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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及商保药品目录调整常用问答(2026 年版)·政策问答·(二)技术问题
(二)技术问题
1.基本目录不同申报条件有哪些注意要点?
答:对于基本目录外和目录内药品的申报,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的解读和考量:
目录外申报条件解读:一是新通用名指在 2021 年 1 月 1日(含,下同)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的新通用名药品,仅因转产、再注册等单纯更改通用名的药品除外。
二是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在 2021 年 1 月1 日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或已完成技术审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须注意,仅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安全性或禁忌症等内容发生变化,但没有获得批准文件证明其适应症发生变更的药品,不定义为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若在规定时限内因通过一致性评价修改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药品,则符合本条件。
三是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后经国家药监部门附条件批准上市,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期间转为常规批准的新通用名药品。须注意,本申报条件指的是新通用名附条件上市后转常规批准,不含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本条件为今年目录外药品新增申报条件之一,主要是考虑到附条件上市药品完成确证性研究、转为常规批准需要一定时间进行临床数据积累和验证。给予此类药品更宽裕的申报时间,有助于更好地确认其临床价值,避免因价值得到确认、转为常规批准时超过 5 年申报期而失去纳入目录的机会。本申报条件将起始日期设定为 2020 年 1 月 1 日,主要考虑到自 2020年起目录调整全面实行企业申报制,这一起始日期两年内不调整,后续将逐年顺延。附条件上市药品除可在获批后 5 年内申报外,如果 5 年内任意时间转为常规批准,还可在常规批准后的 3 年内申报,原则上这些药品最多可获得“5 年+3年”的申报时间。这一安排不仅更好与审评审批政策衔接,也充分体现了医保对创新的支持和证据的尊重。
四是 2026 年 6 月 1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纳入现行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须注意,现行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企业申报药品须与这些内容完全一致,否则不符合本条件。
五是已纳入《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 年)的药品。当前商保创新药目录共纳入 19 种药品(1 种药品因撤市被调出),仅限这些药品可依此条件申报,其他药品不符合本条件。本条件为今年目录外药品新增申报条件之一,旨在体现基本目录与商保创新药目录的衔接机制,稳定企业参与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的积极性。
六是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具体是指 2026 年 6 月 1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首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二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三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四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第五批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以及《第一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三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第四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药品。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中包括了药品的活性成分、剂型和规格,如果企业申报药品与其中任一项不符的,不符合本条件。
七是罕见病治疗药品是指 2026 年 6 月 1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说明书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中包含有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第二批罕见病目录》所收录罕见病的治疗药品。若药品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罕见病适应症,则不符合本条件。
八是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谈判准入的品种,因未能成功续约而被调出目录的,其首个同通用名药品于 2021 年 1 月 1日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前获批上市。本条件为今年目录外药品新增申报条件之一,主要考虑是自 2020 年起,对 5 年内获批的新通用名独家药品实施谈判准入,谈判成功的协议期为 2年,到期后符合条件的谈判药品按规则续约。实践中有少数药品因企业自身市场决策或者因没有履行保供承诺等原因,未能续约而被调出基本目录。考虑到这些药品的临床价值已在往年目录调整中得到认可,且有其他企业可能正在仿制,若同通用名仿制药品上市后不给予申报资格,可能有失公允。因此,从今年起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获批的同通用名药品申报(原谈判企业除外),既能更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也符合我国药品行业“仿创结合”的实际情况。
目录内申报条件解读:
一是对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且不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申报时选择目录内申报条件 1。需要说明的是:(1)谈判药品在协议到期当年,无论是否申请调整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均须申报目录调整,不申报的药品无法续约。(2)无论是否为独家药品[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同通用名下药品数量为准,截至2026 年 6 月 10 日(含)],2026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的谈判药品均需申报。
二是对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未发生重大变化,因医保支付范围与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不一致,主动申请调整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申报时选择目录内申报条件 2。
三是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或已完成技术审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主动申请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和目录内其他药品,则申报时选择目录内申报条件 3。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1)根据《工作方案》和《申报指南》相关说明,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和常规目录药品,如需新增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均应选申报目录内条件 3。(2)协议未到期的谈判药品,也可申报新增适应症调整支付范围,签署补充协议,协议截止时间不变。(3)对于目录内 2026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的竞价药品,若不符合目录内条件 3,则不需要申报,经专家评审同意后,原则上纳入常规目录乙类管理。
此外,常规目录药品的支付范围调整(说明书新增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除外)属于目录调整工作的一部分,将纳入整体目录调整过程中考虑,不属于申报范围。
2.商保创新药目录申报条件有哪些注意要点?
答:对于商保创新药目录外和目录内药品的申报,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的解读和考量:
目录外申报条件解读:商保创新药目录主要聚焦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患者获益显著,但因超出“保基本”定位暂时无法纳入基本目录的药品。根据本年度《工作方案》,在 5 年内批准上市或已完成技术审评的新通用名药品(符合基本目录外申报条件 1)或治疗罕见病的药品(符合基本目录外申报条件 7),且为独家品种的,可单独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也可同时申报商保创新药目录和基本目录。
目录内申报条件解读:今年允许已在商保创新药目录内的药品因新增适应症进行申报。具体为,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1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或已完成技术审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主动申请调整的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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