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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食品”与食药物质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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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6 19: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11. 新食品原料使用范围规定中“婴幼儿食品”的定义与范围,以及不能用于“婴幼儿食品”是否等同于婴幼儿不宜食用等

     答:目前国际和我国标准中均无婴幼儿食品的定义,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关于婴幼儿食品涉及到的产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
     新食品原料公告中婴幼儿食品是指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公告中标明“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的新食品原料,指在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不允许使用该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标明“婴幼儿不宜食用”的新食品原料,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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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09: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12. 关于菌株一致性的判定问题。


      答:目前国内外相关机构均未制订针对菌株一致性鉴定的标准方法和判定标准。菌株水平的鉴定需依据其表型、基因等鉴定结果以及菌株来源等资料进行综合判定。基因的鉴定方法有多种,如基于全基因组测序技术的平均核苷酸一致性、单核苷酸多态性、核心基因多位点序列分型等获得学术界广泛认可的技术可用于菌株水平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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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09: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13.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4号公告已对《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其中《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一般可用于除婴幼儿食品以外的普通食品,原公告中规定使用范围的,按照公告执行,且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使用范围;《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中的菌种,除另有注释外,可用于婴幼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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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09: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

14.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与《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更名后过渡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4号公告已对《
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进行了更新。对名单中涉及菌种分类和命名调整的,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菌种名称均可以使用,过渡期满后均需使用更新后的菌种名单。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菌种名称的产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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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8 18: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新食品·特定问题·蛋白质酶解物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1. 蛋白质酶解物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第3号公告规定,“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的物质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是指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动物或植物,如果是新食品原料来源的蛋白质通过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制成的物质,其不适宜人群应与该新食品原料保持一致,推荐食用量由生产企业按照该新食品原料的蛋白质含量折算,不适宜人群及推荐食用量应按照原公告要求进行标注。
    如水解蛋黄粉(原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玉米低聚肽粉(原卫生部2010年第15号公告)、小麦低聚肽(原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均以可食用的动物或植物蛋白质为原料,经GB2760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成,适合201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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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9 09: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2. “三新食品”公告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是什么?

     答:对于通过安全性评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三新食品”,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对于公告已经批准的“三新食品”,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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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冠果油按普通食品管理

3. 文冠果种仁制备的文冠果油是否需要标示不适宜人群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5号公告《
关于文冠果种仁等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对文冠果种仁的不适宜人群等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公告执行。鉴于文冠果油具有长期人群食用历史,且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已发布标准《文冠果油》(LS/T3265-2019),因此文冠果油已终止审查,按普通食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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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4.低聚半乳糖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国家卫生部2008年第20号公告批准低聚半乳糖为新资源食品(现称新食品原料),并对其基本信息、生产工艺、使用范围、食用量、质量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已对低聚半乳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与使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2017年第8号公告批准低聚半乳糖(乳清滤出液来源)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与GB 14880中低聚半乳糖(乳糖来源)相同。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4号公告批准低聚半乳糖(乳清滤出液来源)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使用量不超过64.5 g/kg。
     低聚半乳糖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符合GB 14880的有关要求,低聚半乳糖作为新食品原料时,应符合新食品原料原公告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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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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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3. 灵芝孢子、灵芝孢子粉、破壁灵芝孢子粉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答: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第9号)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公告中明确规定灵芝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Ganoderma lucidum(Leyss.ex Fr.)Karst.)或紫芝(Ganoderma sinense Zhao, Xu et Zhang)的干燥子实体。灵芝孢子为灵芝的种子,与公告中的物质不一致。该公告不适用灵芝孢子。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390号)明确灵芝孢子粉缺乏长期食用历史且已作为药物使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尚无足够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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