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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药管求是] 浙江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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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2 19: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5〕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发〔2024〕31号),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供、用、报”有序衔接,巩固深化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采购基础

(一)推动科学报量。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充分考虑临床使用、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做到应报尽报。各级医保部门做好报量复核工作,对报量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发生明显变化的,必须要求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对采购量填报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退回医疗机构并责令整改。进一步支持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作为整体进行报量。

(二)加快入院执行。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协议,督促双方履行协议确定的全部义务。对中选后长期未签署协议,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企业,视情取消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对未按规定签订购销协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规定处置,与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直接挂钩。各地在集采中选结果执行第3个月起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执行“一品两规”的医疗机构,在选择中选药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进院时,鼓励优先选择集采中选的备供企业药品。

(三)规范采购管理。加快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带码投标”“带码挂网”工作,全面落地药品追溯码应用,确保药码合一、销售流向可追溯。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按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含主供、备供、非主非备产品等)和非中选产品挂网及价格管理,对价格高于相关政策规定最高挂网价的非中选产品,采取暂停采购、撤网等措施。中选企业新增补的集采品种应按中选药品的差比价关系确定挂网价格后纳入供应清单管理。

二、提升履约质量

(四)鼓励优先使用。医疗机构要按照临床技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加大对集采药品的处方点评力度,对中选或非中选医用耗材部件组合形成高价系统(组套)并大量使用的医疗机构,要提醒规范采购和使用,并约谈、督促中选企业约束代理商和配送企业按规定提供中选系统(组套),必要时应调整配送关系。全面推进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鼓励国家医学中心、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完善用药指南,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真实世界研究,为合理优先使用提供科学引导。

(五)开展动态监测。健全省、市、县三级采购监测体系,依托智慧医保系统,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动态监测每个采购品种、每家医疗机构的采购进度、采购量占比、资金结算、可替代品种采购等情况,重点对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过高、供应配送出现异常、资金结算不及时的通过系统自动示警,做到提前发现、主动预警,并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六)落实供应保障。医保部门要供需对接,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供应问题反馈收集渠道。对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通过函询、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情节严重的按集采文件相关条款处置。指导医疗机构增强采购的前瞻性和计划性,督促配送企业履行配送责任,不囤积居奇,不违规倒货窜货,确保短期需求激增的品种正常配送。

(七)深化运行分析。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要定期做好国家、省际联盟、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执行进度及资金结算情况汇总分析,对存在采购进度明显滞后、资金结算明显低于全省整体水平、采购非中选产品占同品种的比例过高等情况进行提醒,定期通报执行不力的地市和重点医疗机构。各级医保部门要发挥好监督职能,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对供应配送问题及时进行核实,督促医疗机构和企业履行协议义务,并将结果如实反馈给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

三、强化治理协同

(八)加强集中带量采购与DRG支付改革协同。做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与支付方式改革激励约束机制的衔接,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励,建立DRG分组与集采品种价格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形成改革闭环。各级医保部门要推进DRG支付改革迭代升级,动态调整点数,将集采报量准确率、约定采购量完成率(如中选产品使用占比)等纳入DRG绩效考核体系,与医保基金拨付等挂钩。

(九)发挥医保协议管理和飞行检查作用。各级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建立集中采购和基金监管的协同机制,定期分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药机构,适时开展公开问询,视情节纳入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安全体检综合巡查范围。

(十)探索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对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集采挤出虚高价格水分后,可优先调整与该医用耗材紧密关联,且价格偏低的手术治疗类价格项目,现行价格低于周边地区或全国中位价格的加快调整进度,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整。探索制定有差别的价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执行调价结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暂缓执行调价结果。对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收费的医用耗材,结合医用耗材采购成本变化、医疗技术降本升级情况,在稳定技术劳务价值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集中带量采购成效传导至医疗机构和患者。

(十一)协同推进行业综合监管。各地要推动形成鼓励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导向,会同相关部门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于查实的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处理。对无故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的医疗机构,采取提醒教育、约谈、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联合约谈,必要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失信评级。要主动向药品监管部门推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相关信息,协同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质量保障工作。

(十二)鼓励健全多方联动采购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发挥药械采购主体作用,允许在省平台挂网价格基础上与医药企业开展议价,并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推动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自愿组成采购联盟采购等形式开展组团采购,指导省级医疗机构和杭州市、宁波市先行开展试点。探索开展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集中带量采购。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三)优化结果评价。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未完成约定采购量或非中选产品占比超过规定要求的,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纳入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考核范围。短缺药、急抢救药和季节性用药等特殊品种,在考核合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同时,把保障供应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的药品,以及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且达到同等质量疗效的非中选药品或可替代药品,不纳入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医疗机构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医保部门核实,采购备供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用量也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加强基本药物与集采药品执行考核的有机衔接,形成政策合力。

(十四)健全会商机制。各级医保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等,健全集采工作会商处置机制,统筹推进集采工作落实,明确中选药品持续稳定供应的具体要求,以及医疗机构合理选择其他替代药品的例外措施。对于医疗机构反映的企业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选择性配送、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药品剂型规格不适宜、包装不合理、批号印刷不清晰等问题,加强工作会商,畅通沟通渠道,明确应对处置措施和时间节点。完善药品供应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处置中选企业不配送影响临床(含基层)用药的行为。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准确解读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引导医务人员、患者进一步认识集采改革的重大意义。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通过组织专题会议、发布权威解读材料、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地向医务人员、患者及社会各界阐释集采改革的目标、内容和预期效果,引导医疗机构在规范执行政策中实现共赢。要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客观宣传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指导医务人员做好对患者解释沟通工作,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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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 10: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5〕22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管理,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现将《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予以印发。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0日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4日

附件
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

为进一步优化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管理,提升医药采购平台服务能力,扩大医药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产品覆盖面,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根据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按照《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要求,制定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药品挂网规则。

一、基本要求

(一)挂网申报主体。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二)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平台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逐步清理完善,挂网价格应符合本规则且不高于原实际成交价。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信息作出承诺。企业主动承诺落实“带码挂网”要求,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码扫描工作。

(三)挂网申报类型。符合以下条件的药品可新申请平台挂网:

1. 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通用名下无在线交易药品。

2. 已批准上市的1类创新药,按化学药新注册分类批准的2类、5类药品。

3.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内的药品。

4. 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

5. 治疗用生物制品同通用名剂型下无在线交易药品。

6. 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发布的《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7. 国家、省际联盟、省级等形式组织确定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浙江省中选药品。

8. 医保目录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包含谈判药品同通用名)。

9. 列入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内的药品。

10. 我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中列入赔付药品目录清单的医保目录外药品。

11. 价格不高于已在线交易同通用名、同具体剂型低值的产品(不包括普通大输液、集采涉及品种、商业补充保险产品)。其中,治疗性生物制品可按剂型、规格等差比价规则折算。

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阳光挂网采购,中药饮片按照国家或联盟集采进度逐步推进阳光挂网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特殊药品,不纳入平台采购范围,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采购。

(四)挂网计价单位。挂网药品原则上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挂网计价,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相关规则处理。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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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 4-2


(五)挂网价格要求

1. 差价比价关系。挂网药品价格原则上需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

挂网药品同种药品同厂牌的,应满足地区间、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种药品不同厂牌的,挂网价格应保持合理价差。

挂网药品价格应符合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在价格不出现倒挂条件下,不考虑包装材质(附件)差异,以及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与大小容量注射剂差异。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按《中成药日均治疗费用测算办法》计算;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牛黄、麝香的,按天然、人工、体内培植、体外培育等区分差比。

2. 挂网价格形成方式。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挂网省份达5个及以上的,应不高于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价格;不足5个的,经与我省至少5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议价后,应不高于议价价格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价格的低值。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3.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医药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具体以国家医保局另行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4. 列入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的药品,按《短缺药品价格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管理。

二、药品常规挂网

(六)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我省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可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同企业同通用名存在过评与未过评的产品差价比价关系:以过评产品为锚点,未过评产品不得高于过评产品。过评产品可不强制向下差比。

(七)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药监部门审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八)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首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在我省申请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时,未过评同通用名挂网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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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 4-3


(九)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名同方、异名同方的挂网价格不高于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的80%。

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异名同方药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宽差价比价关系的要求。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十)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我省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挂网价格的80%。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可不适用上述差价比价规则。

三、医保目录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十一)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未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鼓励其药品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转入医保目录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十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供应(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我省的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由国家集采组织方按其规则确定。未供应我省的集采中选产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

(十三)联盟(省级)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供应我省的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中选企业增补新规格的,由联盟集采组织方按其规则确定。未供应我省的集采中选产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我省未参与联盟的集采中选产品,按本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省级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我省省级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中选企业增补同评审分组集采品规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我省集采品种范围内未中选产品(含我省已挂网或新增挂网),将根据中选结果开展价格综合治理。

(十四)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的,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未挂网或不活跃区原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新申报挂网。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原则上暂停受理,暂不采取医院自行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四、挂网药品管理

(十五)规范管理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应通过平台线上采购所需药品并统一结算,防止通过自行采购变换包装、规格等变通措施变相涨价。

对于临床需要而平台内无挂网产品或无法按平台内既定价格采购的,允许在上年度药品结算金额1%限额内,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通过平台采购和配送。国家谈判品种、集中带量采购品种应按规定开展采购和使用,不纳入自行采购范围。

自行采购药品中的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按规定予以支付。

(十六)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登记

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采购。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应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以及集采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挂网药品及集采中选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有效挂网价或中选价(含不同包装)低于我省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向平台申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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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2025年版) 4-4


(十七)规范管理药品暂停、撤网及恢复交易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暂停在线交易:

(1)产生集采中选结果或挂网采购交易后出现专利侵权纠纷的;存在经营代理权纠纷的;

(2)来信来访、投诉举报问题突出,存在较高价格风险,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3)因GMP证书收回等行业监管方面原因的;

(4)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价格风险品种超参照价格10倍的;

(5)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挂网相关材料,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有效挂网价或中选价低于我省价格的,企业不同意调整;

(6)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等监管要求的;

(7)符合暂停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暂停在线交易后,原挂网价格信息保留。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对存在专利侵权纠纷、经营代理权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视情决定是否恢复挂网;存在价格风险的,待价格风险解除后可恢复挂网。挂网药品及集采中选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有效挂网价或中选价低于我省价格的,企业未在30日内申请调整的,经核实后暂停半年交易,暂停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恢复交易。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撤销药品挂网:

(1)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专利侵权的;

(2)对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供应并1年以上无交易、有其他药品可替代的药品,经企业申请,省药械采购中心评估审核,不影响临床用药的,予以退出。退出后2年内,不接受该产品再次挂网;

(3)因药品注册证书注销或生产许可证注销停止生产的;

(4)医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的;

(5)符合撤销挂网条件的其他情形。

撤销挂网后,原挂网价格保留2年。药品撤销挂网后重新挂网的,按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申报,且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平台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销挂网满2年后予以受理。

(十八)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挂网药品或申报挂网药品存在价格风险投诉或异议等特殊情况的,通过组织专家甄别、评估或谈判,决定是否挂网、暂停交易或撤销挂网。

(十九)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已挂网药品价格符合差比价规则的,维持原价格水平;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鼓励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二十)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省药械采购中心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省药械采购中心组织研究初核,经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二十一)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省药械采购中心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省药械采购中心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二十二)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省药械采购中心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对于创新药品设立“绿色通道”;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受理挂网申报时,要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要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要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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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 10: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组织开展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遵循原则

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价格合理、统一平台、阳光操作、分步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浙军队医疗机构)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

(二)品种申报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等质量要求的中药饮片;符合国家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经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允许在浙江省内销售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

(三)企业范围。依法取得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经营(配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药品配送企业。

三、产品申报

(一)申报方式。企业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医用耗材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信息维护的通知》要求,维护企业和产品信息,并完成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企业注册工作(具体通知见 2022年6月7日《关于开展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企业注册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产品资质信息。资质审核通过且完成“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企业注册后,企业通过浙江省“智慧医保”招采子系统进入“中药饮片产品申报”模块,填写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相关产品信息(操作手册请至招采子系统“帮助文档”处下载),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相关材料;

2.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备案信息公示》截图,跨省销售的企业须在备案信息公示中的销往省份一栏中使用下划线标注出浙江省)。

(三)申报时间。按季度申报,申报的产品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平台挂网。定期开放,于每自然季度首月1日开放申报功能、每季度末15日关闭申报功能,如每年第一季度,系统开放时间为1月1日9:00、系统关闭时间为3月15日16:00;第二季度,系统开放时间为4月1日9:00、关闭时间为6月15日16:00,以此类推。

首次申报时间为2023年6月5日-9月15日。

四、挂网采购

(一)配送关系建立。产品挂网后,生产企业应及时选择好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

(二)配送企业挂牌。由配送企业对产品进行挂牌,挂网价格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挂网采购价格应包含税费、配送费等所有费用在内。

(三)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医疗机构以不高于挂牌价格进行阳光采购,要确保及时结算货款,在中药饮片、配方颗粒入库验收合格的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降低企业流通成本。

五、交易监管

(一)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合理采购和使用。

(二)企业应遵守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集中采购规定,以合理价格供应,应避免在同一时段内不同医疗机构间出现采购价差过大,杜绝发生价格虚高现象。

(三)定期对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情况进行监测并公示,为该部分药品医保报销数据提供依据。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三楼(之俊大厦西侧裙楼)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药品采购科,联系**:0571-86401737。

附件(下载地址:
http://ybj.zj.gov.cn/art/2023/10/20/art_1229739922_58840017.html):
          1.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品种范围
          2.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申报操作手册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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