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 违法情形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年内禁止其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由卫生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 处罚种类 | | 实施主体 | | 裁量范围 | | 处罚标准 | | | | | | | |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的减轻情形 | | | 初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且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能查明责任人的。 | | | 两年内因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相关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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