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选药品确定 15.拟中选结果公示 拟中选结果在“湖北医保服务平台”公示,并接受申投诉。申投诉应在公示期间提出,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或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申投诉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受理。 16.中选通知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联合采购办公室将发布中选通知,发布后进行各中选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分配。
八、协议采购量分配 17.协议采购量分配准则 17.1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的产品若在中选范围,按照以下规则分配采购量: (1)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直接中选企业的产品,同竞价单元内降幅最高(以入围报价降幅计算,下同)的中选产品按10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其他中选产品按9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2)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议价中选企业的产品,按7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3)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增补中选企业的产品,按6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4)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若为复活中选企业的产品,按0%采购需求量分配给对应的医药机构。 17.2 医药机构填报采购需求但未在中选范围、未经企业申报、填报产能为“0”的产品90%采购需求量,以及按照17.1 分配规则的议价中选企业、增补中选企业和复活中选企业的90%采购需求量范围内未分配的作为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依照如下顺序分配。鼓励医药机构优先选择质优价宜、临床认可度高、基本药物属性的中选产品。 17.2.1 将50%的待分配量分配给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低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中选企业中,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或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其中:(1)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且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获得50%的待分配量。(2)若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和降幅最高的非同一中选企业,由医药机构从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或降幅最高的中选企业中自主选择。 若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最低的中选企业产品无省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格的,该企业不纳入上述待分配量的分配范围,由同采购组内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次低的中选企业递补纳入分配范围。该递补中选企业的代表品报价日均费用应符合17.2.1 中“低于同采购组日均费用均值”的要求。 复活中选企业的产品不纳入上述待分配量的分配范围。 17.2.2 剩余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从中选企业“供应清单”中自主选择。 17.3 若待分配量因产品间剂型、规格差异不能直接换算为协议采购量的,由联合采购办公室商联盟地区省级医保部门后确定换算方法。 17.4 为确保供应,当医药机构选量达到每个中选产品最大产能时,不再开放医药机构选择该产品,医药机构可继续选择其他中选产品。
九、药品购销协议 18.药品购销协议 18.1 各联盟地区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中选通知后,按照中选药品及中选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挂网工作,按要求组织签订购销协议并执行。 18.2 购销协议签订后,采购方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18.3 购销协议必须如实反映实际供应价格和采购量,采购方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及时回款,不得拖欠。 18.4 签订购销协议的相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协议。但采购周期内,因市场、技术等因素出现重大变化,继续履行采购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联合采购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议相关当事人协商变更、中止或终止协议。
十、其他 19.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19.1 申报品种不符合“申报品种资格”或涉嫌不如实提供材料。 19.2 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19.3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 19.4 相互串通申报、协商报价,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19.5 以向采购方、联合采购办公室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 19.6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19.7 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协议。 19.8 未按采购方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 19.9 拟中选或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19.10 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19.11 中选药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19.12 中选药品因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 19.13 在抽检或飞行检查中发现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19.14 恶意投诉的企业。 19.15 蓄意干扰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秩序。 19.1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0.列入“违规名单”的相关企业,由各联盟地区按以下条款处理 20.1 申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或品种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 年内参与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20.2 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及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 年内参与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 21.报送生产计划和库存数量 各中选企业应在中选结果产生一个月内向联合采购办公室报送年度 生产计划,之后每月报送中选药品的库存数量。 22.其他事项 22.1 中选产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责令召回等措施的,取消中选资格。 22.2 中选企业出现中选产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联合采购办公室可从同采购组其他中选企业中确定替补的供应企业,按替补供应企业中选价格进行供应。 22.3 采购周期内,若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各联盟地区应及时处理,组织中选企业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23.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所述项目的药品及相关服务,最终解释权归联合采购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