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雅凯

[医改药管求是] 湖南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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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信息变更

三、信息变更

3.1 交易主体信息变更
【业务描述】
上市许可持有人、经营企业和医药机构申请变更基础信息。
【办理材料】
1.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变更申请表。
2.相关佐证材料。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信息核验—办结。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2 挂网价格变更
【业务描述】
企业申请调整已挂网产品价格(暂仅接受下调挂网价格)。
【办理材料】
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调价申请表。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药品:即时办结。
医用耗材: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药品:提交申请—自动办结,定期集中公布。
医用耗材:提交申请—动态公布—办结。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3 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
【业务描述】
由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新代理人,申请变更为药品或医用耗材的代理人。
【办理材料】
1.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代理协议或持有人批件。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提交申请。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自动办结,定期集中公布。
★已挂网产品变更至新上市许可持有人(代理人)名下时,需原上市许可持有人(代理人)系统内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注意事项】
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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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咨询服务

4.1 电话服务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电话业务咨询。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采购政策咨询:0731-84900370。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耗材:0731-89665205。
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技术保障:4006012696转7。

4.2 互联网服务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通过互联网业务咨询。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政企交流功能线上咨询。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提交问题—受理—办结。

4.3 面对面服务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现场业务咨询。
【办理地点】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29号)业务三部210办公室(工作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416办公室(企业接待日集中服务,每月两个周五下午)。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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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查询服务

5.1 产品信息查询
【业务描述】
医药集中采购市场交易主体自主查询集中采购产品信息。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线上查询。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登录网页—查询—办结。

5.2 企业信用查询
【业务描述】
医药企业自主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
【办理地点】
通过招采子系统信用评价功能线上查询。
【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0731-89665107;耗材:0731-89665205。
【办理流程】
登录招采子系统—查询—办结。


附件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年版)暨全部附件.doc (366.68 KB, 下载次数: 1)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3.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登记(变更)结算账户申请表
4.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申请表
5.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绿色通道挂网申请表
6.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暂停挂网申请表
7.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恢复挂网申请表
8.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变更申请表
9.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调价申请表
10.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境外药品耗材代理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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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1: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 发表于 2025-1-13 10:36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4〕15号

此文好像是来源于湖南省政府官网转发。关于《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2024版)招采子系统操作手册》在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也有这文件,可以下载: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403/t20240329_33266131.html。这个文件太大,发布上来,可以自己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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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2: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规范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
湘医保发〔2025〕45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医药价格治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中药产品采购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支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品种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采购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均纳入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平台”)阳光挂网、集中采购。中药饮片指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品种,中药配方颗粒指已获得国家标准或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

    二、采购机构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均应通过平台采购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通过平台进行采购。

    三、产品挂网

   (一)凡需供应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配送企业,均应在平台注册账号、进行网上交易。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在平台维护相关产品信息,并结合配送能力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按要求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平台根据国家医保编码规则对挂网产品规范编码管理。其中,产品价格信息填报为我省至少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交易价,并以不高于最高实际交易价申报作为挂网价;且中药饮片应区分质量等级,体现优质优价,提供相关票据证明。未实际供应过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的产品,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方式采购。达到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产品,企业可按不高于最高备案价格申报挂网。

   (三)生产企业可根据市场相关情况,调整产品挂网价格。鼓励主动调降挂网价,对生产成本大幅增加申请调升挂网价格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并承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评议。

    四、采购交易

   (一)2025年1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采非中选中药饮片,均应在平台下单采购;2025年12月1日起,非集采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均须在平台下单采购。凡未按规定在平台网上采购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各级医保部门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约谈、暂停拨付医保费用、不予支付医保费用等措施,逐步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非平台网采不结算”。

   (二)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在平台下单采购交易;其它产品医疗机构应在平台采取议价方式下单采购,议价和交易全程在平台进行,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鼓励医疗机构联合进行网上议价。议定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医疗机构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变相返点、违规加成等行为。议定的实际交易价格,为医疗机构加成销售的基准价。

   (三)相关企业需积极响应医疗机构发起的议价,采取同意或拒绝等方式完成闭环。对不响应医疗机构议价的相关企业,根据情形和频次,采取取消挂网、信用评价等措施。议定价格不作为调整挂网价的依据,议价结果不对外公开,供全省统计有关实际采购价格信息使用。

   (四)医疗机构采购未挂网的产品时,在完成院内审批流程后,应通过平台实行备案采购。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机构备案采购产品总金额暂定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年度总采购金额的10%。

    五、其他事项

   (一)规范采购行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行网上下单、网上议价、网上交易,做到实际采购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有迹可查”。通知发布前已采购入库且临床未实际使用的产品,自通知执行之日起用于临床的,应协调相关企业按临床使用日期开始进行平台网上下单(补单)操作。

   (二)确保质量供应。生产企业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产品挂网时填报的规格、产地、计价单位等信息和标准供货,并对产品的配送负责。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所采购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的验收管理,确保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规格产地等与下单采购的产品一致。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应不予接收入库,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加强诚信管理。实行挂网价格企业承诺制。企业在申报挂网时,对填报的产品质量等信息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现失信行为时,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企业及时给予评级处置。

    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我省现有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治理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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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3 1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4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1日

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全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规范配送服务秩序,提升企业配送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保障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充足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是指全省通过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药卫生机构。

第二章  配送企业信息管理

    第四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且应符合配送药品或医疗器械品种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具备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可自主申报参加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活动,应按照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要求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信息登记,经登记后方可获得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资格。

    第六条  配送企业登记实施动态管理,随时申报,即时受理。配送企业申报实施信用承诺制,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保障能力;

   (二)申报企业和法人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申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国家或我省认定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及以上等级且未修复的失信行为,未被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差”(D级)及以下等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配送企业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服务意愿等情况,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自主选择并确认生产企业授权配送的产品和省内配送区域,全省以14个市州为配送单元,勾选相应产品和市州即承诺可向全市州区域所有医药卫生机构开展相应产品的服务配送。

第三章  配送服务要求

    第八条  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其产品的质量、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对于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当符合集中带量采购配送的相关规定。

    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应在已进行信息登记的配送企业中,按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则,在每个市州均应至少选定1家配送企业,签署配送协议,建立配送服务关系;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应当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

    第九条  配送关系确认后,原则上需双方确认后方可更改。三个月内配送企业订单响应率或及时率低于50%的,生产企业可单方面解除配送关系。确因协议到期、配送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或法律纠纷等原因,不能继续达成配送关系开展配送的,由生产企业通过平台提交申请,可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原配送企业应配合移交未完成订单及库存数据,确保供应不间断。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有计划地下单采购医药产品,并选择生产企业确认建立配送关系的企业提供配送服务。通常情况下,一周内,三级医院对同一配送公司下单一般不超过3次,二级医院一般不超过2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诊所和药店一般不超过1次(急抢救药品及医用耗材除外),确有必要可酌情增加。医疗机构提交的采购订单,配送企业应在24小时内确认(急抢救药品及医用耗材含节假日时间,其他不含节假日)。收货验收合格、配送企业及时上传相关票据后,医疗机构应于72小时内完成入库并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完成操作。

    第十一条  配送企业应按时完成配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对于签订有定期定量采购合同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不论路程远近、采购量及金额,都应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到位。自确认订单时间起算,急抢救药品、急抢救需使用的医用耗材12小时内送达,偏远乡镇(原则上为距县城50公里以上,下同)24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应在订单确认后48小时内送达(不含节假日),偏远乡镇、冷链产品应在订单确认后72小时内送达(不含节假日)。在不超过以上配送时限的前提下,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应约定配送时限等要求。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拖延交货外,配送企业根据签订的配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配送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到发票所列明的医疗机构。产品必须与订单信息一致,每一批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购销合同的约定。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接收配送产品时,应当场清点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并书面确认供货数量。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医疗机构有权拒绝接收,配送企业应及时更换被拒收的品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医疗机构的损失。医疗机构下单后在配送时限内完成配送的订单产品,原则上无正当理由均应及时验收收货。

    第十四条  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或医用耗材时应做到货票同行,符合“两票制”要求的原则上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第二票票据随货同行确有困难的,由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迟应在药品或医用耗材验收入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药品、医用耗材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除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外,其他集中采购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清时间按购销合同约定执行。基层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部门核算部门代付医药货款的,应主动做好衔接,保障工作连续性。原则上医药货款结算周期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配送企业应有适量药品和医用耗材库存。根据医疗机构报量需求、季节性用药需求和阶段性医用耗材使用高峰等做好保供预案。药品、医用耗材供求紧张或短缺时,应积极主动协调货源,确保临床供应。

第四章  配送服务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配送服务评价制度,省、市两级医保部门重点围绕及时响应、供应配送能力、服务质量3个方面,从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配送数量满足率、配送覆盖率、医疗机构满意度、医保部门评价6个维度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配送服务评价按季度组织,每季度按照相应指标规则进行打分,并加强结果运用。

   (一)季度提醒预警。季度合同订单响应率、配送及时率得分低于20分,或医疗机构对配送服务不满意3次以上的,由市州医保部门对配送公司进行预警约谈,限期改正。

   (二)半年通报公示。市州医保部门每半年公开一次本辖区配送综合评价情况,对得分较低、不满意较多或限期改正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重点列举。

   (三)年度风险提醒。对全年配送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年度周期内配送企业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重点推荐企业,次年度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标记为绿色标;60—79分的为合格企业,标记为蓝色标;60分以下为有配送风险企业,标记为黄色标;配送企业年度得分60分以下且在全省排名后20位,或上年度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为“严重”“特别严重”等级的,为有重大配送风险企业,标记为红色标。

    被标记为“红”或“黄”色标的配送企业,一个年度内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将进行自动警示,并对生产企业选择与其建立配送关系时进行系统告警提醒。市州医保部门可对有配送风险企业实施一定期限的暂停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等处理。

    鼓励被标记为“红”或“黄”色标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服务评价修复,被标记为“红”色标6个月、被标记为“黄”色标3个月自评达到合格以上标准的,经申请和省级复核后可按相应等次进行标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药品耗材配送供应保障。应加强对药品耗材配送管理政策的监督实施与指导,及时受理辖区内医疗机构举报投诉,加强日常督导检查;建立完善平台功能,实现评价指标信息化统计核算,具体经办配送企业信息管理、年度评价及评价修复、信用评价等工作,做好配送管理信息统计分析。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职责指导医疗机构应用配送服务评价结果,督促医疗机构规范采购行为,推动医疗机构落实医药货款及时结算主体责任;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有关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药品质量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综合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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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综合评定细则

药圣李时珍 发表于 2025-10-23 12:47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湖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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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管理综合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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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51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现将《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0月11日



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挂网采购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挂网申报主体
    药品挂网申报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外资企业可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式授权的境内总代理代为办理(以书面授权证明为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统称“企业”)应对药品挂网价格、质量、供应保障负主体责任。

    第二条  挂网申报内容
    企业供应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应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简称“平台”,下同)公开挂网挂价。企业申报内容须包括在平台展示的药品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挂网不挂价”属于无效挂网,逐步清理完善。

    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完整,但企业“线上价格不供、线下涨价供应”的,属于失信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置。药品短缺等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通过医院议价或备案采购“先挂网后挂价”的,应作为临时性措施,从严把握品种规模、过渡时间和议价医院的代表性。
    企业申报药品挂网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披露必要的价格信息。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对申报药品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药品增值税**信息等作出承诺。

    第三条  落实企业自主定价和协议价格
    药品价格主要由企业综合临床价值、市场供求、竞争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确定,符合挂网规则的,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相关要求及时办理。
    新上市药品首发挂网逐步试行以药学和临床价值为基础的药品自评制度,企业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和自主定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同行评议。
    短缺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价格风险后直接挂网。
    政府定价范围的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当前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管理,后期如申报挂网,挂网价格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备案价。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阳光挂网采购。
    价格风险处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医院备案采购等其他情形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格并符合相应规定。

    第四条  药品挂网形式和计价单位
    口服制剂(含片剂、胶囊剂、散剂、颗粒剂、溶液剂、混悬剂等)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如盒、瓶、袋)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
    注射剂(含水针、粉针、输液等各类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统一以最小制剂单位(具体如支、瓶、袋,组合包装按套)挂网并展示挂网价格。注射剂需重新切换挂网方式的,对于挂网价格换算、保留小数、前后价格协同、价格风险防范等问题,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61号)处理。
    膏剂(软膏、乳膏、贴膏)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装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采用特殊给药装置一体化包装,《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换算关系的,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中扣减特殊给药装置费用的部分,按含量、装量差比价换算。
    外用液体剂最小制剂单位价格原则上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含量差比价换算,不同浓度产品确有必要单列代表品的,低浓度价格不高于高浓度价格、低含量价格不高于高含量价格。

    第五条  实行药品按组管理和比价
    化学药质量层次包括: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含视同过评);其他药品。
    中成药不区分质量层次。
    生物类似药质量层次包括:参照药;其他药品。
    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集采药品按医保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已集采药品按招标剂型归并,下同)、同质量层次、同价格形成方式药品在挂网申报时,按单位可比价(中成药按日均费用计,下同)实行同组比价。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同价格形成方式、不同剂型药品申报挂网时,价差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六条  实行药品分区管理
    挂网药品按“活跃区”和“不活跃区”管理。两年内无平台交易记录或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建立配送关系等情况药品,纳入不活跃区管理,其他纳入活跃区管理。不活跃区药品价格不作为比价锚点,仍纳入价格风险管理。

第二章  药品常规挂网

    第七条  同种药品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同厂牌同种药品在平台新申报挂网价格的,除另有规则的集采中选和续约药品外,不超过已挂网省份挂网价格或已挂网省份其他剂型、规格、包装挂网价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结果,同时存在多种比较锚点的,按照“先包装后规格再剂型”的顺序就“近”比较,排除倒挂。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
    剂型、规格和包装间的差价比价关系:除符合地区间的差价比价关系外,对于成分相同、厂家相同的药品,企业申报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的挂网价格,原则上应符合《药品差比价规则》。片剂、胶囊剂从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的,单剂量包装满足常见疗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装规格作为比较锚点,按照不高于多剂量包装(主流包装数量)挂网价格中位数确定挂网价格,或按照日均治疗费用保持相当原则确定挂网价格。单剂量包装的其他规格以锚点价格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形成挂网价格。中成药申报挂网,重点关注相同剂型的日均治疗费用差比价、包装数量和装量差比价。
    不同渠道间的差价比价关系:企业申报药品挂网价格原则上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应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申报挂网价格高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集中区间1.3倍的,平台及时督促企业调整挂网价格至合理水平。

      第八条  化学药口服固体制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品(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品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同通用名药品(规格相同情况下,下同)有多个参比制剂时,相互之间暂不设比价锚点。
    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在平台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指平台挂网价格最高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有多个参比制剂挂网时,以单位可比价最低的参比制剂为比价锚点;无参比制剂挂网时,以全国挂网药品一览表中单位可比价最低的参比制剂为比价锚点,下同)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平均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无过评前挂网价格,挂网价格不高于平台未过评药品最高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在平台挂网的首个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指平台挂网价格最高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后续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未过评药品平均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且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企业少于3家时,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企业达到三家及以上时,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经开展国家或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简称“集采”,下同)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以我省挂网药品最大规格为锚点,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0.2元的,不适用上述采购风险标识的差价比价规则,其他规格的豁免标准按含量差比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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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 3-2



       第九条  化学药注射剂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参比制剂:以同通用名药品(参比制剂除外)最高挂网价格的1.8倍为黄标价格;同通用名药品最高挂网价超过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的,以同通用名药品黄标价格为计算锚点。暂不设置红标价格。
    过评同通用名药:在平台挂网的首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指平台挂网价格最高的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70%。后续过评同通用名药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平均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过评前挂网价格的2倍;无过评前挂网价格,挂网价格不高于平台未过评药品最高挂网价格的2倍,其中过评前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不高于豁免标准的,过评后按不高于最小制剂单位豁免标准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
    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在平台申报挂网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指平台挂网价格最高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60%,后续申报价格不高于已挂网未过评药品平均挂网价格。
    通用名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保持合理价差。无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时,以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最低挂网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最低挂网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有过评同通用名药品,且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企业少于3家时,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的按黄标管理,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1.8倍的按红标管理;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时,未过评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过评药品最低挂网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未过评同通用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选价。
    豁免条件:小水针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1元、大输液最小制剂单位挂网价格不高于2元的,不适用上述采购风险标识的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条  中成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同组药品的挂网价格(按日均费用计,下同)不高于在平台挂网的首个中成药价格(指平台挂网日均费用最高的同组药品)的80%。
    不同厂牌间药品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最低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已开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日均治疗费用不高于5元的药品,不适用上述采购风险标识的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一条  生物类似药同种药品不同厂牌差价比价关系
    在平台申请挂网的首个生物类似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照药(参照药未在平台挂网时,以全国挂网药品一览表中参照药为锚点)挂网价格的80%。后续同种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已挂网药品(不含参照药)平均挂网价格。
    生物类似药同通用名不同厂牌间挂网价格按日均治疗费用折算后保持合理价差。未开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疗费用最低价为参考,黄标价格为最低价的3倍,红标价格为最低挂网价的5倍。已开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
    豁免条件:挂网企业不高于2家的药品,不适用上述采购风险标识的差价比价规则。

    第十二条  已挂网企业增补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
    已挂网企业增补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须符合差比价规则,其中集采中选企业增补中选产品的其他规格或包装挂网(儿童专用规格除外),按集采牵头单位有关要求处置。

第三章  谈判、集采等药品挂网

    第十三条  医保目录谈判和竞价药品挂网
    协议期内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新增医保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须以不高于国家医保局明确的医保支付标准申报挂网。协议期内,若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适用于本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申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现场报价。转入医保目录常规乙类后,原则上不得上调挂网价格,并纳入价格联动比对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供应我省的中选药品(含备供药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供应我省的中选产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

    第十五条  国家联盟集采中选、续约药品挂网
    供应我省的中选药品(含备供药品)按中选价直接挂网,非供应我省的中选产品,按不高于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若我省未参与的联盟集采,其集采中选产品按我省挂网规则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集采品种非中选药品挂网
    国家或联盟集采,实行主备供模式时,非中选企业同质量层次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本规范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最高挂网价和我省已挂网非中选产品最低价的低值。
    国家或联盟集采,实行非主备供模式时,非中选企业同质量层次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中选产品的最高价和我省已挂网非中选产品的最低价的低值。

    第十七条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挂网
    纳入价格风险处置的药品,按不高于企业承诺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厂牌其他剂型包装规格,以承诺价为基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挂网价格。
    同通用名其他厂牌,按不高于价格风险防范的黄标价格重新确定挂网价格;已转入不活跃区的,原挂网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可激活交易恢复采购;不活跃区挂网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按程序新申报挂网且申报价格不高于黄标价格。
    价格风险处置药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内,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平台不予受理,不得采用医院备案采购等变通措施,防止变换包装、规格等变相涨价。
    实行价格比对,对已挂网药品,在其他省份出现新的低价,企业需在30日内申请联动调整挂网价格。对未按要求联动最新全国省级平台挂网低价的产品,一经核实暂停挂网。新申报挂网药品,经核实未如实申报同价格形成方式的全国最低价,3个月内不接受再次申报。

第四章  挂网药品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管理药品暂停挂网和撤销挂网
    暂停挂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暂停挂网。暂停3个月以上,达到挂网条件的,依申请恢复挂网。申请恢复挂网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挂网时的价格及暂停挂网时要求调整的价格。
   (1)挂网药品无法正常生产供应,企业应主动申请暂停挂网。
   (2)未落实挂网管理相关要求。
   (3)省医疗保障局认定应予暂停挂网的其他情形。
    撤销挂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撤销挂网。撤销挂网2年内不受理挂网申请。
   (1)暂停挂网且1年以上没有恢复挂网。
   (2)挂网满2年且无平台交易,企业主动提出撤网。
   (3)法律或职能部门不允许上市销售的相关情形。
   (4)被查实存在以欺诈、串通、倾销等不正当方式参与挂网、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围标串标等。
   (5)省医疗保障局认定应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撤销挂网药品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则处理。平台建立撤网药品信息库(关联医保编码、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注册证号等信息),做好申请新增挂网药品与撤网药品信息比对,防止企业通过改换包装数量、变更医保编码等方式变相提高挂网价格。

    第十九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
    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申报企业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的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的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结合市场竞争、供应情况等因素,可对同质量层次中超过最低挂网价10倍等情形的药品进行暂停挂网、撤销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二十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探索末位淘汰的竞争性挂网机制。已挂网药品价格符合本规范差比价规则的,维持原价格水平;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探索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落实挂网药品追溯管理
    挂网药品必须按规定全面应用药品追溯码,相关企业应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描工作,严格落实“带码挂网、带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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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院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范围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须通过省平台统一采购所需药品,并按“零加成”进行销售,严禁线下采购。鼓励和引导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加省平台采购(医保定点村卫生室药品应由所属一体化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网上代采),确需自主采购的药品按照不超过平台挂网价销售。对按规定应通过平台采购药品的医药机构,逐步实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非网采不结算”。

    第二十三条  直接采购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含续约)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直接采购,不得再进行议价或变相议价,不得在进院、库存、使用等任何环节向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第二十四条  议价采购
    平台挂网的其他药品,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议价应在平台药品自主议价系统上进行,双方一经确认即为有效采购价格,严禁价格低进高出和结算时的明折暗扣等任何方式的变相返点、返利、回扣等违规行为。鼓励医疗机构组团进行议价采购,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平台自主议价系统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仅供医保部门掌握价格动态使用,数据归集方面将在挂网价格之外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在平台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第二十五条  备案采购
    平台无同通用名同剂型挂网的药品,因临床或科研必需,医疗机构应按照“比价合理”原则,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流程后,可与药品生产企业自主议价并在平台进行备案采购。允许医疗机构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金额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5%(通常为50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六章  监管监测

    第二十六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省医疗保障局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省医疗保障局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平台管理和执行机构依托系统,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按照《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湖南省医药价格信息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10号)要求,开展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医疗机构线上采购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采购行为不规范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八条  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执行国家招采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和裁量基准,实施申报企业主动信用承诺,将医药企业的挂网采购行为全程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向社会公布医药企业挂网采购信用情况。
    对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未如实及时申请挂网价格调整、未能及时供货和配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受理挂网申报时,要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重点关注,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要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高度重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要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附则
    本规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发布文件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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