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三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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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5.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应如何标示?

  答:根据GB 7718—2011问答二十五,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三种:
  (1)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2)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3)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例如,配料中如果有两种食醋,如米醋和白醋,其中一种超过25%,另外一种不超过25%,根据GB 7718—2011中4.1.3.1.3条款的要求,可以按照米醋、白醋各自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也可按照统一标示食醋,并以食醋为复合配料进行标示。
  又如,根据GB 7718—2011关于配料表标示的相关规定,当露酒(配制酒)所使用的酒基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时,在配料表中可以只标示酒基名称,无需另行标示酒基的原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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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级复合配料标示

6. 多级复合配料应如何标示?

  答: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展开标示。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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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4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水在配料标签中的顺序如何确定

7. 原料本身含有水分,加工时加入水,但加工过程中有损失,是否需要考虑水分的损失?水在配料标签中的顺序如何确定?

  答: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中标示。如饮料和饮料酒使用水作为配料,需要在配料表中加以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如饼干、挂面在制作过程中是用了水作为配料,但水在烘烤过程已经挥发,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各种配料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依次排列,“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是指应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总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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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仅标注为“水”

8. 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在配料表中仅标注为“水”是否符合GB 7718—2011的规定?是否一定要标注为“生活饮用水”?

  答:根据食品制造或加工的具体情况,可以标注为“水”“饮用水”“生活饮用水”等。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饮用纯净水产品作为以水为主要配料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配料表中使用“水”“生活饮用水”或“纯净水”等名称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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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9. 如何判断一个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是否为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采用统一名称便于交流和管理,因此GB 7718—2011规定配料表中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按照GB 7718—2011规定的真实准确原则,标签上应当确保“用了什么标示什么”,例如GB 2760中的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在标示时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标示苯甲酸、苯甲酸钠或同时标示两者。
  根据GB 2760,特丁基对苯二酚作为抗氧化剂在食品中使用,TBHQ为其英文名称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的缩写,该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应为特丁基对苯二酚,在标示时可以选择合适的符合GB 7718—2011要求的方式。
  食品添加剂还可以全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加国际编码(INS号)的形式,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此外,食品添加剂可以不采用单独立项的方式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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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10. 如何理解“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

  答:“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是指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终产品中起到了GB 2760中3.2条款规定的作用。在某食品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就是指在该终产品含有的某食品添加剂无功能作用。如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中有酱油,由酱油中带入的苯甲酸钠在终产品中不起防腐作用,不必在红烧牛肉罐头的配料表中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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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3: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的理解


11. 如何理解“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标注了制法是否违反标准规定?

  答:不需要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制法。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愿按照GB 2760中的规定正确标示包含食品添加剂制法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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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4: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12. 食品配料中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中如何标示

  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可以根据实际添加量一一标示;也可以体现其复配的属性。每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均应符合GB 7718—201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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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4: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13. 当仅使用食品用香精时,可以标示为“食品用香精香料”吗?

  答:使用了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产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或“食品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可以使用“天然”或“合成”的定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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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2 14: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七)食品标签标准·定量标示相关问题


1. 如何判断“特别强调”“有价值、有特性”?

  答: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特别强调”,即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2)“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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