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和《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要求,结合兵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围绕影响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的突出行风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聚焦医药行业“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通过系统集成、部门协作、纠建并举等措施,坚决整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兵团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二、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依法依规按劳取酬,建立以体现医务人员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挂钩。
2.按照《关于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工作提示》要求,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 “六个应当”和参与学术讲课“六个严禁”。
3.严禁医师、药师等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利用开具药品、仪器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从中牟利。
4.严禁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从中牟利。
5.严禁发生非业务或者非教学任务的具有商业目的统方行为。
6.严禁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并向企业人员提供医院药品、耗材使用、库存情况等有关数据从中牟利。
7.严禁安排或者引导患者到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共)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定点药店外的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8.严禁安排或者引导患者到除医院的第三方协议外检机构外指定地点进行检验检查。
9.严禁医师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药品,将患者诱导、介绍到定点药店、诊所、医疗器械商店购买药品及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从中牟利。
10.严禁向互联网企业提供与药品有关的开方、使用、调配等信息并收取费用。
11.严禁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等非医疗服务行为,不得为推销宣传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
12.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荐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耗材、保健品、保险及出租陪护床、提供“黑救护车”等或者联络他人在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中牟利。
1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取患者额外的服务费用或者向患者介绍护工服务从中牟利。
14.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进行网络营销(包括直播带货,“货”指一般货物以及各种服务,如训练营或课程等)。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5.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参保患者及时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禁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16.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医保政策等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和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发生。
17.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定期自查制度,在院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主动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清单,保障患者查询权和知情权,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18.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等费用,须由参保人员个人部分或全部承担的,事前需征得参保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并确认签字,严禁临床超限制范围用药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发生。
19.严禁分解住院、挂床(名)住院、体检住院等行为。
20.严禁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
21.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22.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23.严禁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为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24.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按照安全、有效、经济等原则开展医疗服务。
25.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确保诊疗活动衔接有序,实事求是记录医疗服务开展中药品耗材使用情况,严禁滥用、冒用、虚记、多计等不合理使用耗材行为,特别是高值耗材。
26.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判断病情,准确掌握住院指征、出院指征,严禁出现无指征延长疗程或者住院时间。
27.严格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严禁出现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28.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物占比要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严禁过度使用、定向使用、无指征使用违规用药和指定购药等。
29.临床医师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科学合理实施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增强化验检验的针对性,新入院患者在坚持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应根据病情需要进行针对性检查,严禁实施非针对性套餐式检查。
30.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术前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维护患者权益。
31.严格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严禁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检查、无指征重复检查,杜绝小病大治等问题的发生。
32.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兵团有关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提高医疗服务收费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33.受赠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接受捐赠,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
34.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严禁采用任何方式索要、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35.受赠单位应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完善捐赠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和流程,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6.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37.受赠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38.受赠单位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受赠情况进行审计,不得将捐赠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39.受赠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40.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健康隐私及个人信息等,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41.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部门应设有提醒标识,防止不必要的人员入内。在诊疗过程中,如需暴露患者身体部位,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注意遮挡。为危重病人更换被服、衣物或者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42.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3.医疗机构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国家指定网址进行,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44.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法律文件,不得随意泄露、擅自修改和销毁。
45.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实习、规培、进修等人员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防止泄漏患者信息。
46.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询问、收集与患者病情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因私获取、利用患者各类信息资料。
47.非必要情况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禁止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人际关系、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
48.日常查房、会诊、示教时,应避免在患者床边进行讨论、讲解有关患者特殊病情等内容,说影响患者治愈信心等敏感话语。
49.严禁以商业目的拍摄手术过程或其他诊疗操作等。
50.进行临床手术直播或者电视播放时,必须征得患者和(或)其亲属的同意,并应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者隐私部位。
51.严禁未经患者同意拍摄涵盖其面部、隐私部位及个人信息的影像资料,经患者同意拍摄的资料在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隐私保护,严禁私自对外泄漏。
52.严禁将能够暴露患者身份或者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
53.严禁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的隐私、个人信息用于教学、科研、健康教育、学术交流、宣传等活动。
54.未经患者同意,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
55.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需查阅或者借阅病案时,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查阅或者借阅,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56.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57.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
58.除因需要在医联(共)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场所或者线上诊疗平台诊治从中牟利。
59.严禁在未向主要执业机构备案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从中牟利。
60.严禁未经主要执业机构允许,在各类网络诊疗平台上为患者进行诊疗从中牟利。
61.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向特定医院介绍患者。
62.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不以病人病情为原则,在院内科室之间转诊患者。
63.严禁向患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介绍基因检测、院外购药等各类第三方服务的不正之风行为。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64.加强临床路径的推广和实施,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率。严格执行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及转诊制度,合理分流患者,严禁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扰乱诊疗秩序。
65.维护良好的就医环境,严禁在门诊诊室等场所存放“双通道”外的医药、耗材宣传品。
66.医疗机构导诊人员在指导患者就诊中,严禁倾向性引导。
67.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医院的全部号源信息,便于群众实时查询、了解号源信息。实行网上挂号,应将专家号源全部开放、分时段预约,并保证预约系统安全;实行现场挂号,挂号员应严格执行“实名制”挂号原则为患者办理门诊挂号、收费工作,严禁私收钱款、倒卖号源及倾向性挂号行为。
68.医疗机构住院部所有科室应在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床位总数、当前空床数等信息,保证公开、透明,严禁带熟人插队加塞,收受好处。
69.各医疗机构应对紧缺药品耗材等加强监控管理,严禁囤积、加价或者捆绑出售。
70.建立健全紧缺药品耗材采购、使用流程,严禁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在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私自预留、收受好处。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71.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以患者为中心,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72.坚决落实纠治收受“红包”行为的主体责任,严禁参与或者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或者其他休闲社交活动。
73.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完善不知情或者不可抗“红包”上缴登记制度,畅通上缴渠道,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4.执行医患双方不收不送“红包”告知制度,在院内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途径。
75.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廉洁教育,增加医疗资源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消除“红包”产生空间。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76.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包括但不限于以药品、设备耗材等销售为条件的讲课费、科研经费、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差旅费等,现金、礼品卡、购物券等有价证券,论文发表便利、个人关系疏通等其他便利。
77.建立健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和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严禁参加或接受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者其他休闲娱乐活动。
78.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接待医药代表,严禁私自会见医药代表。
79.加强内部巡查制度,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院内部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严肃查处在医院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违规向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80.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者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81.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82.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83.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84.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被列入其他省级区域内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2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85.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纪检部门。
三、违反《九项准则》惩处机制
(一)惩处对象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对于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二)惩处办法
1.对于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管辖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四、附则
(一)兵团医疗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本细则由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