
1.今年目录调整的政策导向是什么?............................................. 9
2.今年目录调整有哪些变化?........................................................11
3.《续约规则》有哪些需重点关注和说明的信息?........................12
4.如何理解《竞价规则》及本年度最新变化?...............................14
5.申报材料和谈判材料的作用?....................................................16
6.怎样理解商保创新药目录?........................................................17
(二)技术问题 ...........................................................................18
1.基本目录不同申报条件有哪些注意要点?...................................18
2.商保创新药目录申报条件有哪些注意要点?................................22
3.今年医保信息系统目录调整模块有哪些变化?............................23
4.什么是参照药品?......................................................................24
5.什么是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25
6.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的支付标准是什么?...................................26
7.谈判/竞价协议履行应注意哪些要点?.........................................26



一、工作流程介绍

2026 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工作主要包括 5 个阶段,分别是:准备阶段、申报阶段、专家评审阶段、谈判/竞价/价格协商阶段以及公布结果阶段(见图 1)。
1.png
图 1:工作流程图
基于 2026 年度《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对工作程序的介绍,现对每阶段相关重点工作内容补充介绍如下:

(一)准备阶段


此阶段为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国家医保局”)内部准备工作环节,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成立年度目录调整工作专班,明确工作人员任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和制度,组织保密廉政教育。二是根据年度目录调整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优化《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以下简称《续约规则》)、《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以下简称《竞价规则》)等重要技术规则文件并征求社会意见。三是开发完善目录调整模块(主要实现企业网上申报、专家评审、结果反馈及确认函上传、谈判材料报送和协议签署等功能)。四是正式发布《工作方案》、《申报指南》、《续约规则》及《竞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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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商保药品目录调整常用问答(2026 年版)·工作流程介绍·申报阶段

(二)申报阶段

此阶段主要包括企业申报(含预申报)、申报材料初步形式审查、初审结果公示、复核及公告。具体内容:

一是企业自主申报。企业依据《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通过目录调整模块端口进行注册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支持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填报时,请仔细阅读《2026 年基本医保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调整申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及相应填写项目的说明,确保填报文字准确、表达简练清晰。申报期间,企业可通过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与国家医保局进行沟通。2026 年申报期为 6 月 1 日至 10 日,建议企业做好时间统筹,尽量避免在最后 2 至 3 天集中申报。已完成技术审评但尚未获得正式批件的企业可进行预申报,并最晚在 7 月 3日(含)前根据系统反馈要求,尽快补充批准上市后的相关证明材料(注册批件、说明书等)

二是初步形式审查。国家医保局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药品信息及摘要幻灯片逐一进行审查,并向相关部门核实信息,形成初步形式审查意见。企业可通过目录调整模块,根据形式审查反馈意见补充材料。审查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不通过的原因为“不符合申报条件”。

三是公示。将“通过初步形式审查的申报药品名单”及相关申报内容,以及“非独家的协议未到期谈判药品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并接受监督。公示的申报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公平性(不含经济性)方面的信息,以及申报药品摘要幻灯片(不含经济性)。

四是复核。对公示期间相关各方反馈的意见梳理,就存疑药品信息再次向相关部门核查,形成形式审查最终结果。

五是公告。最终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名单在国家医保局官网进行公告,并同步通过目录调整模块推送至各申报账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个药品通过形式审查,只代表其符合申报条件,具备了参与目录调整后续工作流程的资格,不代表其已经纳入了基本目录或商保创新药目录

(三)专家评审阶段

此阶段主要开展综合组和专业组专家的联合评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是建立评审药品数据库,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开展临床分组,涉及多个临床科室的药品,可以多组(最多 3 组)讨论评审。

二是综合组与专业组开展联合评审,专家组对纳入评审范围的药品名单,通过“集体讨论+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评审意见。对于目录外药品,评审意见包括:拟谈判新增(独家药品)、拟竞价新增(非独家药品)、拟直接新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和已经政府定价的药品)、拟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建议名单(先谈判后价格协商/直接价格协商),以及未通过评审。对于目录内药品,评审意见包括:拟纳入常规目录、拟调出目录、拟简易续约、拟谈判续约等。同时,论证确定通过评审药品的谈判/竞价主规格、参照药品和支付范围,以及基本目录凡例、药品名称剂型、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调整内容。拟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建议名单提交商保专家组进行复评,形成“拟价格协商”或“未通过评审”的最终意见。

三是通过目录调整模块向相关企业反馈评审结果,反馈内容包括:是否通过评审、主规格、参照药品和支付范围。对于通过评审的药品,企业应按要求下载谈判/竞价/价格协商确认函或续约确认函。

(四)谈判/竞价/价格协商阶段

确定参加谈判/竞价/价格协商的企业进入本阶段。本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织企业提交谈判/竞价/价格协商材料,组建测算和谈判专家组开展测算与谈判,与企业一对一沟通,以及开展现场谈判/竞价/价格协商等主要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企业根据专家评审反馈结果,自主确认是否参与谈判/竞价/简易续约或价格协商,并提交相应确认函(放弃参与的企业也须提交)。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解读活动,就后续测算环节进行政策解读。

二是确认参与谈判/竞价/价格协商的企业按照对应材料模板报送材料,并同步提交相关的资质材料。

三是开展测算评估。基金专家组和药物经济学专家组分别从职工/居民医保基金影响和药物经济学评价两方面,对谈判/竞价药品提出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评估意见。商保专家组对拟价格协商的药品开展测算,并提出协商价格的评估意见。

四是企业一对一沟通。在测算期间,与企业就测算要点、测算基本思路、需要补充的材料,以及谈判/竞价/价格协商的基本情况等与企业进行面对面沟通。

五是开展谈判/竞价/价格协商。根据测算评估意见形成基本目录的医保底价,组织开展现场谈判/竞价,并现场签署谈判/竞价结果确认书(谈判/竞价失败的企业也须签署确认书)。对于经专家评审建议既可调入基本目录、也可调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应先参与基本目录谈判,谈判失败的进入价格协商环节。根据评估确定的协商价格开展现场价格协商,协商成功后签署结果确认书(协商失败的企业也须签署确认书)。

六是谈判/竞价成功的企业,须通过目录调整模块确认协议信息(包括药品名称、主规格、支付标准、支付范围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并完成协议签订,价格协商成功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企业,须签署承诺书。

(五)公布结果阶段

此阶段主要工作包括:一是进行两版目录编排,正式发布新版目录,并提出落地执行的相关要求。二是开展新闻宣传和解读。三是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在各地的贯标和更新工作。四是指导地方做好新增药品的挂网工作。如药品申报纳入基本目录或商保创新药目录,流程如下图 2 和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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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基本目录申报全流程示意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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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商保创新药目录申报全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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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商保药品目录调整常用问答(2026 年版)·政策问答·(一)政策问题


二、政策问答

(一)政策问题

1.今年目录调整的政策导向是什么?

答: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坚持“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充分发挥医保“战略购买”和“价值购买”特性,秉持聚焦临床需求的鲜明导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工作原则,引导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体现医保综合价值。具体政策导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牢牢把握“保基本”原则。以医保基金安全为底线,对进入目录的药品,更关注“雪中送炭”,控制“锦上添花”。

二是坚持“战略购买”,实现需方牵引。对申请进入基本目录的药品,独家品种采用谈判方式、非独家品种采用竞价方式确认医保支付标准后纳入目录。同时,对基本目录内谈判药品的临床使用情况做好监测,及时掌握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确保药品的可及性。

三是“真支持创新、支持真创新、支持差异化创新”。建立了覆盖申报、评审、测算、谈判等全流程的支持创新机制。借助卫生技术评估等技术工具,以“患者健康获益”为核心,从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公平性等多个维度综合研判药品价值,并对创新价值进行量化和分级。药品纳入基本目录后,通过优化续约规则,合理控制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降价幅度,稳定新药预期。同时,允许 1 类化学药品、1 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 类中药(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注册分类标准,以下简称“1 类新药”)在触发简易续约降价机制的情况下可申请重新谈判,其降幅可不一定高于简易续约确定的下调比例。

四是建立基本目录和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衔接机制。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创新药拓展更多支付空间。对于已纳入《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 年)》的药品,可申报基本目录(即目录外申报条件 5),不受上市时间五年内的限制。同时,允许已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药品因新增适应症/功能主治进行(预)申报(即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申报条件 1)。

五是注重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性。不限定申报药品的治疗领域,满足各治疗领域用药需求。对于基本目录保障尚不充分或存在保障空白的领域,如鼓励研发儿童用药、罕见病用药等,不限制上市时间,关注患者需求,着力弥补临床用药需求短板。

六是调进调出相并重。建立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监测机制,对于临床价值不高且可被其他品种替代、长期未生产使用、无法保障有效供应的药品,以及按照《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药品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仍为“尚不明确”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的药品,重点考虑调出基本目录。

七是坚持开放包容。目录调整工作不区分企业规模和所有制属性,内资外资、国企民企、中药西药,所有符合条件的药品一视同仁。

2.今年目录调整有哪些变化?

答:除按规则对药品获批和修改适应症的时限要求进行顺延外,今年目录调整工作有以下四点主要变化:

一是允许“预申报”。今年目录调整申报时间较往年提前了 1 个月左右。为减少对创新药行业的影响,对于在 2026年 6 月 10 日(含)前尚未正式获批、但已经完成技术审评的药品,可以进行预申报。结合药监部门相关规定,进行预申报的药品需持续关注系统反馈意见,在 7 月 3 日(含)前按要求尽快补充提交正式的药品注册批件和说明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即可纳入今年目录调整范围。需要说明的是,未在 6 月 10 日完成技术审评,但在 7 月 3 日前获批上市的药品不符合申报条件。

二是新增 3 条目录外药品的申报条件。具体包括:(1)纳入 2025 年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的药品;(2)2020年 1 月 1 日后国家药监部门附条件批准上市且于 2023 年 1 月1 日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转为常规批准的新通用名药品(不含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3)2020 年以后谈判准入的品种,因未能成功续约而被调出目录的,其首个同通用名药品于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期间获批上市。上述调整既适当拓宽了目录外药品的申报范围,也体现了基本目录与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衔接,有利于稳定企业参与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积极性。同时,也允许已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药品因新增适应症进行申报。

三是新增调出的重点考虑品种。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将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部分仍标注为“尚不明确”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善的药品,作为重点考虑调出目录的品种类型之一。

四是用药剂量计算参数调整。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国民体质监测公报数据,国民平均体重水平已普遍提升。因此,在涉及到按体重计算用量的药品费用时,将成人标准体重由原来的 60kg 调整为 65kg 计算,并同步将体表面积修改为 1.68m2,调整后的相关参数也与各地药品挂网时的计算规则保持一致。


3.《续约规则》有哪些需重点关注和说明的信息?

答:《续约规则》充分体现了目录调整工作“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管理思路,有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管理效率最大化。《续约规则》中需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

一是于 2018 年纳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目录,且将于 2026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的独家药品,在依据《续约规则》确定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后,统一转入常规目录乙类管理。部分品种虽然已经纳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满 8 年,考虑到在《续约规则》出台前因新增适应症签署了完整 2年协议的情况,须履行完整协议后再转常规。

二是关于符合简易续约条件药品的支付标准计算。根据比值A、比值B的计算结果,对符合简易续约的药品,其支付标准按相应规则分档下调。
      比值A=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 / 本协议期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100%,
      比值B=因本次调整支付范围所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加值 / 较高值(原支付范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或本协议期内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100%。

比值 A 强调的是原支付范围的药品实际销量与企业预测的比值,重点关注药品是否超出当期销售预期。比值 B 强调的是拟调整支付范围部分的预算新增值,与原支付范围的企业预测销量和实际销量二者中的高值相比,重点关注对医保基金带来的额外占用影响。三是在比值 A
和比值 B 计算方面,以下几种常见情景需额外注意支付标准下调比例的计算:
(1)协议到期前一年新增适应症,需扣减比值 A 降幅。在计算最终降幅时,先计算前一年因比值 A 导致的降幅 Z%,再计算本续约年份因比值 A导致的降幅 X%,比值 B 导致的降幅为 Y%,最终降幅为[(X%-Z%)+Y%)]-(X%-Z%)×Y%。
(2)满 4 年降幅减半的计算要点。如果连续纳入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达到或超过 4 年(今年调整是指 2023 年 3 月 1 日之前纳入基本目录),且需要进行支付标准调整,则降幅减半。例如比值 A 导致的降幅为 X%,比值 B 导致的降幅为 Y%,在最终降幅上减半,计算公式为[(X%+Y%)-X%×Y%]/2。
(3)计算比值 A、比值 B 导致降幅时,需同时结合“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年均药品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年均增加值”绝对值,不同区间梯度增加下调比例。
(4)协议未到期谈判药品申报新增适应症,比值 A、比值 B 的计算数据来源。例如,协议到期时间为2027 年 12 月 31 日,其在 2026 年申报新增适应症,则:计算比值 A 和比值 B 时,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和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均取 2026 年数
据;计算比值 B 的未来一年因调整支付范围所致的纳入支付范围药品费用预算增加值,取 2027 年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续约规则》进行了部分修订。一是较去年进一步细化纳入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目录满 8年的独家药品转入常规目录的支付标准确定方式。具体而言,将支付标准下调比例与年均实际药品费用挂钩,对于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年均实际药品费用超 3亿元(不含)的品种,支付标准下调 10%(方法一);同时,按简易续约规则计算支付标准下调比例(方法二)。支付标准的最终下调比例取两种方法对比后的较高值。如经专家评审认为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则通过重新谈判确定支付标准后,再转入常规乙类管理。二是明确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的计算公式,2026 年数据取前 4 个月数据推算全年。为便于企业提前做好药品续约准备,在按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时,采纳 2025年全年数据和 2026 年前 4 个月数据(以 4 个月数据推算 2026年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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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商保药品目录调整常用问答(2026 年版)·政策问答·(一)政策问题(2/2)


4.如何理解《竞价规则》及本年度最新变化?

答:《竞价规则》是针对非独家药品(即同一通用名下有多家企业生产)进入基本目录的一套竞争性准入机制。竞价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竞价规则》规定的程序产生(示例见下图 4)。参与现场竞价成功的药品,按该企业在竞价时的最低报价,在各省药品招采平台挂网。竞价结果有效期为 2年,到期后经专家评审同意,原则上纳入常规目录乙类。

为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今年《竞价规则》进一步建立了竞价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规则的联动机制。对竞价准入的同通用名下药品挂网价格,增加了“红黄标”预警标识的内容。具体而言,无论企业是否参与现场报价,其同通用名下药品挂网价格超过医保支付标准 1.8 倍予以黄标预警标识,超过 3 倍予以红标预警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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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竞价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确定示例图
以上图 4 为例,如某药品有 A、B、C 三家企业生产,企业 A 和企业 B 参与现场竞价,符合情形 1 至情形 4 均为竞价成功。其中情形 1 和 2,企业 A 和 B 的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因有企业报价低于医保支付意愿的 70%,以医保支付意愿的 70%作为支付标准,企业 C 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 1.8 倍及以上的按规则予以“红黄标”;情形 3,以企业A 的报价作为支付标准,企业 A 和 B 的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企业 C 挂网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 1.8 倍及以上的按规则予以“红黄标”;情形 4,以企业 A 的报价作为支付标准,企业 A 和 B 的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同时企业 B 和 C 挂网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 1.8 倍及以上的按规则予以“红黄标”。

5.申报材料和谈判材料的作用?

答:申报材料是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谈判材料则主要用于测算工作,企业须根据国家医保局提供的模板准备,是医保底价测算的重要参考。
申报材料除保持真实性和合理性之外,还需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药品特点。申报材料应重点突出药品的核心特点,包括给药途径、药物代谢动力学、用法用量、适应症以及同治疗领域其他药品的相关情况等。

二是突出与参照药品或同类药品对比的优势。申报材料应突出申报药品与参照药品或同类药品在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公平性(含经济性)方面的比较优势。其中,在有效性、安全性方面,应优先使用和展示临床随机对照试验(RCT)结果、权威指南等循证级别高的证据。

三是规范制作申报摘要幻灯片。
申报摘要幻灯片(PPT)是企业展示药品核心价值的“视觉名片”。其内容须与目录调整模块中填报的内容保持一致,做到文字准确全面、表达简练清晰。具体要求可参考《申报指南》中的“附件:申报药品摘要幻灯片要求”部分。

谈判材料同时分别提供给药物经济学专家组、基金专家组和商业保险专家组,用于测算工作。一方面,药物经济学专家通过药物经济学评价证据、国内挂网价格、国际价格、同类竞品价格比较等多种方法,综合测算确定基准支付标准。能够提供一个完整的药物经济学报告对专家正确认识该药品价值非常重要。若企业没有足够的精力或时间准备常见的成本-效用分析或成本-效果分析等材料,能提交较为全面的最小成本分析材料,同样有助于测算工作。

另一方面,基金测算则更加关注对医保基金支出的影响,进一步强化了基金影响的刚性约束。预算影响分析也是专家进行测算评估的重要参考,用于分析药品纳入基本目录后对基金支出的影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谈判材料《药品自评报告》中的“未来两年药品在大陆地区医保支付范围内预计销售情况”一项,该部分数据是未来续约时计算比值 A 和比值 B 最重要、最直接的参考依据,企业填报时要格外予以重视。

无论是申报材料还是谈判材料,都是基本目录调整工作中企业提交的重要材料,企业须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国家医保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怎样理解商保创新药目录?

答:2025 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增设商保创新药目录。商保创新药目录是国家医保局在推动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探索,也是为创新药拓展多元支付的有效尝试。

商保创新药目录重点聚焦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受益显著但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能力的创新药品,旨在与基本医保形成互相补充的格局,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对于基本目录已有同类保障较为充分的品种,不会因为价格高、品牌效应等而被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

在具体操作上,申请纳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药品应为 5年内上市的新通用名或治疗罕见病的独家药品。在政策保障上,医保部门按照《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实行严格的价格保密制度。同时,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享受“三除外”政策:不计入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不纳入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范围,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保障范围内的创新药应用可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后支付。

此外,在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评审、测算和价格协商过程中,注重发挥商保专家在风险评估、精算定价、健康保险等方面的丰富经验,由其全程参与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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