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三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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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和“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的理解

3. 如何理解“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和“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答:这是对食品标签用语、图案等内容的规范性要求。食品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规范的语言。所有标示内容应客观、有科学依据。“贬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标签宣称自己的产品优于其他类别或同类别其他企业的产品。“违背营养科学常识”是指不尊重科学和客观事实,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说明全体、以虚假冒充真实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食品的营养性超过其他食品,违背了科学营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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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的理解

4. 如何理解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答:这是要求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牢固地粘贴、打印、模印或压印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但附加说明产地特征、产品特点、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装物上的吊牌或附属在包装物内的说明物,如葡萄酒的产地吊牌、调味品的使用手册、植物油的推荐用法说明等,不在此条约束之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分离.
  “不应分离”约束的是生产经营者告知消费者的行为,从时间点来说,其终点应该在销售行为发生后,消费者(或使用者)打开包装食用(使用)前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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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5. 如何理解“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其营养标签部分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繁体字属于汉字,但不属于GB 7718—2011中规定的规范的汉字;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可以在使用规范的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应的繁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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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6. 当标签上使用斜体时,如何计算其字符高度?

  答:计算字体的垂直高度。判断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时,原则上,汉字高度以同一字号字体中的上下结构或左右结构的汉字判断为准,不以结构扁平的独体字、包围或半包围结构的汉字判断。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字母,kg、mL等单位符号应按大写字母判断,无大写字母时,应按b、d、f、g、h、j、k、l、p、q、y等小写字母判断。中文大于英文,只是指字的高度,而非字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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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7. 如何理解标准3.10条款中的“不同品种”?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应如何标示?

  答:最小销售单元是指销售时不再拆分的计价单元。可以是一件预包装食品,也可以是几件预包装食品的组合。3.10条款是对组合装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种”是指销售单元包含多个独立包装食品时,每个独立包装的内容物不同。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应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例如,一个生产厂家的不同品种预包装食品的组合,可只标示一次。当来自不同生产商的单件预包装食品组合包装成一件预包装食品时,应分别如实标示各单件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商信息,并同时标示该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包装时的生产商信息。作为赠品赠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需要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可以标注“赠品”“非卖品”等类似字样。当包装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时,应对非食品进行标示,明确其非食用。
  如内含的独立包装不可单独销售,可不对独立包装进行分别标示。内含多件散装食品的预包装食品,大包装应按GB 7718—2011规定进行标示,其内的小包装食品是否标示和如何标示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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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1: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8. 如何理解标准3.11条款中的“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可否根据此条款认为外包装上标注了全部强制标注内容后,内包装上不用重复标注?

  答:3.11条款是在3.10条款的基础上的具体要求,是针对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的情况做出的规定。
  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信息,应首先保证外层包装表面标示内容的完整性,内包装是否标示由企业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即消费者在购买时充分阅读外包装表面文字图形符号就可以获取应知悉的信息。当外包装物透明,且消费者可以透过外包装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时,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的标示内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装的情况,还有些预包装食品有易于开启的外包装,如常见的礼盒、礼品袋、组合包等。这类外包装在销售场所容易被消费者开启,消费者可以通过开启外包装识别内包装的标示内容,并且在了解内包装标示内容后,外包装能够恢复开启前的状态,也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内包装的标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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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2: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食品标签标准·配料表相关问题


1. 标准4.1.3.1条款规定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标准4.1.2条款,应如何理解,如酱油、醋、食用盐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有哪些名称作为配料名称?另外当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中同时规定了食品名称时,是否必须选择强制标准中规定的名称作为食品配料名称?

  答:配料名称标示需要符合标准4.1.2条款,是指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名称之一,也可以使用与标准中规定名称的等效名称。GB 7718—2011中没有对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进行特殊规定,因此,单一原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标示配料表。
  据了解,我国制定和颁布了若干项关于酱油的分类或调味品名词术语的相关行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选用相关标准中所使用的名称进行标示。酱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选择与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任一名称,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名称。采用标准中的名称时,应考虑更具体体现配料真实属性的名称,并不以标准是否强制作为挑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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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2. 产品中使用了新西兰进口奶粉时配料标签是否可以标注为“新西兰奶粉”?

  答:配料表中应使用能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规范的名称,如,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标准中规定的名称等。如有证据表明使用的原料来自某一产地时,可以在产品介绍中提及。产品配料名称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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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3. 市售的预包装大米配料表有的标示“大米”,有的标示“稻谷”,两种标示方式都可以吗?哪个对?

  答:按照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生产者根据自身生产加工原料的情况进行标示,若直接使用大米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大米;若使用稻谷为原料,则配料表中应标示稻谷。类似还有分装芝麻油的企业和以芝麻为原料生产芝麻油的企业。除了配料表标示的不同,在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时,可以标示“生产者”“经销者”“生产商”“制造商”等。对于委托分装的情况,可标示为“分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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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05:11 | 显示全部楼层
4. 食品中使用的菌种应如何标示?

  答:普通食品使用的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种名称。
  婴幼儿食品使用菌种的标签标示,建议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标示具体的菌株名称。
  添加菌种的含量标示建议以10的6次方加单位的方式,即以“n×106CFU/g或n×106CFU/mL”的形式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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