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雅凯

[医改药管求是] 湖南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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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信息变更

三、信息变更

3.1 交易主体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和医药机构申请变更基础信息。
【办理材料】
1.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变更申请表。
2.相关佐证材料。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办结。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2 挂网价格变更
【业务描述】
企业申请调整已挂网产品价格(暂仅接受下调挂网价格)。
【办理材料】
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调价申请表。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药品:即时办结。
医用耗材: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药品:提交申请—自动办结,定期集中公布。
医用耗材:提交申请—动态公布—办结。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3 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
【业务描述】
由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新代理人,申请变更为药品或医用耗材的代理人。
【办理材料】
1.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代理协议或持有人批件。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自动办结,定期集中公布。
★已挂网产品变更至新上市许可持有人(代理人)名下时,需原上市许可持有人(代理人)系统内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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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咨询服务

4.1 电话服务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电话业务咨询。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采购政策咨询:0731-84900370。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耗材:0731-89665205。
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技术保障:4006012696转7。

4.2 互联网服务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业务咨询。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政企交流功能线上咨询。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问题—受理—办结。

4.3 面对面服务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现场业务咨询。
【办理地点】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29号)业务三部210办公室(工作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416办公室(企业接待日集中服务,每月两个周五下午)。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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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查询服务

5.1 产品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自主查询集中采购产品信息。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查询。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登录网页—查询—办结。

5.2 企业信用查询
【业务描述】
医药企业自主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信用评价功能线上查询。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登录招采子系统—查询—办结。


附件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年版)暨全部附件.doc (366.68 KB, 下载次数: 1)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3.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登记(变更)结算账户申请表
4.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申请表
5.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绿色通道挂网申请表
6.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暂停挂网申请表
7.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恢复挂网申请表
8.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变更申请表
9.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调价申请表
10.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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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1: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 发表于 2025-1-13 10:36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15号

此文好像是来源于湖南省政府官网转发。关于《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招采子系统操作手册》在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也有这文件,可以下载: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403/t20240329_33266131.html。这个文件太大,发布上来,可以自己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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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规范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
湘医保发〔2025〕45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医药价格治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中药产品采购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支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品种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采购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均纳入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阳光挂网、集中采购。中药饮片指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指已获得国家标准或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

    二、采购机构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均应通过平台采购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通过平台进行采购。

    三、产品挂网

   (一)凡需供应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企业,均应在平台注册账号、进行网上交易。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在平台维护相关产品信息,并结合配送能力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按要求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平台根据国家医保编码规则对挂网产品规范编码管理。其中,产品价格信息填报为我省至少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交易价,并以不高于最高实际交易价申报作为挂网价;且中药饮片应区分质量等级,体现优质优价,提供相关票据证明。未实际供应过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的产品,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方式采购。达到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产品,企业可按不高于最高备案价格申报挂网。

   (三)生产企业可根据市场相关情况,调整产品挂网价格。鼓励主动调降挂网价,对生产成本大幅增加申请调升挂网价格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并承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评议。

    四、采购交易

   (一)2025年1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采非中选中药饮片,均应在平台下单采购;2025年12月1日起,非集采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均须在平台下单采购。凡未按规定在平台网上采购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各级医保部门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约谈、暂停拨付医保费用、不予支付医保费用等措施,逐步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非平台网采不结算”。

   (二)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在平台下单采购交易;其它产品医疗机构应在平台采取议价方式下单采购,议价和交易全程在平台进行,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鼓励医疗机构联合进行网上议价。议定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医疗机构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变相返点、违规加成等行为。议定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医疗机构加成销售的基准价。

   (三)相关企业需积极响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议价,采取同意或拒绝等方式完成闭环。对不响应医疗机构议价的相关企业,根据情形和频次,采取取消挂网、信用评价等措施。议定价格不作为调整挂网价的依据,议价结果不对外公开,供全省统计有关实际采购价格信息使用。

   (四)医疗机构采购未挂网的产品时,在完成院内审批流程后,应通过平台实行备案采购。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产品总金额暂定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年度总采购金额的10%。

    五、其他事项

   (一)规范采购行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行网上下单、网上议价、网上交易,做到实际采购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有迹可查”。通知发布前已采购入库且临床未实际使用的产品,自通知执行之日起用于临床的,应协调相关企业按临床使用日期开始进行平台网上下单(补单)操作。

   (二)确保质量供应。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产品挂网时填报的规格、产地、计价单位等信息和标准供货,并对产品的配送负责。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所采购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验收管理,确保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规格产地等与下单采购的产品一致。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应不予接收入库,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加强诚信管理。实行挂网价格企业承诺制。企业在申报挂网时,对填报的产品质量等信息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现失信行为时,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企业及时给予评级处置。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我省现有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治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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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4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1日

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全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规范配送服务秩序,提升企业配送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保障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充足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是指全省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药卫生机构。

第二章  配送企业信息管理

    第四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且应符合配送药品或医疗器械品种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具备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可自主申报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活动,应按照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要求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经登记后方可获得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格。

    第六条  配送企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随时申报,即时受理。配送企业申报实施信用承诺制,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保障能力;

   (二)申报企业和法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申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国家或我省认定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及以上等级且未修复的失信行为,未被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差”(D级)及以下等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配送企业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服务意愿等情况,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自主选择并确认生产企业授权配送的产品和省内配送区域,全省以14个市州为配送单元,勾选相应产品和市州即承诺可向全市州区域所有医药卫生机构开展相应产品的服务配送。

第三章  配送服务要求

    第八条  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其产品的质量、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对于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集中带量采购配送的相关规定。

    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应在已进行信息登记的配送企业中,按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则,在每个市州均应至少选定1家配送企业,签署配送协议,建立配送服务关系;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应当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

    第九条  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需双方确认后方可更改。三个月内配送企业订单响应率或及时率低于50%的,生产企业可单方面解除配送关系。确因协议到期、配送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或法律纠纷等原因,不能继续达成配送关系开展配送的,由生产企业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可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原配送企业应配合移交未完成订单及库存数据,确保供应不间断。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有计划地下单采购医药产品,并选择生产企业确认建立配送关系的企业提供配送服务。通常情况下,一周内,三级医院对同一配送公司下单一般不超过3次,二级医院一般不超过2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诊所和药店一般不超过1次(急抢救药品及医用耗材除外),确有必要可酌情增加。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订单,配送企业应在24小时内确认(急抢救药品及医用耗材含节假日时间,其他不含节假日)。收货验收合格、配送企业及时上传相关票据后,医疗机构应于72小时内完成入库并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完成操作。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按时完成配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不论路程远近、采购量及金额,都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到位。自确认订单时间起算,急抢救药品、急抢救需使用的医用耗材12小时内送达,偏远乡镇(原则上为距县城50公里以上,下同)24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在订单确认后48小时内送达(不含节假日),偏远乡镇、冷链产品应在订单确认后72小时内送达(不含节假日)。在不超过以上配送时限的前提下,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应约定配送时限等要求。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拖延交货外,配送企业根据签订的配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到发票所列明的医疗机构。产品必须与订单信息一致,每一批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购销合同的约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接收配送产品时,应当场清点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并书面确认供货数量。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应及时更换被拒收的品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医疗机构的损失。医疗机构下单后在配送时限内完成配送的订单产品,原则上无正当理由均应及时验收收货。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时应做到货票同行,符合“两票制”要求的原则上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由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迟应在药品或医用耗材验收入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除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外,其他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清时间按购销合同约定执行。基层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核算部门代付医药货款的,应主动做好衔接,保障工作连续性。原则上医药货款结算周期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应有适量药品和医用耗材库存。根据医疗机构报量需求、季节性用药需求和阶段性医用耗材使用高峰等做好保供预案。药品、医用耗材供求紧张或短缺时,应积极主动协调货源,确保临床供应。

第四章  配送服务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配送服务评价制度,省、市两级医保部门重点围绕及时响应、供应配送能力、服务质量3个方面,从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配送覆盖率、医疗机构满意度、医保部门评价6个维度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配送服务评价按季度组织,每季度按照相应指标规则进行打分,并加强结果运用。

   (一)季度提醒预警。季度合同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得分低于20分,或医疗机构对配送服务不满意3次以上的,由市州医保部门对配送公司进行预警约谈,限期改正。

   (二)半年通报公示。市州医保部门每半年公开一次本辖区配送综合评价情况,对得分较低、不满意较多或限期改正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重点列举。

   (三)年度风险提醒。对全年配送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年度周期内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重点推荐企业,次年度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标记为绿色标;60—79分的为合格企业,标记为蓝色标;60分以下为有配送风险企业,标记为黄色标;配送企业年度得分60分以下且在全省排名后20位,或上年度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为“严重”“特别严重”等级的,为有重大配送风险企业,标记为红色标。

    被标记为“红”或“黄”色标的配送企业,一个年度内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将进行自动警示,并对生产企业选择与其建立配送关系时进行系统告警提醒。市州医保部门可对有配送风险企业实施一定期限的暂停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等处理。

    鼓励被标记为“红”或“黄”色标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服务评价修复,被标记为“红”色标6个月、被标记为“黄”色标3个月自评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经申请和省级复核后可按相应等次进行标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药品耗材配送供应保障。应加强对药品耗材配送管理政策的监督实施与指导,及时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举报投诉,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建立完善平台功能,实现评价指标信息化统计核算,具体经办配送企业信息管理、年度评价及评价修复、信用评价等工作,做好配送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职责指导医疗机构应用配送服务评价结果,督促医疗机构规范采购行为,推动医疗机构落实医药货款及时结算主体责任;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有关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药品质量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综合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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