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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常识] 基药、普药、基层药、低价药、医保药及其相互关系(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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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3 20: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药,全称为基本药物。它指的是那些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可以公平获得的药品。这是一个由世界卫生组织在1977年提出的重要概念。这些药品通常具有安全、有效、必需、经济的特点,是医疗系统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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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3 21: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销售业内所说“基药”普遍是指进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目前最新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2018年09月30日发布的国卫药政发〔2018〕31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时的,即称《国家基药目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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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3 22:4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基药也称为国家基本药物,是指在公共卫生服务中较为重要、人民迫切需要、效果显著的药物。国家基本药物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健需求而确定的一组必需药物,其选择是基于药物的疗效、安全性、经济性、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得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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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20: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安 发表于 2024-11-23 21:01
药品销售业内所说“基药”普遍是指进入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目前最新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2018年09 ...

2018年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有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含民族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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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2: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药物并不是“低价药”、“基层药”,而是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其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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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2: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基层药: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简称。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是指一级医院及以下等级的医疗机构,即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药几乎是基药品种,也有低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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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8: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低价药:即价格相对较低的药品。它们可用于治疗常见疾病或者某些病症的常规药物,其价格通常较为亲民,有利于大众购买和使用。
     2014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其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将阿莫西林、红霉素等283种化学药和藿香正气水、板蓝根颗粒等250种中成药纳入其中。同时指出此后对于低价药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在此之前都规定有最高零售价),明确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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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9: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现就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四、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应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加强政策联动。加强价格、采购和报销政策的有机衔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合理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科学合理用药,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是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临床用药基本需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确保改革平稳实施,取得实效。我委将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委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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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20: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普药:即普通药物的简称,是跟新特药相对的。指在临床实践中已被广泛使用或长期使用的常规药品,一般价格低廉、疗效广知,常为OTC药。它们在治疗中扮演着普遍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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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医保药:即医保用药的简称,即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是由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实行通用名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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