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三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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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8: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15. 某些食品原料如能够满足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答: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虽然某些食品原料未列入GB 2760,但是符合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原则的,也可以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如作为提取溶剂的水、作为澄清剂在葡萄酒生产中使用发挥了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功能的蛋清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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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8:33:11 | 显示全部楼层
16. 如何确定GB 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的分类?

  答: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GB 2760规定的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是针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特点划分的食品类别。GB 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是以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特点的原则进行划分的,其分类系统包含了最大可能完整的食品类别。同时,与GB 2760配套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指南》对该分类系统中每个食品类别进行了解释说明和举例。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等法律规定前提下,可根据上述食品分类依据,确定其加工食品的类别,并根据确定的食品类别按照GB 2760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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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8: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17. 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食品如何分类?

  答:对于部分有双重或者多重属性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其主要产品属性按照GB 2760的食品分类原则明确归入某一食品类别,按照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部分推荐性国标中对于双重属性如何归类已给出示例,如《饮料通则》(GB/T 10789—2015)中规定:产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交叉命名时,应同时符合相应类别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执行GB 2760和GB 14880。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的产品,应同时符合果汁饮料和碳酸饮料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对碳酸饮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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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8: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18. 由多种食品类别组成的复合产品如何执行GB 2760?

  答:GB 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主要以食品原料为基础、结合食品加工工艺进行划分,对于由多种食品类别组成的复合产品,可根据各组成成分的食品原料类别归属、加工工艺等信息确定各成分在食品分类系统中相应的食品类别,按照相应的食品类别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如肉馅饺子,饺子皮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按照面制品的规定执行,肉馅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按照肉制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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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8: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19. 遇到GB 2760的食品分类与其他食品分类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出于不同的管理目的,目前有多种食品分类原则和食品分类系统。本标准所附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仅适用于GB 2760。在确定某类食品其生产加工过程中能使用哪些食品添加剂时,应根据GB 2760的食品分类体系进行归类。如植脂末在GB 2760中归类为“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其他分类系统可能归类为固体饮料,因此植脂末应按照“其他油脂或油脂制品”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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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8: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20. 油炸坚果和籽类是否属于熟制坚果与籽类?

  答:根据GB 2760的规定,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分为带壳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01)和脱壳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分类号04.05.02.01.02)。熟制坚果与籽类的加工工艺包含了油炸工艺,该工艺同样适用于其下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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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8: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21. 表E.1 食品分类系统中的“04.02.02.03腌渍的蔬菜”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发酵,和“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的区别是什么?

  答:按照是否存在发酵过程,GB 2760将蔬菜分为发酵类和非发酵类,分别为“04.02.02.06 发酵蔬菜制品”和“04.02.02.03 腌渍的蔬菜”,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按照相应规定执行。只要存在发酵过程的蔬菜,就应归入04.02.02.06发酵蔬菜制品,并按相应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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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1 18: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22. 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应执行什么标准?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与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如何区分?

  答:为实现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可在单体食品添加剂中添加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制成商品化食品添加剂产品,添加的辅料不在最终食品产品中发挥添加剂功能作用。目前,部分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已规定了单体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和商品化相关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及其对应的检验方法,并规定了允许使用的辅料类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生产商品化食品添加剂,执行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当商品化产品难以符合标准中单体食品添加剂指标、检验方法时,生产企业可以根据产品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明确商品化产品的指标要求(可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检验方法。
  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GB 1886.233—2016)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的质量规格要求及商品化产品相关要求,生产企业可以按照GB 1886.233—2016的相关规定生产维生素E及其商品化产品。商品化的维生素E产品应执行GB 1886.233—2016的规定,不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若商品化的维生素E产品与单体食品添加剂维生素E性状有明显差异,部分指标不适合GB 1886.233—2016的,可由生产企业根据产品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单体食品添加剂应均可以用于拟使用的食品类别中(即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并在拟使用的食品类别中发挥功能作用,其使用量应能保证各单体食品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符合GB 2760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公告的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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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09: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食品标签标准·基本要求相关问题·预包装食品判断

(七)食品标签标准·基本要求相关问题

1. 预包装食品如何判断?
  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该定义,预包装食品应当同时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如对于简易包装茶叶,根据产品销售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已经预先包装完好,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则应按预包装食品管理。
  仅靠是否存在包装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预包装食品。不同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在销售场所通常会有现场计量过程。这两类食品通常有保护性包装,目的是避免或减少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以“计量”“称重”等字样在包装上明确销售方式,同时也鼓励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尽可能将商品信息在标签上进行标示。
  GB 7718—2011中3.11条款已描述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者透过外包装能识别内包装的相关标示内容,仅靠包装封口与否也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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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09: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包装和储运包装如何区别

  答: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中的“消费者”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范畴。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指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包括下游生产者和经营者,也包括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储运包装只是便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贮存、搬运用途的包装。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食品包装是储运包装。包装物可以提供保护商品、提供方便、传递信息、帮助识别等功能,但某包装物的具体功能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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