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挂网药品分区管理
挂网药品按“活跃区”和“不活跃区”两类进行分区管理,挂网药品 2 年内在平台无实际交易的转入“不活跃区”。转入“不活跃区”的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在后台保留信息记录,平台前端不显示。原则上我省平台不采集外省“不活跃区”数据作为跨地区价格联动来源。“不活跃区”保持平台采购畅通,当发生实际交易时自动激活并转入“活跃区”。
第十四条 规范管理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原则上遵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规〔2024〕1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允许医疗机构对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采取先采购使用、后补办挂网手续的临时性措施,具体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于 7 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
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范围,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临床急需药品金额应不超过本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且品种数量应不超过其常备药品数量的 5%(通常为 50 个,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不受此要求限制)。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议价药品与专科医疗机构专业范围不对口、或者实际采购规模和采购连续性差的公立医疗机构,所议价格不作为确定挂网价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 规范管理实际采购价格
登记药品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登记的医院实际采购价单独建表建库管理,不对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挂网价格。
协议期内的医保目录谈判药品、竞价药品,医疗机构按本文第三条形成的挂网价格采购作为实际采购价格,允许企业主动下调挂网价格。集采中选(含续约)药品以集采中选价作为实际采购价,不再与企业协商议定实际采购价格。
第十六条 规范完善药品撤网及恢复挂网管理
(一)撤销挂网及暂停交易资格。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可主动申请撤销挂网:一是由药监部门出具相关停产证明文件,企业无法继续生产;二是处于平台不活跃区的药品;三是企业因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吊销,药品注册证被吊销;四是符合我省规定的其他可撤销挂网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中心按程序撤销药品挂网:一是经司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裁决或认定存在专利侵权;二是购销行为违反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三是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挂网资格;四是企业不配合价格风险处置等监管要求、医疗价格和招采失信约束措施;五是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处以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控制措施的;六是符合我省规定的其他应撤销挂网情形。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中心按程序暂停药品交易资格:一是已挂网产品未及时联动外省最低有效挂网价格的;二是在价格监测和价格风险处置中不符合《差比价规则》;三是不符合国、省两级相关价格治理要求。
撤销挂网及暂停交易资格药品的原挂网记录(产品信息和挂网价格)后台长期留存备查,不在前台展示。
(二)恢复挂网。
撤销挂网药品申报恢复挂网的,企业申报价格不高于原挂网价格和黄标价格的,可直接恢复挂网;高于原挂网价格或黄标价格的,撤网满 2 年后可予受理。
第十七条 完善药品价格风险管理健全医药价格风险处置机制,将销售价格、销售费用率明显偏高等价格异常,且年销售额较高或连续涨价的药品纳入价格风险品种范围,约谈督促企业主动规范价格行为,降低价格水平。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黄标价格等药品,进行黄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且弹窗提示“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
较低价产品”。对约谈后企业承诺整改价格高于红标价格等药品,进行红标提示,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且弹窗提示“该企业本药品存在价格风险,同通用名药品有其他企业低价产品,请慎重采购”。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平台可对超过参照价格10 倍的药品进行撤销挂网处理。同一企业同一时期红标价格警示药品数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的,平台将重点关注其销售合规性情况。
第十八条 探索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已挂网药品以集采等有效竞争形成的价格为锚点做好动态调整。鼓励探索末位淘汰的竞争性挂网机制。已挂网药品价格符合本共识差比价规则的维持原价格水平,不符合本共识差比价规则的逐步梳理规范。因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等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申报上调挂网价格的,在符合前述规则的条件下,比照《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主要思路和具体做法,坚持实事求是、透明均衡、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原则,分类办理挂网药品动态调整 。
第十九条 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
切实加强药品挂网的前置监测,逐步探索将各类差价比价关系和挂网规则内置到平台受理企业申报挂网的流程中,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自动放行,1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内置规则的挂网申报,需申请特例单议,由医药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研究初核,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复核后挂网,并给予价格风险标识。企业公开价格信息,且各方无异议的,可不给予价格风险标识。
第二十条 改进药品挂网采购情况监测分析
中心将依托平台在保障和持续提升数据质量的基础上,改进监测分析工作,发挥大数据和信息化的作用,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内控管理
中心将加强药品价格挂网业务的内控管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责任心、敏锐性。
受理挂网申报时,将重点对老药新做、变换包装的价格变化保持敏感,涉及新申报挂网价格水平畸高、变化幅度巨大的,用好信息披露、公开问询等政策工具,排除价格风险。建立交叉互验、责任到人的信息核对制度,将业务质量、数据质量作为生命线贯彻挂网管理始终,确保每个药品在同一平台同一阶段只存在唯一有效的挂网记录,认真核对企业提交的挂网资料,重点关注包装数量(转换比)等易错的涉价信息,不唯码,只唯实。重点关注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价格风险处置等方式形成的价格动态,主动及时更新挂网价格,杜绝新旧挂网价格并存的漏洞,避免用药单位采旧不采新、采高不采低的风险隐患。加强对信息系统建设单位、运维单位、驻场服务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合理配置操作权限,及时排查信息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自 2025 年12 月15 日施行,试行一年,由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