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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的通知 皖医保发〔2025〕1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
现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10日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采购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挂网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明确挂网采购范围
(一)挂网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取得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按规定在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请挂网。
(二)医药机构。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需通过平台进行采购。鼓励取得国家医保编码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药店参与网采。
(三)申报企业。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以下统称“企业”)。
(四)信息材料。按照“挂网挂价”的要求,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药品价格主要由企业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同时,需提供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及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重大失信情节时查询其增值税发票信息授权书。企业应主动承诺落实“带码挂网”,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并配合做好追溯码扫描工作。平台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
二、实行药品分类挂网
(一)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并由双方根据协议条款明确新增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并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挂网。平台对谈判药品按“国谈”“国谈同通用名”予以标识。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按相关规定执行。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
(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集采药品(含:国家集采、联盟集采、省级集采)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采购。其中:国家集采、联盟集采我省为供应地区(含主供和备供,下同)按中选价直接挂网;我省为非供应地区,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且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原则上,不接受集采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以外同企业同品种其他规格、包装申请挂网;临床确有需求的,以中选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三)麻、精及短缺、易短缺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国家和省级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四)普通挂网药品。普通药品申请挂网,原则上需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且满足药品差比价有关要求。其中,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优化采购流程,由企业根据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自我评价、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对符合挂网条件的,按照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及我省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三、强化价格体系管理
(一)价格动态联动
除集采药品外,挂网药品在全国其他省级平台出现新的最低有效挂网价(按最小制剂单位)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向平台申请调整。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二)理顺比价关系
1.同种药品、同厂牌。除集采药品外,同种药品、同厂牌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需满足:(1)地区间: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2)剂型、规格和包装间: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等规定。(3)销售渠道间: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价格、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应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2.同种药品、不同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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