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雅凯

[医改药管求是] 湖南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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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5 12: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四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招采函〔2026〕20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2026年深化医药价格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139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1号)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挂网药品省际间价格联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四同”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处置(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全国同一个医保编码)

    以2026年1月30日全国药品价格一览表及我省3月2日挂网信息为节点(即已超30天未主动联动),对价格形成方式为“5”的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其他省级平台活跃区最低价的药品(见附件1)予以暂停挂网。暂停时间结束后,申请恢复挂网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下同)。

    相关企业应认真开展自查,外省产生新的挂网低价后,须在30日内通过“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栏目自主调整我省挂网价格。后续每月初发布未按要求调整价格的挂网药品清单,一律予以暂停挂网。

    二、个别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包装数不同药品的处置

    以我省3月2日挂网药品数据为节点,对最小制剂价格差异超过湘医保发〔2025〕51号相关规定的药品(见附件2),按照“就低调平”原则,生产企业应于3月18日17时前主动予以调整。未及时调整的予以暂停挂网。

    三、价格调整操作路径

    相关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的【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挂网状态和价格调整申请】模块,在“可调整”页签下找到对应产品,点“发起调整”按钮进入详情,在“调整后挂网价格”栏目填报不高于限价的挂网价格,最后点“提交”按钮完成调价。

    企业对相关情形存在异议的,应在3月18日17时前通过申投诉模块进行反馈。

    附件(下载地址https://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603/t20260313_33933446.html):
                1.未及时调整挂网价格的“四同”药品清单
          2.需要调整挂网价格的其他药品清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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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5 12: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四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湘医保招采函〔2026〕38号


各相关企业:

    《关于开展“四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湘医保招采函〔2026〕20号)发布以来,陆续收到部分企业申诉意见,集中反映为对《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和采购规范〉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51号)(以下简称“采购规范”)相关规定理解有误,且多数产品已自主调整联动相关外省价格。鉴于此次“四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是采购规范正式实施以来首次开展,多数企业确因对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未及时联动价格,非主观恶意对我省实施歧视性高价,且部分省份实施价格治理时,先行通报价格情况并给予企业自主调价窗口。为确保企业、医疗机构、患者三方权益均能得到合理保障,经研究,现就开展“四同”(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全国同一个医保编码,下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设置企业自行调价窗口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截至4月1日17:00前,涉及产品(详见附件)相关企业应通过招采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挂网状态和价格调整申请】模块,在“可调整”页签下找到对应产品,点“发起调整”按钮进入详情,在“调整后挂网价格”栏目填报不高于限价的挂网价格,最后点“提交”按钮完成调价。

    二、对未及时调价产品处置

    截至调价窗口期结束时,我省高于其他同价格形成方式为“5”省级平台活跃区最低价的药品,且不符合挂网规范明确的豁免条件的,予以暂停挂网。暂停时间结束后,申请恢复挂网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此次挂网价格信息仍以2026年1月30日全国药品价格一览表及我省3月2日挂网信息为准。

    三、后续“四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方式

    后续,我省将定期开展“四同”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通常先发布工作提示,明确需调整价格的产品情形和自行调价窗口期,提醒企业主动调整价格;对超过窗口期仍未将价格调整至相应低价的,一经核实,直接予以暂停挂网。

    四、关于豁免条件解读

    采购规范明确的“省际间价格联动时,口服制剂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价格差异在5%且5元以内的,注射剂以及其他剂型最小制剂单位价格整数位及小数点后第1位均相同的,视为价格一致,不强制要求向下联动”,是指价格形成方式为“5”的“四同”产品,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其他省级平台活跃区最低价的,符合该情形的不予强制要求联动外省低价;但为避免出现价格风险,确保不对我省实施歧视性价格,鼓励相关企业将我省挂网价格调降至与外省低价一致。

    附件(下载地址
https://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603/t20260327_33942999.html):
             未及时调整挂网价格的“四同”药品清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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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5 12: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湖南省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的通知
湘医保招采函〔2025〕120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给,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56号)和《关于优化调整2025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的通知》(湘医保招采函〔2025〕49号)有关要求,经价格采集、数据梳理、结果公示、申投诉处理等程序,确定了《湖南省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清扩大基层药品供给的重要意义。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给,是协同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更好满足群众就近就便获得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在确保基层可采购范围品规品类全包含、质量层次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基层可采购范围到16602个药品(占截至2025年底挂网活跃区药品总数的84.77%),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施牵头医院统一采购的不受基层采购范围限制,能够更好促进基层合理使用价格适宜的各层次各类别药品,更好实现上下级医院用药衔接,更好满足基层群众日常用药需求。各级医保部门、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深刻认清重大意义,完整把握政策实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相关政策完整有序落地。下一步,省局还将进一步扩大基层药品采购范围,进一步助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增进基层群众健康福祉。

    二、持续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行为。各级医保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采购行为,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建立医药价格监测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通报,对发现药品交易价格和采购行为异常,以及临床用药供应保障不足等情况,及时反馈和处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规范议价交易行为,按规定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上议价和采购药品,不得网外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严禁以各种方式实施变相折扣、返点等违规交易行为。

    三、更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给。各生产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遴选配送能力强、覆盖范围广的经营企业,并及时建立配送关系,保障基层特别是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使用。相关配送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0号)相关要求,规范配送服务秩序,提升配送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保证基层用药供应平稳、充足。

    四、促进基层药品采购相关政策平稳落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研究、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要求,优先采购同质量层次质价相宜药品,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费用负担。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内部程序要求,在2023年基层医疗机构采购清单内、但未纳入2025年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可采购至2026年1月31日。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及时采购新增纳入的相关药品,同时杜绝突击采购囤货行为,现有清单外药品应于2026年2月1日前实现销库存。

各级医保部门、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

    附件:1.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化学药)【下载地址:https://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512/33881844/files/581f57a3ef054250bf7ce8fbd805dbcc.xls
          2.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中成药)【下载地址:https://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512/33881844/files/65f5ee352c414449a858cf5bd10cfbc1.xls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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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5 12: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进一步明确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药品和医用耗材统一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68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耗”,含参照耗材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采购管理,提升基层药耗供应保障能力,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药耗采购管理有关要求和《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药耗统一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统一采购的实施条件与责任主体

   (一)实施条件。申报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药耗统一采购的,须已通过市级相关部门联合评估,认定达到“紧密型”标准,并已实施医保基金总额付费管理。

   (二)责任主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为药耗统一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管理医共体内所有成员单位(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的药耗采购、结算等工作。成员单位须配合牵头医院落实统一采购要求,原则上不再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药耗采购全流程相关工作、在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不再自行组织药耗采购。

    二、规范统一采购全流程管理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按照“六统一”原则(统一账 号、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评估),规范药耗采购流程。

   (一)统一采购账 号。具备条件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施统一采购的,应自主向所在市州医保局申报,由市州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并统一使用牵头医院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账 号。原则上所属成员单位**同步不再新增订单,在原有订单全部完成结算后停用采购相关功能,仅供挂网品类和价格查询。牵头医院需指定专人负责平台账 号管理,确保采购操作规范。

   (二)统一需求汇总。牵头医院汇总各成员单位药耗采购需求,定期汇总分类形成采购计划。药品应以集采中选产品、医保谈判药品、基本药物及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需求为主;耗材应充分满足诊疗需求,可形成统一的医共体耗材采购清单,相关药品耗材按照医保支付政策纳入报销范围。已申报统一采购的医共体,对集中带量采购应汇总各成员单位需求进行统一报量,统一确定采购协议量,统一签订三方协议,需求量和协议量均将医共体视同为一家医疗机构按有关集采规则进行计算。

   (三)统一组织下单。牵头医院根据汇总后的采购计划,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线上议价、完成订单提交,同步上传各成员单位收货地址及药耗品种明细(集中带量采购、国谈药品不进行议价)。对临床急需、平台无挂网的药耗,牵头医院可按规定程序组织备案采购,备案采购控制比例按照挂网采购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在医共体范围内可合并计算。

   (四)统一配送服务。配送企业按照订单产品、数量以及收货地址,在规定时限内将药耗配送至成员单位,并开具实际收货成员单位名称的销售清单、销售清单。成员单位依据配送地址及药耗品种明细、销售清单、发 票做好货物验收登记,确保票、账、货一致。

   (五)统一支付结算。药耗货款实行“统一结算、集中支付”,由牵头医院汇总成员单位实际收货数据,按各成员单位验收入库单、购进发 票与配送企业核对无误后进行统一支付,支付凭证复印给各成员单位留存备查,成员单位不再与配送企业发生货款往来,原则上医药货款结算周期不超过3个月。属于直接结算范畴的药耗货款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统一代付,从牵头医院医保结算款中扣除,当期有缺口的从年度医共体医保基金总额中扣除。

   (六)统一评估管理。医保部门牵头对配送企业进行服务评估时,均将医共体视同一家医疗机构纳入评估指标;完成集采任务以医共体为统一整体进行相关评估、进行统一的协议评估,医共体内部均由牵头医院进行统筹、协调和管理。

    三、充分发挥统一采购更大效益

   (一)更好满足群众药耗需求。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医共体结合功能定位和群众需求,拓展医共体采购范围,原则上集采中选产品、医保谈判药品要做到应配尽配、应采尽采。要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充分考虑临床实际需求,对于群众呼声高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应充分满足临床需求,对参比制剂等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的产品在医共体总体范围内应根据需求应配尽配,更好保障“一般常见疾病不出县”目标。

   (二)更好保障基层药耗配备。医共体要及时结算医药货款,加强基层药耗配送情况监测,对无故配送不及时、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约谈、配送服务评估等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医保部门专项报告。要加强采购计划统筹,科学把握下单采购频率,优先保障基层用药用耗需求,确保常见病、多发病治疗药品及低值医用耗材的稳定供应。各成员单位要精准制定采购计划,切实提升基层医疗服务可及性,避免出现“库存过多”“缺药等药”等供需错位、两极分化现象。

   (三)更好降低整体药耗费用。各级医保部门要引导医共体充分认清降低药耗采购成本对于总额付费、按病种付费、优化医药费用结构的重大意义,加强有关采购情况、药耗占比监测,及时通报有关统计数据,充分调动医疗机构降本增效积极性。鼓励牵头医院发挥规模优势,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除集采中选品种、国谈品种外的所有药耗产品进行线上议价,切实降低药耗费用,总额付费的医保基金额度原则上不得因药耗费用减少而调减。医共体采购的药品耗材要按照实际采购价格严格执行“零差率”,确保降价红利惠及群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馈。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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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湘医保招采函〔2026〕41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LM-HCDL2025-1)》相关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将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高频电刀、中性电极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下载地址:https://ybj.hunan.gov.cn/ybj/fir ... c30a3d3bf795206.xls

                                                              高频电刀类医用耗材省际联盟(湖南)集中带量采购联盟采购办公室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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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
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70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2025年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执行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调整情况
    本次国家目录调整,共有114个药品新增纳入目录,29个药品调出目录,部分药品从协议期内调入常规目录,部分药品增补了规格或调整了限定支付范围。调整后,《2025年药品目录》共收录药品3253个,其中西药部分1446个,中成药部分1335个(含民族药95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72个(含西药411个、中成药61个)。另外,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为892个。
    对本次国家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规范支付标准
   (一)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2025年药品目录》条目中增列了自付比例栏目。其中甲类药品自付比例设置为0%;乙类药品中通用名和剂型与2024年版药品目录一致的,维持原自付比例;《2025年药品目录》中新增的乙类药品通过专家评审,确定了自付比例;基金予以支付的892个中药饮片,自付比例设置为0%。具体药品自付比例以公布目录为准,与《2025年药品目录》一并印发。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区分甲、乙类,全额纳入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已全省统一确定。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三)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5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相应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省医保局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本省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医保局可按相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三、提升供应保障
   (一)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
    《2025年药品目录》中的医保目录新增药品于2025年12月底前按我省药品挂网规则及流程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上完成挂网。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按我省相关规则限价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5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国家医保局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
   (二)积极推进新增药品进院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地确定2026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支持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特例单议。各地医保部门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特例单议病例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
   (三)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
    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要求,提升谈判药品“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我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与新版药品目录同步实施。对符合纳入湖南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规定的新增和续约药品,经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制定了《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6年)》,共收录通用名药品334个(其中新增70个),与《2025年药品目录》同步印发执行,单行支付执行期为一年,到2026年12月31日止。对《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5年)》中续约不成功的药品,为保障参保患者的用药过渡需求,设置待遇支付过渡期,过渡期为两个月(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到期后不予支付。
   (四)加强基金支付监测
    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医保目录内药品配备和使用情况监测机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定期上报省医保局,并加强对医保基金支付情况特别是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的监测,确保基金安全。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目录内药品的供应保障,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四、推动商保衔接
   (一)积极推进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使用
    各地医保部门要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各项要求,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原则上参照医保谈判药品执行,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
    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相关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内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可不纳入医保按病种付费范围,经审核评议程序后支付。各地医保部门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并做好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价格监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商保创新药目录药品配备情况接入“医保药品云平台”。鼓励有条件的药品开展真实世界医保综合价值评价。
   (二)积极推动商保创新药目录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医保、工伤保险与商保“一站式”结算。

    五、执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统一执行《2025年药品目录》和《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6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新版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二)各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6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按照《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谈判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鼓励各地医保部门采取积极措施推介谈判药品与定点医药机构对接。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只有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说明书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方可支付。医保支付范围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不受限定支付范围影响。医保支付范围简化表述的,以药品法定说明书为准。各地可定期收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支付范围的反馈,国家医保局将积极推进医保支付范围的解读工作。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措施,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用药,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规范“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医保管理。各地要会同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责任医师的确定和备案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出台相关措施培养和鼓励具有资质的临床医师申报责任医师,并根据责任医师工作情况进行奖励。责任医师的分布和数量要综合考虑参保患者就医便捷性和医保管理需要合理确定。全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责任医师跨区域互认。对《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6年)》中有慈善赠药的品种,各地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文件规定,切实加强监管,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发现未按承诺履行慈善赠药的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医保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信用管理等机制,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系统,切实防范和打击欺**保行为。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优先配备使用集采中选药品。
   (五)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发布更新情况对《2025年药品目录》和《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6年)》中新增、调出、变更和过渡期的药品信息统一进行系统维护。各地要迅速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做好最新药品目录信息的更新下载和目录匹配工作,确保按时执行。同时,要做好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2025年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系统维护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六)《2025年药品目录》及《商保创新药目录》落地过程中,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地遇有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医保局,省局向国家医保局请示后确定。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6年)(下载地址:https://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2113606/202512/33884338/files/376653262e164daeb18c11353a7ca5dc.pdf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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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0 11: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申报操作手册》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关于规范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湘医保发〔2025〕45号)贯彻落实,现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申报操作手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操作手册步骤完成药品挂网工作。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9日



《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申报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s://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510/33821398/files/cbce438e55d2477b803c9bb0acdd2db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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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
湘医保发〔2025〕2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规范我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整机制,更好满足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医用耗材使用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范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医疗机构临床所需,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并获得代码的医用耗材(含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下同),可按规定在湖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申请挂网。

    存在以下情形的医用耗材不得挂网:

    1.截至申请之日,存在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因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控制措施情况的医用耗材;

    2.按照现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不得挂网的医用耗材;

    3.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用耗材。

    二、挂网目录分类及挂网条件

   (一)直接挂网目录

    1.国家、省际联盟、我省及省内市际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医用耗材(以下简称“集采耗材”;其中,国家、省际联盟指湖南参与项目的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

    2.国家或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通过价格谈判等方式形成价格的,以谈判价直接挂网。

   (二)联动挂网目录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用耗材,由生产企业(含进口产品一级代理,下同)按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流程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申报,经系统公示、省医疗保障局确认后,纳入联动挂网目录。

    1.已在我省挂网的,挂网价格须不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指省级采购平台最低有效挂网价。该价格不包括企业自报价、医疗机构与企业自行议价、国家或省级及市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下同)。既往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外省的,需在本文件执行之日起30天内自主调整到位。

    2.已在外省挂网但未在我省挂网的医用耗材,按以下情形申请挂网:

   (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等特殊程序审批注册的医用耗材,或属于我省有关部门通知规定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临床急需产品,有1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的,可在我省申请挂网,申报价格不得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企业需同步提供产品成本构成并承诺其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2)其他未在我省挂网的医用耗材满足3个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按不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申请挂网。

    3.首次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的医用耗材,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我省省内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采购平台有备案采购记录,原则上按照实际有效交易价均值申请挂网;

   (2)企业同步提供产品成本构成并承诺其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3)与临床应用路径相似、效果相当的医用耗材比较价格偏高的,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价格质询、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价格合理性论证。

   (三)附挂网价格条件目录

探索附挂网价格条件新增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耗材除外目录制度,新增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耗材除外目录的耗材应以低于限定的挂网价格挂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明确。

   (四)备案目录

    不符合以上三类挂网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按流程进行产品备案申报并提供采购限价。已在外省挂网的,采购限价不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未在外省挂网的,采购限价可为自报价,采购限价不作为挂网价格。

    以上挂网产品中,需要进行挂网价格和采购交易行为重点监测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各类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医用耗材产品、国家或省级监测存在价格风险等情况,均纳入监测目录管理。

    三、实行分类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的主体,须按规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公开交易,严禁线下采购。鼓励其他各类医药机构积极参加省医药采购平台阳光采购。

   (一)直接采购。属于直接挂网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挂网价格采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议价或变相议价。

   (二)议价采购。对非直接挂网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挂网价格与企业进行自主议价或联合议价采购。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应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议价模块进行,严禁变相要求返点、返利、回扣等行为,议价结果不予公开。省医药采购平台提供全省实际采购价格有关统计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议价采购须秉持诚信经营、公平合理原则,不得以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进行捆绑销售、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

   (三)备案采购。对尚未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直接挂网目录和联动挂网目录挂网,且现有挂网医用耗材无法替代的医用耗材产品,医疗机构按照“临床急需、质价相宜”的原则,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流程后,与企业自主议价并在备案目录内进行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采购限价。确因临床应急需要进行线下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完成采购交易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单。备案采购价格供其他医疗机构参考。各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国家级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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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湘医保发〔2025〕22号) 2-2


      四、配套措施

   (一)完善医用耗材基础信息。省医药采购平台对挂网医用耗材等进行管理属性标识,供医疗机构选择采购。对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动态更新医用耗材医保分类与代码等基础信息,推动医用耗材全流程可追溯。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销售包装为申报单位,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保留二位)。

   (二)加强医用耗材挂网管理。医用耗材挂网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企业按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公共服务事项明确的办理材料、办理地点与方式、办理时间、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要求,定期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申报挂网,省医药集采机构定期受理办结。挂网医用耗材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出现新的挂网价且低于我省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在30天内通过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申请调整。备案产品在备案期间已达到联动挂网条件的,企业可在条件符合后30天内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提出申请,按程序纳入联动挂网目录。

   (三)建立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对医用耗材及实施技耗分离的体外诊断试剂设置采购价预警阈值,预警阈值为产品挂网价×50%,当低于预警阈值的耗材产品交易价产生后,低于预警阈值的采购数量占该产品总采购数量比值90天内高于一定比例(暂定为20%),则列为重点监控品类,督促企业下调产品挂网价至实际有效交易价均值或挂网价的80%(二者低值)以内,企业拒绝调整且申诉不成功的暂停挂网。对于虚报、瞒报省级最低参考价的产品,或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更新省级最低参考价的,按核实后的省级最低参考价下调5%作为我省挂网价,拒不接受下调挂网价的暂停挂网,情节严重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四)建立医用耗材挂网退出机制。

    1.分区管理。按活跃区和不活跃区分区管理,挂网之日起2年内无实际交易的转入不活跃区。医疗机构可采购不活跃区挂网产品,产生实际交易的不活跃区产品直接转入活跃区。不活跃区产品挂网价格不予纳入各种价格统计、比对等。

    2.暂停挂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暂停挂网。暂停后3个月以上方可进行修复整改,达到挂网条件的,可以恢复挂网。暂停挂网后申请恢复挂网的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时的挂网价格以及暂停时要求调整的价格。

   (1)挂网医用耗材因无法正常生产、产品退市等原因无法正常供应的,企业应主动申请暂停挂网。

   (2)对出现质量问题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的。

   (3)供应主体被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或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被评定为“特别严重”或“严重”失信等级的。

   (4)在申报及挂网周期内,省医药集采机构收到相关有权司法机关对申报企业/挂网医用耗材直接相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司法文书,或司法机关对挂网医用耗材采取包括不限于禁止销售等措施的,对正在申报的企业,省医药集采机构将暂停其申报挂网资格;对已挂网的医用耗材,相关企业应在相关情形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暂停挂网交易。企业未主动申请暂停挂网交易的,省医药集采机构将暂停所涉产品挂网。

   (5)经查实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出现医用耗材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发生商业贿赂等行为的。

   (6)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应予暂停挂网的其他情形。

    3.撤销挂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撤销挂网。撤销挂网的2年内不得申报挂网。

   (1)暂停挂网且1年以上没有恢复挂网的。

   (2)参加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的企业被查实以恶意低价或以欺诈、串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参与挂网、交易的。

   (3)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医用耗材批准注册/备案文件的。

   (4)经查实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出现医用耗材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发生商业贿赂等行为,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5)省级医保行政部门认定应予撤销挂网的其他情形。

    五、加强耗材挂网基础工作

   (一)落实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作为医用耗材质量、价格、供应保障等的唯一主体,要做到如实填报、积极响应、诚信经营。要优先选择配送服务能力强、信誉好、营销网络覆盖范围广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确保医用耗材供应及时。要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对于医疗机构反馈的质量、供应等问题,要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确保临床需求得到满足。要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提交书面守信承诺,须对申报耗材价格涉嫌商业贿赂、垄断涨价、涉税违法等重大失信情节时授权查询相关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出承诺。

   (二)加强医用耗材挂网采购日常监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失信惩戒和退出制度,综合考虑临床用材安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医用耗材采购实际情况等因素,引导医疗机构主动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医用耗材产品。要将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纳入基金监管和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对未进行网上采购、网采率不高以及线下议价的,予以提醒、约谈并督促整改,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包括不予医保结算等在内的医保协议管理约束措施。要加强对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用耗材采购使用规定要求。

   (三)全面落实医药集采工作服务规范。省医药集采机构要加快完善国家医保信息化标准建设,规范执行医保耗材分类与代码,协同建立公开透明的申诉、质疑、纠错及价格联动机制。要做好招采管理交易数据的统计汇总、监测分析和预警管理等工作,重点对列入监测目录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相关监测情况及时报相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和评级标准,将企业的阳光采购行为全程纳入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及时公布企业阳光采购信用情况。

   (四)规范医疗机构耗材采购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所需并面向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应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公开交易;属于我省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用耗材全部实行阳光挂网、网上交易。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的主体责任,实际使用的医用耗材应与省医药采购平台的采购计划、采购订单、入库等信息一致。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相关规定为准。本通知执行期间,若国家有关政策出台,按国家政策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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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触发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医用耗材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2026年第一批)
湘医保招采函〔2026〕94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试行)》(湘医保发〔2025〕22号)文件要求,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取了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7月9日期间,在我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即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与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下同)阳光挂网的医用耗材(含实施技耗分离体外诊断试剂)实际交易价格,其中部分产品实际交易价触发文件规定的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现就触发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的相关产品挂网价格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触发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情形认定

    湘医保发〔2025〕22号文四(三)规定:对医用耗材及实施技耗分离的体外诊断试剂设置采购价预警阈值,预警阈值为产品挂网价×50%,当低于预警阈值的耗材产品交易价产生后,低于预警阈值的采购数量占该产品总采购数量比值90天内高于一定比例(暂定为20%),则列为重点监控品类,督促企业下调产品挂网价至实际有效交易价均值或挂网价的80%(二者低值)以内,企业拒绝调整且申诉不成功的暂停挂网。

自文件实施以来,部分产品实际交易价达到预警阈值,且低于预警阈值的采购数量占该产品总采购数量比值90天内高于20%,符合触发该机制情形,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触发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情形处置

    触发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产品列为重点监控品种。涉及的相关企业,应于2026年8月7日前登录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入“耗材招标管理-动态调整管理-挂网状态和价格动态调整确认”完成产品挂网价确认工作(90天内实际有效交易价均值或挂网价80%的低值)。触发预警干预机制持续时间超过90天的,暂按交易价格和数量达到90天截止计算(按附件备注中第一周期价格调整)。按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后的产品,我省医用耗材一览表价格形成方式将标记为“治理”;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新挂网价的产品,将统一暂停挂网,暂停挂网后3个月以上方可申请恢复挂网,且申请恢复挂网价不得高于此次需调整的价格。

    三、申投诉处理

    如相关企业对此次处置工作有异议,应于2026年8月7日前在平台相关模块点击“不同意调整”,并填写具体理由,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诉材料扫描件(PDF格式),逾期将不予受理。后期按申投诉处理意见予以处置。

    附件:触发挂网价格预警干预机制医用耗材情况统计表(2026年第一批)
[地址: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607/34036377/files/249adeefb5c94054b90addb48f2ab8ee.xls]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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