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改药管求是] 河南省医用药品器械耗材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集采联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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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试行) 4-4



第二十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核验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核验,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省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后挂网,并作价格风险标识。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对企业价格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不作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一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托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完善监测分析功能,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责任心、敏锐性。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受理挂网申报时,要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和处置信息安全风险。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已挂网药品,可参考本规则有关要求开展价格治理。

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办法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5年10月20日起执行。本机关已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由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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