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珠光宝气 于 2021-8-26 12:26 编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以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验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为主要来源的中药新药研发创新,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运用现代技术和工艺研发传统中成药,培育岭南特色中成药品牌。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使用和再加工的有关规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中药饮片安全。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炮制,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支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建设符合中药制剂生产特点的制剂中心,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共享和研发转化。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医疗联合体和其他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在同一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和放宽调剂使用范围,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可以按照品种批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医药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和完善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优势,发展中医药养生、休闲等特色健康产业;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开发中药健康产品,推动以药食同源物质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药膳食疗等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中医药产业合作,支持成立粤港澳大湾区中医医疗联合体和中医医院集群,深化中医药科技创新合作,建立中医药人才协同培养机制;支持香港、澳门已上市传统外用中成药在省内注册;支持省内科研机构与香港、澳门共建国际认可的中医药产品质量标准,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化。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完善中医药院校教育体系,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 中医药院校教育应当以中医药内容为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按规定增设中医疫病课程。临床医学类专业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必修课,并适当增加比重。 本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中医养生、中医康复护理以及中药材种植养殖、中药炮制等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建立健全医教协同机制,开展中医住院医师和中医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举办中医药教育高校的附属医院应当设置覆盖主要临床科室的教学门诊,开展门诊跟师带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应当包含中医药教学内容。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并按规定将其作为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相关依据。
第三十三条 支持中医药院校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医药人才,加强中西医结合教育。鼓励西医从业人员学习中医相关知识,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中医药人才扶持政策,在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定向招生、定向培训或者招募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补充中医药人才。 鼓励中医药人才到基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中医药服务。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将在基层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考核认定副高职称人员范围。
第三十五条 中医药职称评定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和评价特点,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作为中医医师主要评价内容。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名中医评选制度,统筹推进全省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名中医培养和评选工作,选拔和培养中医药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技创新、评价和管理制度,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加大中医药科技投入,建立健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的科学研究;支持对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防治的协同攻关和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中药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与评价。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岭南中医药名家、文献、文物、古迹等相关资源的普查与保护,组织收集、整理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 保护和传承岭南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和鼓励申报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和世界记忆等名录。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物、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等,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